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及时婚配
苏郡守陈公鹏年谕民曰。男女婚媾。聘娶各随其力。奁赠亦称其家。便可及时嫁娶。早遂室家之愿。乃吴俗陋习。女家讲财礼。男家问嫁赀。遂有不肖媒妁。从中煽惑。一时轻听。异日或因聘娶无力。或因奁赠无赀。彼此论财。不能嫁娶。以致配偶失时。变生意外。不可胜计。至于迎亲。更多浮费。如渎祀奉革之五圣尊神。名曰恭筵。动费多金。僭用非分之执事等项。以为热闹。其轿围花灯仪从之属。好事争华。尤难枚举。凡此浮费。总属无益。嗣后务须及时嫁娶。一遵古礼。不许撖索聘财。不许责备嫁赀。至于往来灯轿仪从之类。酌其万不可省者。量力为之。其余一切浮费。尽行革除。庶婚嫁易而不致失时贻误矣。
古礼。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越王勾践令民二十而娶。十七而嫁。男女一也。何以女之婚期更早于男。良以女子立身。节操为重。节操一失。人人贱弃。莫可挽回。故早其嫁期。所以急遂其情欲。而使之不亏节操也。吾见近来贫家女子。父母漠不关心。有年二十以上不嫁者。有年三十以上不嫁者。芳淑之年。寂守空闺。岂不默向暗中饮泣。及时婚配。幸不致有闺门丑行。为父母辱。即是贤女。乃竟强其铁石为心。不尼不俗。禁锢半生。焉有是理乎。况今名门女子。及笄不婚。有成幽忧之疾而夭亡者矣。有为狂童所诱。父母逼使自缢者矣。一到此时。悔何及哉。为父母者。慎勿置之度外也。
或问于朱文公曰。摽梅诗固出于正。只是女子如此急迫求嫁。何耶。曰。此亦是人之情。读诗者于此可以达男女之情矣。向见东莱丽泽诗。有唐人女言兄嫂不以嫁之诗。亦是鄙俚可恶。后来思之。亦是人之情处。为父母者。能于此而察女子之情。则必使之婚姻及时矣。
朱在庵曰。人于婢女。不肯留意矜恤。略有姿色。即去奸污。情衰爱弛。而复转卖。昂其价值。流落远方。使其父母暌离。甚或死于妒妇之手。沦于淫娼之家。独不思婢亦人女也。特贫于我耳。设身反观。通身汗下矣。必当念其始终。完其志节。年十六即宜婚配。此非徒病其失时。正所以豫清闺阁。
娶妻所以生子。而私合亦未尝不孕。私合而生。固不得认之为子。然岂非我之亲骨血乎。既为亲骨血。则实我子也。特出于不正耳。吾观绝嗣之人。多犯渔色溺婴之罪。既杀之于前。自不能有之于后。理固然也。又或通人之妇。明知为我子而未可认。死之日。继子跑踊。亲子旁观。皆自斩其嗣也。私合之事。大抵在年少未婚时。故婚期不可迟耳。
陆次公曰。富贵之人。老年丧偶。犹娶处女为继室。计其年。不惟可以为女。且可以为孙女。此身一死。将何以处之。
猜你喜欢 孟子纂防卷三·赵顺孙 卫灵公第十五·智旭 卷二十九·纳兰性德 一、中国的悠闲理论·林语堂 卷九·叶梦得 卷一百五十一·山井鼎 五经蠡测原序·蒋悌生 卷四·王鸿绪 卷九·康熙 卷五十一·朱熹 解深密經卷第一·欧阳竟无 续高僧传卷第第二十一上·道宣 增壹阿含经卷第四十二·佚名 佛说十二头陀经·佚名 大威德陀罗尼经 第十四卷·佚名
热门推荐 巻十四·顾瑛 卷三十·胡文学 卷二十九·胡文学 卷二十七·胡文学 卷二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六·胡文学 卷二十四·胡文学 卷二十五·胡文学 卷二十三·胡文学 卷二十一·胡文学 卷二十二·胡文学 卷十九·胡文学 卷十八·胡文学 巻十三·顾瑛 卷二十·胡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