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管子之官制
管子之官制,见于各篇者,小有异同。其中央官制,《立政篇》所述,有虞师、干师、司空、由田、乡师、工师、五官。而《小匡篇》则云:“使鲍叔牙为大谏,王子城父为将,弦子旗为理,宁戚为田,隰朋为行。”大约《立政篇》乃泛论制度所当然,《小匡篇》则其时之事实也。今以两者参考之,则当时中央官制,略如下表:
相:
大谏——枢密顾问大臣
将——兵部大臣
理——法部大臣
田(虞师司空工师)——农工商部大臣
乡师——内务大臣
(附考)《小匡篇》不言命某人为乡师,然其前又言高子、国子退而修乡,则乡师即高国二子也、以非管子所新任命者,故不及之耳。
(又)《君臣篇上》,言有五官以牧其民,则当时中央之官制,必分为五部。而右表所列凡有六官,或大谏之职,专在拾遗补阀,不入于五官之数软?抑乡师分任地方,不入于中央五官之数软?未能点定,存之侯考。
《君臣篇上》云:“制令传于相,事业程于官。”又曰:“相划之,官守之。”则五官之上,必有相以总之。如今立宪国内阁之有总理大臣,而当其职者即管子也。今世言行政法者,大约分为内务行政、外务行政、财务行政、军务行政、司法行政之五部,而以内务行政之范围太广,就中或分出其一部分为经济行政,而农务商务工务等别为专官焉;或分出其一部分为教育行政,而学务别为专官焉。就右表所列,则有内务外务军务司法;而内务中之经济行政,亦有专官。惟所缺者,则教育行政与财务行政也。教育行政,全属乡师之责任,观前章所引《小匡篇》之文可知。独财务行政为国家第一大事,又为管子所最注重者,独不见有专官,颇不可解。殆以此事重大,故其权专属诸宰相软?《礼记·王制》言家宰制国用,而今世各国之制,亦多以总理大臣兼度支大臣,管子亦犹斯意也。管子政略之特色,不在中央政府也,而在地方自治。其所论治国之大道日:“野与市争民,乡与朝争治”又日:“朝不合众,乡分治也。”又日:“有乡不治,奚待于国?”(俱《权修篇》)此实政治上甚深微妙之格言,措诸四海而皆准者也。今所贵乎民权者厥有二事:一曰参政权,二曰自治权。
明自治权之切要,过于参政权,此政治学者所同认也。管子于彼则靳之,而于此则奖之,殆应于当时国民程度,斟酌而尽善者也。管子之地方官制,《立政篇》与《小匡篇》所述,亦微有异同。《立政篇》之文,已具前引。其《小匡篇》云:
管子曰:“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为民纪。”桓公日:“参国奈何?”管子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公帅十一乡,高子帅五乡,国子帅五乡。参国故为三军,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乡,工立三族,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五乡一帅”。桓公日:“五鄙奈何?”管子对曰:“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五属一大夫。武政听属,文政听乡;各保而听,毋有淫佚者。”
此文所举国与部之制度有差别者,吾国古书之国字,有广狭二义。其广义,则指普通之所谓国家也;其狭义,则指有城郭之都邑也。《周礼·士师》“三曰国禁。”(注:城中也)又“太宰以佐王治邦国。”(注:邦之所居曰国)《孟子》曰:“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以国与野对举,野者即此文所谓鄙也。今世东西各国之地方自治,则市制与村制,恒小示区别,盖事理所当然也。
泰西之社会,以人为单位;泰东之社会,以家为单位。盖家族政治,实东方之特色也。管子所划之自治案,上下相属,与来喀瓦士之治斯巴达者略同。然来氏以国中有九千人,故分为九十区;管子则起点于家,等而上之,累数级而分为二十一乡五属。此亦群治根本之异点也。管子之治,寓兵于民,故自治制亦兼军政民政二事,所谓“武政听属,文政听乡”是也。今以家为单位,以国为最高位,图其统系如左:(略)
盖在都邑,则以二百家为一乡,六百家为一属;在郊野则以三百家为一乡,九百家为一属也。其地方自治所办之事业,则互见各章中,今不专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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