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谕内阁《明纪辑略》不必禁毁并着撮叙唐桂二王及死事诸臣本末事迹刊附《通鉴辑览》之末
三○○ 谕内阁《明纪辑略》不必禁毁并着撮叙唐桂二王及死事诸臣本末事迹刊附《通鉴辑览》之末
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二十五日
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
前据各省查送应毁书籍内,有朱璘《明纪辑略》一种,详加披阅,其中叙及明季事实,俱称本朝为大清,并恭载我太祖高皇帝庙号,其词尚属敬顺,并无诞妄不经字句,本可毋庸毁禁。外省所以一体查缴者,祇缘从前浙江省因此书附纪明末三王年号,奏请销毁,曾经允行。
嗣因评纂《通鉴辑览》,儒臣于本朝定鼎后,卽削去福王事实。朕以历朝嬗代之际,进退予夺,关系万世至公,必须斟酌,持平权衡,始能允协。若前代偏私曲狥之陋习,朕实不知以为然。如明末之李自成,既陷京师,江右遗臣相与迎立福王,图存宗社,其时江山半壁,疆域可凭,使福王果能立国自强,则一线绵延,未尝不足比于宋高宗之建炎南渡。特因其荒淫孱弱,君若臣相率为燕雀之处堂,寻至自贻颠覆,而偏安之规模未失,不可遽以国亡之例绝之。特命于甲申以后,附纪福王年号,仍从分注之例,而提纲则书明字以别之。直至芜湖被执,始大书明亡,仍于批阅时一一详阐其说。盖所以折衷至是,务合乎人情天理之公,以垂示天下后世也。
至于唐王、桂王遁迹闽滇,苟延残喘,不复成其为国,正与宋末昺、昰二王之流离海岛者相类,自不得等于福王之例,是以《辑览》内未经载入。但二王为明室宗支,与异姓僭窃及私相署置者不同,本非伪托,且其始末虽无足道,而称尊擅号,首尾十有余年,事迹亦多有可考。与其听不知者私相传述,转致非实无稽,又何如为之约举大凡,俾知当日边隅偷息,不过若是之穷蹙无成,更何(可)以正传闻之讹异。又若其下诸臣,当时因其旅拒王师,率多以伪官为目,中间如白文选、李定国等,本献贼义子,反侧无常,自当准《春秋》书盗之例。又如金堡等之五虎横行,把持国是者,亦为无足齿录。然其它各为其主,守节不屈,以至陨首捐躯者,实不一而足,较宋末之文天祥、陆秀夫,差相仿佛。虽开创之初,兵威迅扫,不得不行抗命之诛,而诸臣琐尾间关,有死无贰,在人臣忠于所事之义,实为无愧。迄今日久论定,朕方深为嘉予,不欲令其湮没无传。卽使以载笔有体,亦不妨于事涉二王者,书之为彼,以稍存内外之别,而其臣则书为某王之某官等,槩不必斥之为伪。着交四库全馆总裁,将唐桂二王本末,撮叙梗槩,并将当时死事诸臣姓名事迹,逐一登载,诠次成帙,具稿进呈,候朕裁定后,卽刊附《通鉴辑览》之末。俾论史者征名核实,共知朕大中至正,无一毫偏倚之私,而表微阐幽,益称朕崇奖节义之意。
所有《明纪辑略》一书,并不必禁毁。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军机处上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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