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参众两院请愿书
──二年作──
为请愿事:窃建立国家必有其道,方足以统人民而守土;然概其所归,不外政治与宗教而已。政治齐其末,宗教植其本;宗教种其因,政治收其果;政治以张其形式,宗教以实其精神。宗教之与政治,不可畸轻而畸重,偏崇而偏黜,此固熟于东西古今之势,察于民情风俗之微者所共认也。民国成立之始,即有以政教分立、政教并进,请于南京临时政府者。斯诚鉴于前此我国钳教政下,欧西驾教政上,遂成学术晦湮之弊,而召国家崩析之祸,故有此政教分立而并进之请也。盖政教不分立,即不能不有所抑扬,而一抑一扬则一进一不进,卒同归于滞濡之途,其弊其祸乃有不胜言者。忧世之士,于此未获缄默其口,岂得已哉!伏查民国约法所载,人民无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一例平等。据此、则亦云公允矣!夫太虚固佛教徒也,就佛教以按之,一年余来之事实,殊有大惑不解者!夫既云无区别而平等矣,则吾佛教徒应同在此无区别而平等之内;佛教徒既同尽纳税之义务,同尽守法之义务,理合同享保护之权利,同享参政之权利。顾吾佛教徒之居宅、之财产,独不蒙完全之保护,多有为各地方之私法团、公法团,假种种名目侵入占夺,甚有以其为佛教徒,不据法律而逮捕而拘禁而刑鞫者,此大惑不解者一也。佛教徒非皆残疾者,神经病者,未成年者,犯罪者,何为而于地方中央之选举权、被选举权而均限制之?此大惑不解者二也。兹者、正式国会成立,正式之宪法亦将于以订定,故吁请贵院:根据信仰自由一条,实行承认政教分权。凡佛教范围内之财产、居宅,得完全由佛教统一机关之佛教总会公有而保护之,以兴办教育、慈善、布教等事业;除佛教统一机关之外,无论何项机关,或团体、或私人,均不能侵占而干涉之。而佛教徒除兴办佛教范围内之事外,亦不得侵入政界应有之权利,及混杂政界应办之事业。以此订为宪法专条,则胶胶扰扰之气,庶几可免!否则,亦宜根据一律平等之条,切实保护,并规定佛教徒同有参政之权,义务权利,乃两得其平。伏乞贵院立准施行!太虚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见佛教月报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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