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
□。(注一)毋轻信地保查覆,毋滥授佐杂(注二)讯供,随到案之后〔先〕,(注三)权事理之轻重,以次〔赶办〕,〔定限文到〕□□内一月,扫数完结,其中设有原告畏质潜逃,或被、证逃亡、物故,无从拘讯,即按例详销。或事非重大,无关风化伦常,非常赦所不原,两造不愿终讼者,□□□□□□□□□(注四)饬清厘之后,各属如再因循,不审不覆,该管上司,立即揭参。如该上司不揭,即并一照徇庇例,参奏办理,并移行。于文到之日,出具『限内不结,愿甘参处』遵依备案。该□□□□□□□摘叙各衙门积案事由,挨顺年月,于二日内汇总,缮具清折呈送,以凭察核,毋违等因。奉此,除开册呈送院宪查核外,合亟飞饬备札,仰府速即遵照□□□□□□□查办。如应解司严审者,即将犯卷迅速详解,以凭勘转。其应由道府提审查办者,并即勒限催提,议拟详司察转。其无须提讯,责成该县审详者,务须□□□□□□□□□□□□〔公〕定,断毋轻信地保查覆,毋滥授佐噪声供,随到案之先后,权事理之轻重,以次赶办,定限文到五日,扫数完结详报。间或有原告畏质,要证逃亡,事〔非重大〕,〔无关〕(注五)风化伦常,非常赦所不原,两造不愿终讼者,或准请息,或按例详销,不得仍前因循。倘再不审不覆,及应解犯卷,不行解审,该府即行严揭请参,毋稍徇违。□□□□〔先〕将现在查办缘由,并出具『限内不结,愿甘参处』遵依各三本,送司以凭呈送备案。至本司衙门移道,并批发各府、州、厅、县各词讼案件,未经办结者,亦复不少。此次〔既〕□□□〔清〕厘,尤应一体办理,迅速移行所属各厅、县,暨该府衙门,一律着承,先行赶紧,查开事由,挨顺年月,分晰登注,将如何办理缘由,于二日内汇总,缮具清册,星飞送〔司以凭〕(注六)核办。案关奏明清查尘案,限期紧迫,均勿违延,致干参咎,火速等因。计抄册一本,内开:一件厅蠹迭刑等事,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奉署抚部院杨〔牌行〕(注七):查淡水厅民陈喜,呈控厅蠹庄德等,诬禀伊兄陈谅等采买拘禁酷勒差礼一案,到府。蒙此,查此案先为厅蠹迭刑等事,业经备移查讯,各去后,延今未准□□移解。现奉宪催严切,未便延缓。兹蒙前因,合再开单移催。为此备关,烦依事理,刻将单内所开陈喜控庄德等一案,查照前移供看,及陈喜续控各情节,即日齐犯□议拟解府,以凭转解道宪讯详。案关奏明清厘要件,未便再延,致干参处,切速、切速等因。计粘单一纸。准此,查此案,先准关移,业经付办去后,兹准前因,合再催〔办〕。〔为〕(注八)此付,仰粮总书张升、陈璧,即将单开陈喜控告庄德等一案,遵照来文事理,毋再违延,干咎。速速。须付。
计粘单一纸。
右付。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给
关防 印文不明,似为淡水厅关防
付行 私记
(注一)本付前部残缺,但似系淡水分府准台湾府移,而饬付粮总赶办者。
(注二)以上十二字,依残缺字面,且参看后文补之。
(注三)后先二字,后文作「先后」。
(注四)此数缺字,依后文,似是「或准请息,或按例详销」。
(注五)此五字,依前文补之。
(注六)此三字,以意补之。
(注七)据本件案由补之。
(注八)以意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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