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书十五
原文: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陽令恢盜縣宮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長□□□□從史石盜醴陽已鄉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士伍興、義與石賣,得金六斤三兩,錢萬五千五十,罪,它如書。興、義皆言如恢。問:恢盜贓過六百六十錢,石亡不訊,它如辭。鞫:恢,吏,盜過六百六十錢,審。當:恢當黥為城旦,無得以爵減免贖。律: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無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恢居酈邑建成里,屬南郡守,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译文:
(汉高祖)七年八月己未日,江陵县县丞举劾,醴阳县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供认:官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县已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指使舍人士伍兴、义和石共同把米卖了。得金六斤三两,钱一万五千零五十。有罪。所供其他情节,和劾状所说相同。兴、义的供词与恢相同。
验问:恢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石某在逃,尚未审讯。其他情况和供词相同。
判定:恢是现任官吏,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审问属实。判决:恢应该黥为城旦,不得以爵减、免、赎罪。《律》:“盗赃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根据此律、令判决恢的罪。恢居住郦邑建成里。恢现任醴阳县令,属南郡郡守管辖。
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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