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六红禀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二○七-一六
具禀人本城西门街商民泉成号即倪连溪,为签恳归责,免致误公,乞恩统归责成,以恤业商事。缘溪开张商贾,倚售货物店铺,原是生理为业。从前以来,所倚系是荖叶、鱼补等货;各府县地方,亦有客商倚售货物店铺,俗名九八行。而况溪铺内,并无肩挑等伙,奚堪派雇,以废生业。祇逢宫保大人复临,差事原有责成。讵知三班局谋蔡进发,索诈不遂,瞒禀溪为自爨店,致蒙谕,饬预雇挑夫。然而溪乃市井良民,守份安业。况事有专责,以防贻误。现已举充挑夫首,则差事原属挑夫首办理,岂得推诿,而及于为商乎?且溪赋性愚蠢,素以生理为活,公事未谙,雇挑维艰,不但素非责成,无夫可雇,而且路途远涉,人地两疏,恐被逃夫无处跟究,岂不大亏商民,非独溪受亏,有应归之咎,而宪天被累,亦不得辞其责。溪属在业商,未谙行挑,难觅妥夫,有误公事。若不签明恳免,倘有误公,咎将谁归?非蒙恩准,统归挑夫首,责成雇倩挑夫,业商奚安?无奈沥情签叩。伏乞青天大老爷,阳春有脚,恩准统归挑夫首,责成雇倩挑夫,业商有赖,万世公侯。沾感。切叩。
〔批〕前据挑夫首蔡进发,以抚宪按临在即,所有应用挑夫,伊一人不及雇倩,禀请谕饬各自爨店代雇等情。当经谕饬,每间代雇挑夫拾名帮同。应役夫价,仍由县照章给发,并不累及商民。该店户与陈服,何得藉词推诿?着即遵照前谕办理,毋稍延误。切切。十七 私记
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具禀人本城西门街商民泉成号即倪连溪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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