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四谕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二二一四--九
钦加府衔、署北路淡水分府向为给发谕戳,责成奉公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据竹南一保头份等庄职员廖金波等禀称:「伊等庄内,原举黄玉堂充当总理,办理有年,近因年迈,欲回内地,亟应另行选举。现经公议,选得监生谢焕光一名,为人诚实,公事谙练,堪以接充该庄总理,取具认充状,加具保结,禀请验充」等情。并据前总理黄玉堂禀退前来。各据此,除饬据该差,传到谢焕光一名,当堂提验外,合行给戳,谕饬遵照。为此谕,仰该总理谢焕光,立将颁到戳记一颗,即日承领。务须勤慎奉公,整顿庄规,约束乡愚;安分守业,不得恃强逞闘、并容留匪类潜入境内。一面督同乡保,办理清庄事宜,严密稽查,巡缉盗匪;如有真赃正贼,务即严拿解案,毋稍纵延。至于庄内如有口舌细故,亦即排难解纷,妥为调处,不得唆弄是非,藉端需索。倘敢故违,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定提究革不贷。凛之,切切,毋违。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谕仰总理谢焕光
私记
同治拾壹年拾贰月十六日承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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