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既非五等,更无五等爵制
以上之分析与疏通,义虽不尽新,而系统言之,今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结语颇可得而论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内所称名号,初义并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则武士之义,此两类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当然结果。盖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组织,制则家族,政则戎事,官属犹且世及,何况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与诸国之关系,非同族则姻戚,非姻戚则“夷狄”。盖家族伦理即政治伦理,家族称谓即政治称谓。自战国来,国家去宗法而就军国,其时方术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于是班爵禄之异说起焉。实则“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称,缘自殷商,不可以言周制。今于卜辞中侯伯俱见,其义已显,上文叙之已详。若公则载于《殷虚书契前编》卷二第三页者
三、《春秋》虽断烂,其源实出鲁国,故其称谓一遵鲁国之习惯,与当时盟会之实辞,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与其谓《春秋》有褒贬之义,毋宁谓其遵鲁国之习耳。
四、男之对侯,子之对伯,一则有隶属之义,一则有庶长之别。其有等差,固可晓然。若伯之与侯,侯之于公,实不可徒以为一系统中之差别。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统治者阶级中,家即是国,国即是家。家指人之众,国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实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乱。春秋初年,可称为列国群公子相杀时代,其结果或则大宗之权,落于庶支,例如宋鲁;或则异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齐晋。晋为军国社会最先成立之国家,其原因乃由于献公前后之尽诛公族。桓庄之族死于先,献惠之子杀于后。故自重耳秉政,执政者尽为异姓之卿。在此情景之下,家国之别,遂判然焉。孟子以为国之本在家者,仍以春秋时代宗法之义言之也。自家国判然为二事,然后一切官私之观念生,战国初年,乃中国社会自“家国”入“官国”之时期。顾亭林所谓一大变者也。前此家国非二事也。《诗》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谓国君之公,非后世所谓公家之公,战国人狃于当时官国之见,以为古者之班爵整严,殊不知古时家、部落、国家,三者不分者,不能有此也。狃于当时家国之分,殊不知殷周本无是也。狃于当时君臣之义,殊不知古之所谓臣,即奴隶及其他不自由人。金文中时有锡臣若干人之说;《论语》:“子疾病,子路使门人为臣……子曰,无臣而为有臣,将谁欺?欺天乎?且予死于臣之手也,毋宁死于二三子之手乎?”皆可为证。至春秋而王公之臣几与君子同列(君子初义本如公子)。至战国而君臣之间义不合则去。此类家国之异、公私之分,皆殷周所不能有也。战国所谓君臣之义,有时即正如殷周时家长与其一家之众之义耳。吾辨五等爵之本由后人拼凑而成,有无此整齐之制,所识虽小,然可借为殷周“家国制”之证,于识当时文化程度,不无可以参考者焉。
中华民国十九年一月写于北平
按,此文主旨,大体想就于六七年前旅居柏林时,后曾以大意匆匆写投顾颉刚先生,为顾先生登于《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第十四期。今思之较周,节目自异,然立论所归仍与前同。附记于此,以标同异。
校稿时补记——盂鼎,“隹殷边侯、田(甸)雩(越)殷正百碎,率
(原载1930年5月《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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