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 谕各督抚再行晓谕如有悖谬书不缴日后发觉不复轻宥
二○三 谕各督抚再行晓谕如有悖谬书不缴日后发觉不复轻宥
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初十日
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初十日奉上谕:
前以各省购访遗书,进到者不下万余种,并未见有稍涉违碍字迹。恐收藏之家,惧干罪戾,隐匿不呈,因传谕各督抚,令其明白宣示,如有不应留存之书,卽速交出,与收藏之人,并无干碍。今据李侍尧等奏,查出逆犯屈大均各种书籍,黏签进呈,并请将私自收藏之屈大均族人屈稔浈、屈昭泗问拟斩决等语。屈大均悖逆诗文,久经毁禁,本不应私自收存,但朕屡经传谕,凡有字义触碍,乃前人偏见,与近时无涉,其中如有诋毁本朝字句,必应削板焚篇,杜遏邪说,勿使贻惑后世,然亦不过毁其书而止,并无苛求。朕办事光明正大,断不肯因访求遗籍,罪收藏之人。所有粤东查出屈大均悖逆诗文,止须销毁,毋庸查办,其收藏之屈稔浈、屈昭泗,亦俱不必治罪。并着各督抚再行晓谕,现在各省如有收藏明末国初悖谬之书,急宜及早交出,概置不究,并不追问其前此存留隐匿之罪。今屈稔浈、屈昭泗系经官查出之人,尚且不治其罪,况自行呈献者乎!若经此番诫谕,仍不呈缴,则是有心藏匿伪妄之书,日后别经发觉,卽不能复为轻宥矣。朕开诚布公,海内人民,咸所深喻,各宜仰体〔朕〕意,早知猛省,毋自贻悔。将此通谕中外知之。钦此。
(军机处上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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