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六 户部为知照四库馆三通馆记过人员罚俸事致典籍厅移会
一○六六 户部为知照四库馆三通馆记过人员罚俸事致典籍厅移会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户部为查议具题事。
陕西司案呈,本年十月十五日准吏部咨称,议得内阁抄出协办大学士 吏部尚书和<珅>等奏称:所有四十九年分夏季所进第四分全书,错误之处,臣等详加稽核。除加倍记过之员另行交部,并总裁各员前因赶办第二、三分全书,奏请停其抽阅,并无记过次数外,查有总校叶佩荪等记过。再,三通馆呈进之《续通典》,其书内错误,亦经奏明照四库全书之例分别记过。臣等详加稽核,查有吴典等记过,均应交部照例察议。谨奏。乾隆四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抄出到部。
除总校官 候补知府叶佩荪、检讨汪(上旦下永)俱经病故,毋庸议外,应将记过五十次之中书甄松年,记过二十四次之中书秦瀛,记过二十次〔之〕中书程琰,【真按:原文〔〕作半角,据前例与凡例径改!】记过十四次之中书刘图南,记过十二次之候补中书江涟、内阁侍读方大川,记过六次之中书沈凤辉、中书康仪钧,记过四次之中书马犹龙、中书今出差裕丰仓监督董联瑴、中书顾宗泰、中书邱桂山、中书闵思毅,记过二次之中书沈琨、候补中书赵怀玉、中书邵志望、中书徐秉敬、中书王中地、分发中书郭晋、中书刘英、内阁中书孙球,均照例罚俸三个月,查秦瀛、沈凤辉俱经丁忧,马犹龙已患病调理,江涟、赵怀玉、郭晋俱系候补之员,均应于补官日罚俸三个月;康仪钧已经革职,其罚俸之处仍应注册。查刘图南有纪录五次,秦瀛有纪录三次,马犹龙有纪录二次,程琰有纪录一次,均有前议罚俸三个月注抵,今议罚俸三个月,连前共罚俸六个月,应各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均免其罚俸。方大川有纪录六次,邱桂山有纪录三次,今议罚俸三个月,均应注于纪录,合计抵销。等因。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题,本月十八日奉旨:潘庭筠、王天禄、李镕、许兆桩、季学锦、陈昌齐、钱樾、于鼎、罗国俊、祁韵士、施培应、程昌期、甘立猷俱着罚俸三个月;王春煦、吴锡麒、翟槐、励守谦、何循、刘汝謩、汪镛俱着罚俸三个月,再罚俸三个月;王燕络、严福、莫瞻菉、何西泰、戴联奎、闵惇大、张九镡、庄通敏、徐准、许烺俱着于补官日罚俸三个月;吴典着销去纪录一次,其从前罚俸三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抵销;朱依鲁、秦泉、汪学金、朱攸、温常绶、曹锡龄、汪如洋、朱钤,洪其绅、萧广运、祝堃、李鼎元俱着销去纪录一次,免其罚俸;戴衢亨、周厚辕、裴谦、朱绂、孙希旦、孙玉庭、潘曾起、王坦修、吴省兰、缪晋、章宗瀛、张焘、李潢、蔡廷衡、罗修源、邱庭漋、周琼、苏青鳌罚俸三个月之处,俱着注于纪录抵销。余依议。钦此。相应抄单移咨户部。等因前来。
查此案翰林院编修吴典等罚俸,议以纪录抵销,并注于纪录抵销之处,均毋庸议外,应将翰林院编修潘庭筠等罚俸之案注册,行文翰林院等衙门,于造送领俸册内声明坐扣;编修王燕绪等补官日罚俸之处,仍咨吏部俟补官之日知照过部,以便查扣可也。须至移会者。
右移会内阁典籍厅。(内阁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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