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 吏部为知照曹文埴等罚俸事致稽察房移会(附黏单)
一一○九 吏部为知照曹文埴等罚俸事致稽察房移会(附黏单)
乾隆五十年八月初四日
吏部为遵旨查议事。
考功司案呈,吏科抄出本部题前事等因。乾隆五十年七月十四日题,本月二十日奉旨:曹文埴着销去纪录一次,免其罚俸;彭元瑞、陆费墀俱着销去纪录一次,其从前罚俸之处,仍各注于纪录抵销。钦此。相应抄单知照可也,须至移会者。
计黏单壹纸。
右移会稽察房。
附 黏单
吏部题遵旨将户部尚书曹文埴等罚俸本
会议得,内阁抄出臣曹<文埴>、彭<元瑞>、陆<费墀>奏称,本月初十日报蒙发回文津阁陈设《清文鉴》,未照清文体制书写,臣等未能看出酌改,殊属错悞。今蒙皇上指出训示,实深惶悚,相应请旨将臣等交部察议。为此谨奏。乾隆五十年六月十四日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抄出到部。
查办理书籍理应详细校核,毋致错悞。今文津阁陈设《清文鉴》等书册内提要,未照清文体制,自左而右书写。尚书曹<文埴>等未能看出,应行议处,应将户部尚书曹<文埴>、吏部右侍郎彭<元瑞>、礼部右侍郎陆<费墀>,均照不行查出罚俸六个月例,各罚俸六个月。查曹<文埴>有纪录九次,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免其罚俸;彭<元瑞>有纪录八次,前议罚俸一个月注抵,今议罚俸六个月,连前共罚俸七个月,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其从前罚俸一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合计抵销;陆<费墀>有纪录三次,前议罚俸三个月注抵,今议罚俸六个月,连前共罚俸九个月,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其从前罚俸三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合计抵销。(内阁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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