◎食货六
○荒政
汉兴,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得卖子就食蜀汉。(食货志。)
汉二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高纪。)
文帝后元年,诏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六畜之食焉者众与,细大之义,吾未能得其中,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议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本纪。)
后六年,大旱蝗,令诸侯无入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民,民得卖爵。(文纪。)
岁恶不入,请卖爵子。(如淳曰,卖爵级又卖子也,见食货志贾谊疏。)
景帝元年正月,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本纪。)
中三年,夏旱,禁酤酒。(本纪。)
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食货志。)
后二年,令内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食,读曰食。)徒隶衣七综布,(索隐曰,盖合七升布。)止马舂,(正义曰,马碾磴之比也,先时用马,今止之。)为岁不登,禁天下食不造岁。(史记景纪,正义曰,造至也,禁天下费米谷,恐食不至岁,造七到反。)
后三年,诏曰,闲岁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本纪。)
武帝即位,河内失火,上使汲黯往视之,还报曰,臣过河内,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上贤而释之。(汲黯传。)
元狩三年,劝有水灾郡种宿麦,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本纪。)
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食货志。)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于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振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本纪。)
山东被河灾,及岁不登数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怜之,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欲留留处,使者冠盖相属于道护之,下巴蜀粟以振焉。(食货志。)
昭帝始元二年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宣帝本始三年,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
四年正月,诏曰,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太官损,膳省宰,乐府减乐人,使归就农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
元帝初元元年,诏曰,关东今年谷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令诸宫馆希御幸者勿缮治,太仆减谷食马,水衡省肉食兽。
二年六月,关东饥,齐地人相食,秋七月,诏曰,岁比灾害,民有菜色,惨怛于心,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振救,赐寒者衣,公卿其悉意陈朕过,靡有所讳。
二年,夏旱,罢甘泉建章宫卫,令就农,百官各省费。
五年,诏曰,乃者关东连遭灾害,其令太官毋日杀,所具各减半,乘舆秣马,毋乏正事而已,罢角抵上林宫馆希御幸者,齐三服官,北假田官,盐铁官,常平仓。
永光二年,诏曰,间者连年不收,四方咸困,元元之民,劳于耕耘,又亡成功,困于饥馑,亡以相救,朕为民父母,德不能覆,而有其刑,甚自伤焉,其赦天下。
成帝永始二年,诏曰,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诏曰,乃者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杀人民,败坏庐舍,已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其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遣使者捕蝗,民捕蝗诣吏,以石┨受钱,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以上并本纪。)
○振贷(振,救附)
文帝元年,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本纪。)
文帝出帛十余万匹,以振贫民。(贾山传。)后六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民。(本纪,下同。)武帝元狩三年,有水灾,郡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
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而民不齐出南亩。(食货志。)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于江南,吏民有振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本纪。)
是时山东被河灾,及岁不登数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怜之,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欲留留处,使者冠盖相属于道护之,下巴蜀粟以振焉。(食货志。)
河内伤水旱,汲黯矫制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汲黯传。)昭帝始元元年,遣使者振贷贫民无种食者。元凤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朕虚仓廪,使使者以振困乏。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令乐府减乐人,归就农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
地节三年,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以上并本纪。)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临遣光禄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困乏失职之民,又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六月,以民疾疫,省苑马以振困乏,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本纪,又食货志云,天下大水,关东十一郡尤甚,减关中卒五百人转谷振贷困乏。)
二年,诏以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六月,关东饥,齐地人相食,秋七月,诏曰,岁比灾害,民有采色,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振救,赐寒者衣。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亩,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成帝河平四年,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其为水所流厌,死不能自葬,令郡国给槥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避水它郡国,在所冗食之,谨遇以文理,无令失职。
鸿嘉四年,渤海清河河溢,被灾者振贷之。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河南颍川郡水灾,赐死者钱三千。(以上并本纪。)释逋贷。文帝二年,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武帝元朔元年,诸逋贷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贷种食勿收责。
元凤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宣帝元康元年,所振贷勿收。神爵元年,所振贷物勿收。元帝永光四年,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建始三年,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河平四年,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鸿嘉元年,逋贷未入者勿收。四年,逋贷未入皆勿收。
永始二年,所振贷贫民勿收。(以上并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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