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兵制
(此章本题为府兵制前期史料试释,载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柒本第叁分,兹略增订,以为本书之一章。)
(一)
府兵之制起于西魏大统,废于唐之天宝,前后凡二百年,其间变易增损者颇亦多矣。后世之考史者于时代之先后往往忽略,遂依据此制度后期即唐代之材料,以推说其前期即隋以前之事实,是执一贯不变之观念,以说此前后大异之制度也,故于此中古史最要关键不独迄无发明,复更多所误会。夫唐代府兵制,吾国史料本较完备,又得《日本养老令》之《宫卫军防》诸令条,可以推比补充,其制度概略今尚不甚难知。惟隋以前府兵之制,则史文缺略,不易明悉,而唐人追述前事,亦未可尽信。兹择取此制前期最要之史料,试为考释,其间疑滞之义不能通解者殊多,又所据史籍,皆通行坊刻,未能舆传世善本一一详校,尤不敢自谓有所创获及论断也。
(贰)
《北史》陆拾(《周书》一陆同,但无“每一团仪同二人”至“并资官给”一节,又《通典》贰捌《职官典》拾将军总叙条及叁肆《职官典》一陆勳官条略同)云:
初魏孝庄击以尔朱荣有翊戴之功,拜荣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荣败后,此官遂废。大统三年,魏文帝复以周文帝建中兴之业,始命为之。其后功参佐命、望实俱重者亦居此职,自大统十六年已前任者凡有八人。周帝位总百揆,都督中外军事,魏广陵王欣元氏懿戚,从容禁闼而已,此外六人各督二大将军,分掌禁旅,当爪牙御侮之寄,当时荣盛莫与为比,故今之称门阀者咸推八柱国家。今并十二大将军录之于左:
使持节太尉柱国大将军大都督尚书左僕射陇右行台少师陇西郡开国公李虎[略]与周文帝为八柱国。
使持节大将军大都督少保广平王元赞。[略]
是为十二大将军。每大将军督二开府,凡为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都十二大将军。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每兵唯办弓刀一具,月简阅之,甲槊戈弩并资官给。自大统十六年以前十二大将军外,念贤及王思政亦拜大将军,然贤作牧陇右,思政出镇河南,并不在领兵之限。此后功臣位至柱国及大将军者众矣,不限此秩[“不限此秩”,《周书》及《通典》俱作“咸是散秩”],无所统御。六柱国十二大将军之后有以位次嗣掌其事者,而德望素在诸公之下,并不得预于此例。
《玉海》一叁捌《兵制》叁引《邺侯家传》云:
初置府不满百,每府有郎将主之,而分属二十四军,每府一人将焉。每二开府属一大将军,二大将军属一柱国大将军,仍加号持节大都督以统之。时皇家太祖景皇帝[李虎]为少师陇右行台僕射陇西公,与臣五代祖弼、太保大司徒趟郡公及大宗伯赵贵、大司马独孤信、大司寇于谨、大司空侯莫陈崇等六家主之,是为六柱国,其有象不满五万。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已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郡守农隙教试阅,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六家共备,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众。自初属六柱国家,及分隶十二卫,皆选勳德信臣为将军。
寅恪案:《通鑑》一陆叁梁简文帝大宝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六年纪府兵之缘起,即约略综合上引二条之文,别无其他材料。惟“六家共备”今所见诸善本俱作“六家供之”,当非误刊(参考章钰先生《胡刻通鑑正文校》宋记一柒)。盖温公读“共”为“供”,仅此一事殊可注意而已。夫关于府兵制度起原之史料,君实当日所见者既是止此二条,故今日惟有依此二条之记载,旁摭其他片断之材料,以相比证,试作一较新之解释于下:
北魏晚年六镇之乱,乃塞上鲜卑族对于魏孝文帝所代表拓跋氏历代汉化政策之一大反动,史实甚明,无待赘论。高欢、宇文泰俱承此反对汉化保存鲜卑文化之大潮流而兴起之枭杰也。宇文泰当日所凭藉之人才地利远在高欢之下,若欲与高氏抗争,则惟有于随顺此鲜卑反动潮流大势之下,别採取一系统之汉族文化,以笼络其部下之汉族,而是种汉化又须有以异于高氏治下洛阳邺都及萧氏治下建康江陵承袭之汉魏晋之二系统,此宇文泰所以使苏绰、卢辩之徒以《周官》之文比附其鲜卑部落旧制,资其野心利用之理由也。苟明乎此,则知宇文泰最初之创制,实以鲜卑旧俗为依归;其有异于鲜卑之制而适符于《周官》之文者,乃黑獭别有利用之处,特取《周官》为缘饰之具耳。八柱国者,摹拟鲜卑旧时八国即八部之制者也。《魏书》一一叁《官氏志》云:
初安帝统国,诸部有九十九姓。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七族之兴,自此始也。又命叔父之胤曰乙旃氏,后改为叔孙氏;又命疏属曰车焜氏,后改为车氏。凡与帝室为十姓。凡此诸部,其渠长皆自统众。
天兴元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骑常侍待诏管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书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
书天赐元年十一月以八国姓族难分,故国立大师、小师,令辩其宗党,品举人才。自八国以外,郡各自立师,职分如八国,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师,亦如州郡八国之仪。
神瑞元年春置八大人宫,大人下置三属宫,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云。
又同书一百拾《食货志》云:
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
《周书》贰《文帝纪下》魏恭帝元年(《通鑑》一陆伍梁元帝承圣三年春同)云:
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
寅恪案:拓拔族在塞外时,其宗主为一部,其馀分属七部,共为八部。宇文泰八柱国之制以广陵王元欣列入其中之一,即拟拓拔邻即所谓献帝本支自领一部之意,盖可知也。据《周书》贰《文帝纪下》、《北史》玖《周本纪上》西魏恭帝元年及《通鑑》一陆伍梁元帝承圣三年所载西魏诸将赐胡姓之例,“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明是以一军事单位为一部落,而以军将为其部之酋长。据《魏书?官氏志》云:“凡此诸部,其渠长皆自统众”,则凡一部落即一军事单位内之分子对于其部落之酋长即军将,有直接隶属即类似君臣之关係舆名分义务,此又可以推绎得知者。宇文泰初起时,本非当日关陇诸军之主帅,实与其他柱国若趟贵辈处于同等地位,适以机会为贵等所推耳。如《周书》一《文帝纪上》(《北史》玖《周本纪上》略同)略云:
(贺拔)岳果为(侯莫陈)悦所害,其士众散还平凉,惟大都督赵贵率部曲收岳尸还营。于是三军未有所属,诸将以都督寇洛年最长,相与推洛,以总兵事。洛素无雄略,威令不行,乃谓诸将曰:“洛智能本阙,不宜统御,近者迫于羣议,推相摄领,今请避位,更择贤材。”于是赵贵言于众曰:“元帅[贺拔岳]勳业未就,奄罹凶酷,岂唯国丧良宰,固亦众无所依。窃观宇文夏州速迩归心,士卒用命,今若告丧,必来赴难,因而奉之,则大事集矣。”诸将皆称善。
又同书一陆《赵贵传》(《北史》伍玖《赵贵传》、《通鑑》一陆柒陈武帝永定元年同)云:
初贵与独孤信等皆与太祖[宇文泰]等夷。
又《周书》一伍《于谨傅》(《北史》贰参《于谨傅》及《通鑑》陆陆梁敬帝太平元年同)云:
谨既太祖等夷。
皆是其证。但八柱国之设,虽为摹仿鲜卑昔日八部之制,而宇文泰既思提高一己之地位,不与其柱国相等,又不欲元魏宗室实握兵权,故虽存八柱国之名,而以六柱国分统府兵,以比附于周官六军之制。此则杂柔鲜卑部落制与汉族周官制,以供其利用,读史者不可不知者也。
又宇文泰分其境内之兵,以属赵贵诸陆人,本当日事势有以致之,殊非其本意也。故遇机会,必利用之,以渐收其他柱国之兵权,而扩大己身之实力,此又为情理之当然者。但此事迹象史籍不甚显著,故易为考史者所忽视。兹请略发其覆:据周书、北史、通典之纪八柱国,皆断自大统十六年以前,故通鑑即系此事于梁简文帝大宝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六年。其所以取此年为断限者,以其为李虎卒前之一年也。盖八柱国中虎最先卒,自虎卒后,而八柱国统兵之制始一变。
《通鑑》一陆梁简文帝大宝二年即西魏大统十七年云:
五月魏陇西襄公李虎卒。
通鑑此条所出,必有确实之依据,自不待言。《周书》叁捌《元伟传》附录魏宗室王公名位中有二柱国:一为柱国大将军太傅大司徒广陵王元欣,一即柱国大将军少师义阳王元子孝。元子孝以少师而为柱国,明是继李虎之位。《魏书》一玖、《北史》一柒俱载子孝事蹟,但《北史》较详。《北史》云:
孝武入关,不及从驾,后赴长安,封义阳王,后历尚书令柱国大将军。子孝以国运渐移,深自贬晦,日夜纵酒,后例降为公,复姓拓拔氏,未几卒。
亦未载子孝为柱国年月,万斯同《西魏将相大臣年表》恭帝元年甲戌条云:
少师(柱国)(李)虎卒。
义阳王子孝柱国大将军。
万表以义阳王子孝继李虎之职,自属正确。但列李虎卒于恭帝元年,显与《通鑑》衝突,疑不可据。(谢启崐《西魏书》一捌《李虎传》载虎卒于恭帝元年五月,亦误。)又《周书》一玖《达奚武传》(《北史》陆伍《达奚武传》及《通鑑》一陆肆梁简文帝大宝二年元帝承圣元年俱略同)云:
(大统)十七年[北史脱“七”字]诏武率兵三万经略汉川。自剑以北悉平。明年[即西魏废帝元年]武振旅还京师,朝议初欲以武为柱国,武谓人曰:“我作柱国不应在元子孝前。”固辞不受。
可知西魏废帝元年即李虎卒后之次年,达奚武以攻取汉中之功应继虎之后任为柱国,而武让于元子孝也。此亦李虎卒于大统十七年,而其次年即废帝元年达奚武班师还长安时(《通鑑》繫达奚武取南郑于梁元帝承圣元年即西魏废帝元年五月,故武之还长安尚在其后),其遗缺尚未补人之旁证。武之让柱国于子孝,非仅以谦德自呜,殆窥见宇文泰之野心,欲併取李虎所领之一部军士,以隶属于己。元子孝与元欣同为魏朗宗室,从容禁闼,无将兵之实,若以之继柱国之任,徒拥虚位,黑獭遂得增加一己之实力以制其馀之五柱国矣。故《周书》贰《文帝纪下》(《通鑑》一陆伍梁元帝承圣二年同)云:
魏废帝二年春,魏帝诏太祖去丞相大行台,为都督中外诸军事。
此为宇文泰权力扩张压倒同辈名实俱符之表现,而适在李虎既卒、达奚武让柱国于元子孝之后,其非偶然,抑可知也。又元子孝为虚位柱国,既不统军,而宝领李虎旧部者当为宇文泰亲信之人。《周书》贰拾《阎庆传》(《北史》陆一《阎庆传》同)云:
赐姓大野氏。晋公护母,庆之姑也。
依西魏赐姓之制,统军之将帅与所统军人同受一姓。庆与李虎同姓大野氏,虎之年位俱高于庆,则庆当是虎之部下;庆与宇文氏又有戚谊,或者虎卒之后,黑獭即以柱国虚位畀元子孝,而以己之亲信资位较卑若阎庆者代领其军欤?此无确证,姑备一说而已。
总而言之,府兵之制,其初起时宝摹拟鲜卑部落旧制,而部落酋长对于部内有直辖之权,对于部外具独立之势。宇文泰与赵贵等并肩同起,偶为所推,遂居其上,自不得不用八柱国之虚制,而以六柱国分统诸兵。后因李虎先死之故,併取其兵,得扩张实力,以慑服其同起之酋帅。但在宇文氏创业之时,依当时鲜卑旧日观念,其兵士尚分属于各军将,而不直隶于君主。若改移此部属之观念,及变革此独立之制度,乃宇文泰所未竟之业,而有待于后继之完成者也。
宇文泰之建国,兼采鲜卑部落之制及汉族城郭之制,其府兵与农民迥然不同,而在境内为一特殊集团及阶级。《北史》陆拾所谓“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及《周书》叁《孝闵帝纪》(《北史》玖《周本纪上》同)元年八月甲午诏曰:
今二十四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
皆足证也。《邺侯家传》所谓“六户中等已上”者,此“六户”舆传文之“六家”不同,盖指九等之户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户而言,《文献通考》一伍一《兵考》作“六等之民”,当得其义。《魏书》一百拾《食货志》云:
显祖[今本《通典》伍《食货典》作庄帝,不合]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
宇文泰殆即依此类旧制分等也。又《周书》贰《文帝纪下》魏大统九年(《通鑑》一伍捌梁武帝大同九年同)云:
于是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
然则府兵之性质,其初元是特殊阶级。其鲜卑及六镇之胡汉混合种类及山东汉族武人之从入关者固应视为贵族,即在关陇所增收编募,亦止限于中等以上豪富之家,绝无下级平民参加于其间,与后来设置府兵地域内其兵役之比较普遍化者,迥不相同也。
又《邺侯家传》“六家共之”之语,“共”若依《通鑑》作“供给”之“供”,自易明瞭。惟“六家”之语最难通解,日本冈崎文夫教授于其所著《关于唐卫府制与均田租庸调法之一私见》(《东北帝国大学十周年纪念史学文学论集》)中,虽致疑于何故不採《周礼》以来传统之五家组合,而取六家组合,但亦未有何解释。鄙意《通鑑》採用《邺侯家传》已作“六家”,故“六”字不得视为传写之误。然细绎李书,如“六家主之”及“自初属六柱国家”等语,其“六家”之语俱指李弼等六家,故其“六家共备”之“六家”疑亦同指六柱国家而言也。《北史》云:“甲槊戈弩并资官给”,李书既以府兵自初属六柱国家,故以“六家供备”代“并资官给”,观其于“六家共(依《通鑑》通作供)备”下,即连接“抚养训导,有如子弟”之语,尤足证其意实目六柱国家。至其词涉夸大,不尽可信,则与傅文之解释又别是一事,不可牵混并论也。
又《玉海》一叁捌《兵制》叁注云:
或曰:“宇文周制《府卫法》,七家共出一兵。”
寅恪案:七家共出一兵,为数太少,决不能舆周代情势符合,无待详辨。但可据此推知《邺侯家传》中“六家共备”之“共”,南宋人已有误读为“共同”之“共”者,七家共出一兵之臆说殆因此而生。伯厚置诸卷末子注或说中,是亦不信其为史实也。
据《北史》陆拾“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及“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等语,则《邺侯家传》所谓“郡守农隙教试阅”者,绝非西魏当日府兵制之真相,盖农隙必不能限于每隔十五日之定期,且当日兵士之数至少,而战守之役甚繁,欲以一人兼兵农二业,亦极不易也。又《北史》谓军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则更与郡守无关,此则《邺侯家传》作者李繁依唐代府兵之制,以为当西魏初创府兵时亦应如是,其误明矣。李延寿生值唐初,所纪史事犹为近真。温公作《通鑑》,其叙府兵最初之制,不採《北史》之文,而袭《家传》之误,殊可惜也。
吾辈今日可以依据《北史》所载,解决府兵之兵农分合问题。《新唐书》伍拾《兵志》云:
盖古者兵法起于井田,自周衰,王制坏而不复。至于府兵,始一寓之于农。
叶适《习学记言》叁玖唐书表志条驳兵农合一之说,略云:
宇文苏绰患其然也,始令兵农各籍,不相牵缀,奋其至弱,卒以灭齐。隋因之,平一宇内,当其时无岁不征,无战不克,而财货充溢,民无失业之怨者,徒以兵农判为二故也。然则岂必高祖太宗所以盛哉!乃遵其旧法行之耳。兵农已分,法久而坏,不必慨慕府兵,误离为合,徇空谈而忘实用矣。
寅恪案:欧阳永叔以唐之府兵为兵农合一是也。但概括府兵二百年之全部,认其初期亦舆唐制相同,兵农合一,则已谬矣。叶水心以宇文苏绰之府兵为兵农分离,是也。但亦以为其制经二百年之久,无根本之变迁,致认唐高祖太宗之府兵仍是兵农分离之制,则更谬矣。司马君实既误用《家传》以唐制释西魏府兵,而欧阳、叶氏复两失之,宋贤史学,今古罕匹,所以致疏失者,盖史料缺略,误认府兵之制二百年间前后一贯,无根本变迁之故耳。(《通鑑》贰一贰唐玄宗开元十年纪张说建议召募壮士充宿卫事,以为“兵农之分从此始”,是司马之意亦同欧阳,以唐代府兵为兵农合一,此则较叶氏之无真知灼见,好为异说而偶中者,诚有间矣。)
(叁)
《隋书》贰《高祖纪下》(《北史》一一《隋本纪上》、《通鑑》一柒柒隋文帝开皇十年同)云:
开皇十年五月乙未诏曰:“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
同书贰肆《食货志》(《通典》贰及叁及伍及柒《食货典》,又《周书》伍《武帝纪上》、《北史》十《周本纪下》俱同)云:
王(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周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建德二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辖,是后夏人半为兵矣。
及(隋高祖)受禅,又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
开皇二年正月(隋文)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人即民也,《北史》一一《隋本纪上》《通典》柒《食货典》及《通鑑》一柒五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俱无军字]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
《通鑑》一柒伍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胡注云:
俊司之制民年十八成丁,今增三岁,每岁十二番则三十日役,今减为二十日役,及调绢减半。
《通典》贰捌《职官典》拾将军总叙条云:
隋凡十二卫,各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以总府事,盖魏周十二大将军之遗制。
《唐六典》贰肆左右卫大将军条注云:
隋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候,左右武候,左右领军,左右率府,各有大将军一人,所谓十二卫大将军也。
上章已论宇文泰欲渐改移鲜卑部属之观念及制度,而及身未竟其业,须俟其后继者始完成之。兹所引史料,足证明此点,亦即西魏府兵制转为唐代府兵制过渡之关键所在也。《邺侯家传》(《新唐书》伍拾《兵志》、《通鑑》贰一陆唐玄宗天宝八载同)云:
自置府以其番宿卫,礼之谓之侍官,言侍卫天子也。至是卫佐悉以借姻戚之家为僮僕执役,京师人相诋訾者,即呼为侍官。
寅恪案:周武帝改军士为侍官,即变更府兵之部属观念,使其直隶于君主。此湔洗鲜卑部落思想最有意义之措施,不可以为仅改易空名而忽视之也。
又最初府兵制下之将卒皆是胡姓,即同胡人。周武帝募百姓充之,改其民籍为兵籍,乃第一步府兵之扩大化即平民化。此时以前之府兵既皆是胡姓,则胡人也,百姓,则夏人也,故云:“是后夏人半为兵矣”。此条“夏”字《隋书》《通典》俱同有之,必非误衍,若不依鄙意解释恐不易通。冈崎教授于其所著论文之第陆页第柒行引《隋书?食货志》及《通典》此条俱少一“夏”字,岂别有善本依据耶?抑以其为不可解之故,遂认为衍文而删之耶?寅恪所见诸本皆是通行坊刻,若其他善本果有异文,尚希博雅君子不吝教诲也。
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者,据《通鑑》一陆捌陈文帝天嘉二年胡注云:
八丁兵者,凡境内民丁分为八番,递上就役。十二丁兵者,分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而复始。
寅恪案:《隋书?食货志》言:“隋高祖受禅,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是周制分民丁为十二番之证。胡说固确,但保定元年为宇文周开国之第五年,距创设府兵之时代至近,又在建德二年募百姓充侍官之前者尚十二年,此年之令文,《周书》、《隋书》、《北史》、《通典》所载悉同,当无譌脱。令文既明言兵丁,而胡氏仅以“境内民丁”释之,绝不一及兵字,其意殆以为其时兵民全无区别,舆后来不异,则疑有未妥也。
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扩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经四年而周灭齐,又四年而隋代周,其间时间甚短,然高齐文化制度影响于战胜之周及继周之隋者至深且钜,府兵制之由西魏制而变为唐代制即在此时期渐次完成者也。
陈傅良《历代兵制》伍云:
魏周齐之世已行租调之法,而府兵之法由是而始基[《通鑑》陈纪齐显(寅恪案:显当作世)祖令民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还田,免租调],加以宇文泰之贤,专意法古,当时兵制增损尤详,然亦未易遽成也。故其制虽始于周齐,而其效则渐见于隋,彰于唐,以此知先王之制其废既久,则复之必以渐欤?
寅恪案:陈氏语意有未谛者,不足深论,但其注引齐制“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之文,则殊有识,盖后期府兵之制全部兵农合一,实于齐制始见诸明文,此实府兵制之关键也。但当时法令之文与实施之事不必悉相符合,今日考史者无以知其详,故不能确言也。
又《隋书》贰柒百官志尚书省五兵尚书条略云:
五兵统右中兵
[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
左外兵
[掌河南及潼关已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
右外兵
[掌河北及潼关已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
寅恪案:北齐五兵尚书所统之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既掌畿内及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疑北齐当日实已施行兵民合一之制,此可与《隋书?食货志》所载齐河清三年令规定民丁充兵年限及其与受田关係者可以参证也。
隋文帝开皇十年诏书中有“垦田籍帐悉舆民同”之语,与《北史》所载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绝对无暇业农者,自有不同。此诏所言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后之情状,或目府兵役属者所垦,而非府兵自耕之田,或指边地屯垦之军而言,史文简略,不能详也。隋代府兵制变革之趋向,在较周武帝更进一步之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及徵调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而已。隋之十二卫即承魏周十二大将军之旧,杜君卿已言之,本为极显著之事,不俟赘说。所可论者,隋文帝使军人悉属州县,则已大反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即兵民分立之制,其令“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及“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隋书》贰肆《食货志》),虽实施如何,固有问题,然就法令形式言,即此简略之记述或已隐括北齐清河三年规定受田与兵役关係一令之主旨,今以史文不详,姑从阙疑。但依《通鑑》至德元年之胡注,则隋开皇三年令文与周保定元年令文“八兵丁”及“十二丁兵”显有关係。而开皇三年令文《隋书》所载有“军”字者,以开皇十年前军兵不属州县,在形式上尚须与人民有别,故此令文中仍以军民并列,至《北史》、《通典》以及《通鑑》所载无“军”字者,以其时兵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故得略去“军”字,并非李延寿、杜君卿及司马君实任意或偶尔有所略漏明矣。
由是言之,开皇三年令文却应取前此保定元年令文胡注中境内兵民合一之义以为解释也。夫开皇三年境内军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则开皇十年以后,抑更可知,故依据唐宋诸贤李、杜、马、胡之意旨,岂可不谓唐代府兵之基本条件,即兵民合一者,实已完成于隋文之世耶?
冈崎教授论文之结论云:
隋以军兵同于编户云者,仅古制之复旧而已。北齐虽于法令上规定受田与兵役之关係,其实行如何,尚有问题,综合两方面实施者,唐之兵制也。
寅恪案:北齐法令之实施与否,于此可不论。兹所欲言者,即据上引开皇三年令文及唐宋诸贤之解释,似可推知隋代先已实施兵民合一之基本条件,不必待李唐开国以后,方始剙行之也。又以其他法制诸端论,唐初开国之时大抵承袭隋代之旧,即间有变革,亦所关较细者,岂独于兵役丁赋之大政,转有钜大之创设,且远法北齐之空文,而又为杨隋盛时所未曾规定行用者,遽取以实施耶?此亦与唐初通常情势恐有未合也。然则府兵制后期之纪元当断自隋始欤?总之,史料简缺,诚难确知,冈崎教授之结论,要不失为学人审慎之态度。寅恪姑取一时未定之妄见,附识于此,以供他日修正时覆视之便利云尔,殊不敢自谓有所论断也。
总合上引史料及其解释,试作一结论如下:
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大体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大体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其前后两期分画之界限,则在隋代。周文帝、苏绰则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变革之人,唐玄宗、张说其废止之人,而唐之高祖、太宗在此制度创建、变革、废止之三阶段中,恐俱无特殊地位者也。
附记:本文中所引《通典》诸条,后查得宋本舆通行本并无差异,特附识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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