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祗遵事。除将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备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复核夺。此缴。 印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
(注一)简文到府之日期。
(注二)新竹县奉台北府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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