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刑法五

亲决狱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帝御讲武殿亲录开封府系囚,会宥者数十人。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西窑务役夫夏遇醉殴伤队长杨彦进,召至便殿,帝亲问状。彦进具状,指挥使牛鹗素嫉遇,因巧诬之。帝怒,斩彦进,流鹗海岛,擢遇十将,仍赐束帛银带。先是,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恶迹,帝召问状,乃进尝求赂于希,希不与,诬之也。帝怒,杖进脊流海岛,希为庶人。至是,宰相以帝亲决狱,察见隐微,相率贺,仍请以其事付史馆,从之。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曰:「著作佐郎龙士元告其侄小喜之罪罪:原与下「狱」字互倒,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乙。,狱既具,将加刑,朕疑其有奸,因令有司再穷问,果得士元奸状。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先是,士元居于单州,其兄士安卒十余年,子小喜承其父业。士元贪利,欲夺之,乃诬告小喜无赖好蒱博,将加罪斥去之。士元尝笞捶小喜喧呼,其母因惊而死。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尝为士元所召饮宴,故为具狱书奏。既引对,帝览之,疑小喜被诬,付御史台鞫之,果得实状。士元决杖,配商州衙前禁锢,察、贽俱免官,家财仍令中分。乃下是诏。

十五日,御崇政殿引见诸军人负罪被钳者,释之。先是,去年冬,有盗数人夜入人家

劫取财物,经时不获。帝欲必得之,令厚其赀赏,果有告者,乃军卒数人结约,夜踰垒垣而出夜踰垒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同行劫盗。后尽获其党而戮之。因 索军中因 索: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累有罪罚、凶恶无赖者,得数百余人得数百余人: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不忍悉诛,遂以铁钳钳其颈钳钳:原脱一「钳」字,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八补。,羁于本军。至是尽释之,仍各赐钱三十文,旧日缺受缺。

六月二十六日,开封寡妇刘氏有奸状氏: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遂令侍婢陈诉陈: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称其子王元吉寘毒食中,因疾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但未死。事下右军巡按之,未得实状,移左军巡。推典受刘赂,掠治元吉掠:原无,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元吉自诬。相次刘以疾死。及本府引问,元吉始以实对,府中徒系数月不能决,又移司录司,尽捕两军巡元推胥吏按问之,稍见诬构之迹构:原作「讲」,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府中以追捕者众,列状引见。帝以元吉药母事状暗昧,令免死决徒。开封府将杖之,元吉大呼曰:「元吉苟受刑,府中官吏岂得了乎!须尽还元吉所用货赂。」府中不敢决,因问行赂之状,元吉历指之,遂具词 上言。元吉复令妻张挝登闻鼓,帝览之,临轩顾问,悉见其冤状,亟令中使收捕元推官吏,送御史台再鞫之。至是狱具,引见推官张雍、左右军巡判官韩昭裔、宋延煦延煦:原作「延照」,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并夺一官勒停;左右军巡使殿直庞则、王业,并降充殿前承旨;又博州博平令杨处仁尝增改刘氏词状,亦追一官;医人陈士良诳称元吉尝用解毒药士:原作「上」;元:原作「之」。并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曹司孙节受赂,并杖脊配沙门岛。司吏以依理一推鞫,等第给赏,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先是,元

吉系左军巡左: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为狱吏系缚,谓之鼠弹筝,榜治备诸惨毒,不胜其苦。至是,帝复令缚狱吏,以其法偿之,吏宛转号叫宛:原作「死」,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唯求速死。帝曰:「汝犹不胜其苦「胜其苦」及下「他」,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他人能胜之乎 」及解其缚,两手不能举,良久方复。帝谓宰相曰:「刑狱有如此惨酷,京城尚如此,况僻远乎!」遂以谏议大夫辛仲甫代刘保勋知开封府甫代: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保勋洎判官李继凝各夺一季俸凝: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补。。

雍熙二年十月一日,御崇政殿引问御史台、开封府禁囚数百人,据罪状轻重疏决之。既罢,谓宰臣:「朕录囚徒,殊不觉劳,但坐少时耳。如中外臣僚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治一郡,或致飞蝗避境、猛虎渡江,况人君能惠养黎庶,伸治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宋琪等对曰:「陛下勤劳致治下:原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四补。,苍生之幸也。」

端拱二年五月十九日,以旱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宽宥。分命常参官四十二人决天下狱。时自季春不雨,帝乃临轩亲决庶狱,是夜雨足。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暑甚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数百人,流罪以下悉与原赦。

七月二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以下悉从原宥。寻敕诸路,见禁囚除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外,余死罪降从流,流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之以为鉴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春和在候,闵其幽系,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从原宥。帝谓宰相曰:「古人立法非欲察,盖欲亲善远罪者

诫耳。既犯刑宪系牢狱者,有司宜尽心听断,无有壅滞,斯为供职矣。」

四月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已下悉从原放。帝以炎月决狱(雍)[壅]滞,诏劾知开封府张宏已下。及宏请罪,复释之。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原减,其毁伤支体干人命者,听从法隐设,及逋欠者理纳偿官,余罪皆从轻重,非故犯者悉原之。殿中丞常显信以前知兖州日坐事为通判李延所讼,出为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隐漏前任赃罪,除名配商州衙前;大理评事宋克正前知考城县,擅出官仓斛斗入己,贷死除名,配商州衙前。帝又谓左右曰:「外州刑狱多有淹系,盖官吏不能躬亲科断。朕今顷刻间悉与疏理,又何难哉!」乃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已下,应犯杖罪即躬亲区处,不得更付所司。

四月二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损散官物外,自大辟罪以下并与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坐劾事河阴与官吏宴饮,特免见任。侍御史张利涉益州为政浚急,(泊)[洎]盗攻剑门,亦以此为言。帝诘其致寇之由,利涉不能对,遣出具 来上。帝以三司别有系囚,多委左右军巡院,动淹时月,不速断囚,诏自今三司屡更,可下两军巡,只令本部判官当厅推鞫。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并减等,情理可恕者并释之。(以)[仍]诏

西京(乃)[及]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史尽)[吏画]时决断,如有冤滥,即与申理,限三日内毕具闻奏。追证未圆、候对 者,亦速为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罚,杖已下释之。时以彗星见也。

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宥。

四年二月十一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者详覆之,余悉从轻,杖已下释之。

七月十九日,御便殿,引见三司军将赵永昌临讯之。永昌凶狠无行,督运江南,所为多不法,知饶州韩昌龄廉其赃状及违禁事,移于转运司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为印作亮等求解之状,诏下御史台鞫问。帝察其诈,引见,召前饶州录事杨杰证其事,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酒过贬郢州团练副使。

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万安太后疾,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徒已上递减一等,杖已下并释之。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令军头司自今引见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时本司言,开封府狱囚当引见,不坐格律,请再送引见司定断,帝虑其稽迟,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十五日,命枢密直学士刘琮、西上合门使李允则、工部侍郎董俨、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珪:原作「圭」,据《长编》卷六二改。、知制诰朱巽、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分诣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编叙系囚。翌日,

帝御崇政殿临决之,杂犯死罪降流,流、徒递降,杖、笞释之。时御史台引都官员外郎窦諲,前知京兆府长安县,坐苛刻劾罪。帝曰曰:原无,据《长编》卷六二补。:「亲民之官,不循理道,酷用刑罚,宜摈弃也。」遂令分司西京。除杀人者论如律,余罪递降、释之。日旰既罢,复令军头司、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命施行。自是每岁暑热,皆遣官编排,亲临疏放,遂为定制。

四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递减一等,笞、杖释原之。

二年五月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从徒,徒从杖,其下并释之,杀人者依法。民有户绝而妻鬻产适他族者,至是事发而估钱已费用。有司议,准法产业当没官,帝令以产业给见主,纳估钱支与存者支与存者:原作「者存之」,据《长编》卷七一改。。

三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唯强盗准法,余死罪降从流,流、徒并降从杖,流仍配隶,杖已下释之,凡五百五十九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杀人者死,自余死及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五月一日、八年五月十四日、天禧三年五月十五日、四年六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正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以车驾行幸故。

五月二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至徒、流递减,杖已下释之。赃

吏董茔配曰外牢城按《长编》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六月丙辰(二日)诏有眉州通判黄莹以纳贿配白州,应即此事,此句当作「赃史黄莹配白州牢城。」,永不与官。前一日编排外,至日又遣中使以《罪目》二卷付宰臣王旦等,令与知开封府王〔曙〕等再(祥)[详]审讫施行。

天禧元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情理轻者流海岛,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五年五月一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降从流,流从〔徒〕,杖已下释之。

干兴元年五月七日,仁宗即位未改元。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各从原降。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既原减讫,又出军头司所录刑名示中书、枢密院,再令看(祥)[详],始付外施行。」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三年五月九日、四年五月十三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八年三月九日、九年五月十九日、景佑元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年五月十三日、宝元二年五月十五日、庆历二年五月九日、三年五月四日、四年五月九日、五年四月一日、六年五月一日、九月七日、七年三月八日、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皇佑元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五)[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年三月十六日、六年正月二十六日、嘉佑七年二月五日,并同此制。

七年五月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原者四十三人。军卒亡命限一月首露,送所管依例原减,至死者奏裁。仍诏今日已前诸处送到及已追未(致)[至]诸色人,

候勘到所犯情罪,仰依疏决例断讫奏闻。有疑虑者奏裁。其逃走军人更不刺面,依旧收管,及疏决已前军人犯死罪者,并奏取旨。十年四月六日,减降死罪、原减亡命军卒同此制。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减重罪,(事)[释]轻罪。仍诏疏决(其)[以]前诸罪人,追逮未至,须到(吴)[具] ,(进)[准]疏决施行;若疑狱及死罪者,听奏取旨;在籍逃亡能自归若获者,更不刺面,许还本所。自后每疏决,悉用此制。

景佑二年五月十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已下原之。

七月二十五日,帝(已)[以]杀情可闵者,依减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其余流罪降徒,杖已下并放。」先是,诏疑罪奏裁,故始立为定法。 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杂犯死罪并降从徒,情理重及 五月疏决罪人,有事发未追,合该降释,遂诏刑部:「应三京畿县见禁罪人,除劫、谋、故、

四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帝谓宰臣王随曰:「今旦皇子诞生,疏决固宜宽贷。」随等拜贺。是日,死罪降从流配岭南牢城者五人,流罪配近郡军籍者五人、徒十三人,杖笞三十一人并释之。

宝元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开封府言:「今后疏放前,有罪人称祖、父告敕在外及妇人称有娠,乞且送知在;如无官告、娠孕,不与原免。」从之。

康定元年五月十一日,诏以近降德音,更不疏

决系囚。

二年五月九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减一等,杖已下原之。

庆历四年三月十四日,开封府言酸枣县吏受赇拷掠平人,事发而逃。帝曰:「吏人舞文受赇,虽仲夏疏理,勿以常例原之。」

皇佑五年五月十三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徒已下释之。至和元年正月二十五日、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嘉佑元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年二月三日、八月二十六日、三年二月十二日、闰十二月十六日、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五年二月三日、五月十九日、六年二月十二日、六月十七日,并同此制。

嘉佑七年五月八日,诏:「自今疏决罪人,以降指挥所至时刻为限,在编排后者,(每)[毋]得以减论。」

杀情可闵者决配五百里外牢城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强劫罪至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二年二月十七日、六月四日、三年三月十四日、六月二十六日,并同此制。

治平四年四月十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熙宁元年三月二十八日、三年八月九日、四年六月十三日、五年四月五日、六年七月十三日、七年三月五日、八年五月一日、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元丰元年三月七日、四年四月十五日、六年

五月十五日、七年五月十四日,并同此制。

杀者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强盗、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 神宗熙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犯谋杀、(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面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情理轻者,减一等,刺配本住处三千里外牢城。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一依上项疏决。指挥到时以前,应犯徒罪并降从杖,杖罪已下只委本县断放,徒已下罪即解府,依疏决施行。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犯死罪降从流,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内

九月十一日,诏开封府该今年六月十五日疏决,内见禁(布)[有]孕妇人系杖罪情轻者,并释之。

元丰三年四月十七日,审刑院、刑部言:「宣州民叶元有为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上批:「同居兄乱其妻,或强或和,既本无证左,又罪人今皆已死,则二者同出于叶元有一口「同」原作「周」,「有」原无,并据《长编》卷三○三改、补。,不足以定罪。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继戕其侄,背逆天理,伤败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七日,上御延和殿,疏决在京系囚,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已下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二年四月七日、六年六月一日,并同此制。

元符三年十二月九日,徽

宗即(已元民立)〔位未改元〕。诏:「皇太后服药,宜施恩宥,以速康和。」御崇政殿,疏决在京见禁罪人。

徽宗崇宁元年闰六月八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如故事。二年六月十五日、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四年六月十二日、五年六月十二日、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二日、二年五月二日、三年五月十三日、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政和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年五月七日、三年五月六日、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六月八日、八年六月十九日、宣和元年五月二十七日、三年闰五月十五日、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五年五月十八日、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七年六月十一日,并同此制。

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案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又诏东京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开封府、京畿、西京、南京、北京及诸县准此。 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放。内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一日,疏决行在扬州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马步三司见禁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三年七月三日行在疏决建康府、四年六月十一日、绍兴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行

在疏决越州,并同此制。

绍兴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侍郎黄叔敖、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刘公彦,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工部侍郎韩肖胄、同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宋籛孙。」

二十五日,上御后殿疏决临安府并属县、行在诸司系囚,除犯四杀、十恶、伪造符印、放火、官员犯(人)[入]杀情理轻者减一等,并杂犯死罪情理重者,依所降决讫,并刺配千里外牢城,断讫录按闻奏。强盗罪至死,依所降决讫,情理重者刺配广南远恶处,情理轻者刺配二千里外,并牢城。 己赃、将校军人公人犯枉法赃、监主自盗赃,并依法〔外〕,其余杂犯死罪递降一等,杖罪已下释之。内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六年六月十六日、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年六月五日、九年六月十三日、十年闰六月二日、十一年六月五日、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五年七月二日、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八年六月七日、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年七月四日、二十一年六月九日、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二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五年七月四日、二十六 年六月二十四日、二十七年六月九日、二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九年闰六月二日、三十年六月九日、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十二年六月四日,并如此制。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军头司引见疏决罪人,大理寺一火一名,临安府三火三名,杖罪并放。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疏决临安府并属县及行〔在〕大理寺、御史台、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见禁罪人,依例差官编排引见。大理寺、御史台宜差户部尚书黄叔敖、带御器械杨沂中,临安府、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宜差吏部侍郎郑滋、同(馆)[管]客省四方馆合门公事韩恕。」

二十五日,军头司引见大理寺、临安府疏决罪人,有旨放。

八年六月三日,临安府勘到故知合门事潘永思、干事人郭寿之私用过钱物情节,内寿之招认使过钱三千缗,余七人共认各不下一二千缗。上曰:「既无文约,又别无照据,必是郭寿〔之〕妄有通摊,岂可抑勒招承 可除寿之外,余并日下放免。」赵鼎以下退而赞上之聪明,曰:「此一事胜疏决多矣。」盖时方盛暑,已(释)[择]初五日疏决,故有是言。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九日,上御后殿录行在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隆兴二年六月十六日、干道元年六月一日、二年六月七日,并同此制。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御后殿引见疏决罪人,寻有旨引见例疏放。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御后殿疏决罪

人,如二(十)[年]六月之制。

六月七日,上谓宰相曰:「朕前日见疏决全是文具,可具典故将来。」蒋芾奏曰:「祖宗朝皆人主自临决囚徒,不拘暑月。至景德中,盛暑临决,遂为定制。」上曰:「朕欲依祖宗故事,先令有司具囚情 ,前数日进入,朕亲阅之,可释者释之,可罪者罪之,庶不为虚文。可降指挥,今后并依祖宗典故。」

八日,诏:「自今每岁疏决,依祖宗典故,预行差官前去御史台、大理寺、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

七月二十七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御史台、大理寺差梁克家、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陈弥作、康湑,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取旨,点定名件,择日引见,临轩审问,决遣罪人。」二十八日,诏:「临轩虑问,决遣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汪大猷、张说、周淙、宋直温。其日俟进食,后殿特坐引呈,并依疏失罪人体例施行。」三十日,上特御后殿,临轩引见决遣罪人,余依今年五月之制。

六年闰五月十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郑闻、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王秬、宋钧,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择日引见。」十一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差官汪大猷、张说、姚宪、宋钧。十四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依四年七月之制。

七年六月五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叶衡、宋钧,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

司马伋、王抃,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王秬、宋钧、晁公武、王抃。十一日,宰臣虞允文奏:「皇太子昨至临(临)安府引问公事,内一二轻罪便可疏决,属吏白之太子,不许,以临轩疏决在近故也。」上曰:「甚善。」十四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六年闰五月之制。

八年四月,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郑闻、徐本中、莫(蒙)[蒙]。十二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十)[七]年六月之制。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三十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沈度、龙雱。六月一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八年之制。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以旱,诏:「东京管内见禁罪人,除恶逆、不孝、劫贼、故杀、放火、官典受枉法赃不放外,其余杂犯死罪,除同情共犯头首处死,余并减一等配灵武,流罪以下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所有不该释放罪人,令开封府尹速与疏决。其大名府、滑、卫、澶、郓、濮、齐、相、磁、(刑)[邢]、洺、贝、冀、博、镇、深、赵、易、定、祁、沧、德、瀛、莫、雄、霸

州,敕到日并依此处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先是,登闻院引对妇人李氏,自陈云无儿息,身且病,恐一旦溘死,家业委弃,欲未死有所归。帝因谓臣曰:「此妇人数日前朕已令开封府依所欲裁置之,今复来告诉,称其父已被系矣。此是小事,何用禁系 京辇之下尚敢如此,天下至广,冤枉可知。朕恨不能 阅天下狱讼阅:原作「关」,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亲行决断亲:原作「新」,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每见大理寺断遣诸州刑狱,多为其中有小未尽即却之。今国家封疆广远疆:原作「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来往动是五七千里,再令勘覆,转是淹延淹:原作「掩」,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今后宜令周细详酌,如不干人命,便与断决,不须重勘。」宋琪等曰:「谨奉诏。」即日分遣使焉。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曰:「庶务之中,惟刑是恤,苟狱讼有所枉抑,则和气为之损伤之: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宜遣右补阙韩援等分往西川、岭南、江浙等路按问刑狱,小事即决之,大事趣令结绝。事有可断而官吏故为稽缓者,鞫其状以闻。官吏临事强明,狱无 滞者,亦以名闻,当行旌赏。见禁人内有命官并合该申奏者,具案以闻。」

端拱二年四月四日,遣殿中侍御史

刘丹等八人分录天下刑禁。

五月十九日,诏曰:「昨以炎热在候,听览余闲,狴牢尽出于击囚,轩陛躬行于断决。冀申淹滞,罔惮勤劳。载念方州,实繁庶狱,或官吏不明于详谳,则缧珌得无于冤沉 是用特遣使臣,就令疏决,庶洽和平之气,式昭钦恤之仁。宜差朝官、京官四十人,分十四路。往逐处点检见禁罪人。流罪已下如录问无阙违,又非钱谷干系者,与本处知州军、通判等约法决遣,不得淹滞刑禁。」

淳化元年四月五日,以自春不雨,选近臣分往诸处决刑狱。

三年五月十六日,以久旱,分遣常参官乘传往诸路决狱。帝以久愆时雨,忧形于色,谓宰相曰:「亢阳滋甚亢阳:原作「我旱」,据《长编》卷三三改。,朕恳祷精至,并走神祇而犹未获膏泽者,岂非四方刑狱冤滥、郡县吏不称职、朝廷政理有所缺乎!」是夕降雨尺余。翌日,宰相以时雨应期,相率拜贺,帝曰:「朕孜孜求理,视民如伤,内省于心,无所负矣,而久愆时雨。盖阴阳之数非朕所忧,朕所忧者在政化之未孚、官吏之不称职耳。」因切责宰相,李昉等惭惧拜伏,退上表待罪,诏答之。

五年正月十六日,遣京朝官十七人分诣诸州决遣刑狱,因饥持(伏)[杖]劫夺藏粟,止诛为首者,余悉减死论。

至道元年四月十九日,诏曰:「朕抚临区夏,勤恤黎元,每夙夜以惟寅以:原作「之」,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改。,庶昆虫之咸遂,而刑罚未措,狱讼尚繁。适当炎酷之时,虑郁和平之气,言念于此,良深惕然。是以分命使臣是以:原无,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往申宽典,俾无枉

挠,称朕意焉。宜令常参官乘传分往诸路,与长吏同决遣刑狱。应恶逆、四杀、官典犯赃、欠负官物见行催理不赦外,其劫盗止诛首恶,余党悉杖脊刺面,配本处牢城配: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其余罪流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所至决遣讫,具刑名事状,附疾置以闻。」时命侍御史元 、职方员外郎李范、户部员外郎魏廷式、都官员外郎孙纮、比部员外郎直昭文馆勾中正、虞部员外郎吕宏之、太常博士直昭文馆席羲叟、太常博士李昭素、《春秋》博士王柄、太常丞剧元吉、殿中丞李居简、梁正、马表微、著作郎李通微、太子中舍彭绘、著作佐郎杨士元、直史馆赵况、直集贤院赵安仁、大理寺丞张维、乐世隆、李承信等二十二人,殿直陈居爽等十人,三班奉职崔懿等十二人,凡四十五人分往焉。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五日,诏曰:「朕钦承先训,嗣守鸿图,视民如伤,惟刑是恤。言念庶狱,尚多系囚,或冤枉莫伸,或滞淹未决,感伤和气,莫甚于斯于: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凡尔庶僚,各宜匪懈。应在京禁囚,已亲疏决已亲疏决:《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作「朕已躬亲疏决」。,其西京、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吏画时决断画:原作「尽」,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如有冤滥,便与申理,限三日内毕闻奏「毕」下《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有「具」字。。内追证未圆、须对 者,疾速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赎,杖已下并放。若久折官物、经赦未放者,并具析申奏,当议除放。禁囚无食者,量破官米。狱内扫洒洁净,供给水浆,职官专切检校。枷杖轻重,并须一依令式,不得踰越制度。」

四月一日,以旱命

翰林学士宋湜、王旦、知制诰李若拙疏决三司、御史台、开封府系囚。诏曰:「朕道未方古,德罔洽人,致使庶狱尚繁「庶」原作「度」,「繁」原作「系」,并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改。,五刑未措,兴言及此,良用愧焉。载念黎人,陷于刑辟。或槚楚之下,痛急自诬;或狴牢之中,苦极谁诉。感伤和气,职此之由。是用分命使车, 诣方郡,申此纳隍之意,成予空圄之心。宜遣常参官驰往诸路,疏决刑狱。」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命翰林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梁颢为西川峡路安抚使颢:原作「灏」,据《宋史》卷二九六《梁颢传》改。杀并为已杀人不降外,余死罪、徒、流、流已下递降等,杖已下释之。死罪合该减降情理难恕者,疾置以闻。 ,仍诏所至录问系囚,除十恶至死,官典犯正枉法赃至杀人,劫杀、谋杀、故杀、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曰:「去冬以来,嘉雪未普,今春将半,膏泽尚愆。农事方兴,亢阳是惧。 走郡望 :原作「编」,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改。,精祈上穹,感应未闻,祈畏良切。得非郡国之内,狱讼滋彰,狴牢之间,缧系淹久,或伤和气和: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一补。,乃兆灾氛!是遣使车,巡行诸路,决其留滞,务尽哀矜。宜令库部员外郎程渥等乘驿分诣诸路,疏理系囚,杖已下并放。内有公然淹缓刑狱之处,具事以闻。」

六年二月十九日,遣朝臣使臣分往京东西、淮南水灾州军赈恤贫民,疏理刑狱。

六月八日,诏陕西诸州疏理系囚。

景德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平虏城上言军营遗火,焚居人庐舍甚众,遣合门祗候谢德权乘驿至宁边军,会孙全照同往穷诘其故。军民谋剽财物者,并按军令;

军校不知情者,决杖,隶别州员僚直;余并论如律。

八月十六日,诏曰:「江吴之分,亢暵为灾,言念蒸民,遘之艰食,至婴法网,或系圆扉,特命使车,就加钦恤。宜令户部判官李防、直史馆张知白、合门祗候李守仁、郭盛、乘驿分诣江南东西疏理系囚,据见禁罪人,与长吏已下勘问,诣实情 ,限三日内依法断遣。若重罪照证未圆者,亦须催促了当。民间有不便(者)[之]事,相度利害以闻。名山大川灵祠,委长吏精虔祭醮。」

二十七日,诏曰:「朕临驭寰区,忧勤政理,眷惟远俗,尤所注怀。虑庶狱之稽留,或齐民之疾苦,是用下诏疏决,命使抚存,特申钦恤之恩,以慰黎元之望。宜令直史馆何亮、合门祗候康元乘驿往广南东西路疏理系囚。民间不便事,与长吏实封以闻封: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补。;所至父老、军校犒劳抚问之。」

三年九月五日,以淮南秋旱民饥,命转运使疏理管内系囚。

二十六日,诏给事中董俨、职方员外郎韩国华、知开封府张雍同虑问本府见禁罪人。情理轻者,实时决遣;其连逮证勘者,有催督结绝,无使留滞。时府狱禁囚二百余人,虑其决断淹延故也。

十二月二十二日,命盐铁判官冯亮、直史馆陈尧佐、合门祗候高维忠、侍其振分开封府界提点刑狱提点:疑当作「疏决」。。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十二日,以陕西旱,遣三司盐铁判官杨可驰驿往疏决系囚,除罪至死及官典犯赃外,余流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杂犯死罪

情理可闵者奏裁。」

三年八月十八日,以淮南旱,诏转运、提点刑狱官疏理系囚,并从减等。民有盗粟食者,量事裁遣。

七年六月五日,诏曰:「齐民之刑,惟舜犹恤。导扬善气,方属于丰穰;长养仁风,适当于炎暑。念兹缧绁兹: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五补。,或有系淹,特示宽恩,并从轻典。除在京禁囚朕已亲疏决外,宜令两京、诸路限 到,据见禁罪人除重刑外,便仰长吏躬亲详鞫情 ,流罪降等决遣,杖已下释之。官典等不得一例减降。管内县分应系杖罪,并就县疏放。」

天禧三年八月十五日,命开封府释杖已下系囚。

五年五月一日,诏曰:「朕抚驭寰区,忧勤旰昃,属歊蒸之戒候,虑刑罚之滋冤。是用祗率旧章,亲决庶狱。虽浩穰之地,咸被于矜宽;而溥率之间,岂无于淹系 爰申诞告,式洽至仁。应两京、诸路流罪降从徒,徒、杖、杖已下并放。内十恶、五逆、官典犯赃、持杖行劫、盗官物、伪造符印、放火等罪,不在此限。」是日,帝亲疏决京师系囚,复下是诏。

仁宗天圣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诏曰:「江淮之间,愆亢为沴,宜示从宽之典,用苏艰食之民。昨命马季良等体量安抚,候到灾伤州,索见禁囚,与长吏讯问。除死罪及情理巨蠹凶恶为民患、官典犯罪不以轻重并如法外,自余徒、流递降一等,杖已下并放;杂犯死罪刑名疑虑情可悯者,具事驿奏。」

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逐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分于辖下州军疏决刑狱。

二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已差府界提举朝臣、使臣及台官高若讷、萧定基等,分逐县疏决刑禁,欲令因便密切体量逐县昨经霖雨,收刈不及夏麦并渰浸低下秋田分数,具实以闻,不得下司行遣,引惹陈诉。」从之。

六月二日,中书门下言:「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已降 令,应诸州军县等见禁系罪人,令转运、提刑司分头疏理。所有路、州、军奏取 裁公案,欲令法寺看详,如系五月二十五日已前事发,并依今来疏理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以兴国寺灾,见禁人更不根问,并特放罪。三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减降疏决,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从徒,杖已下并放。

八月五日,淮南转运使言:「准诏往辖下州军疏理见禁罪人,其加役流已下徒役人,乞许依德音例疏放。」诏应系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前配到者,并放逐便。

四年五月十三日,诏在京已行疏决,其开封诸县、西京南京畿县见禁罪人,各差官疏决,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放。

康定元年六月十一日,诏三京疏决刑狱,在京翰林学士王尧臣、天章阁待制宋祁祁:原作「祈」,据《宋史》卷二八四《宋祁传》改。,西京侍御史赵及,南京侍御史方偕,开封府界诸县直史馆张子 、集贤校理胡宿,与提点县镇公事官员分往疏理,应杂犯死罪降从流,徒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庆历二年十月十四日,诏冬至日近,应在京刑狱,遣使趣令理决,无使淹系。

三年五月四日,帝

亲录系囚,命侍御史沈邈等分(诸)[诣]京畿及三京,其诸路委转运使、提点刑狱官亲行疏决,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天下刑禁,或多冤滞,况当炎暑,须行疏决。其下三京、诸( )[路]路:原作「P」,据文意改。,委长吏据见禁囚,除十恶、四杀、强窃盗、放火、伪印、官典正赃外,杂犯死罪情可闵者,具案驿奏,余罪递降一等,至杖并放。侵损于人情难恕者,各依本法科断讫奏。在京诸县令开封府依此施行,无得出入人罪。」

五年四月一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监察御史刘元瑜等往三京疏决。以司天监言四月朔日太阳当食而阴晦不见故也。

七年三月八日,帝亲录系囚,诏天下杂犯死罪已下递减一等,杖以下释之。以岁旱故也。

皇佑三年五月一日,诏恩、冀等州旱,其令长吏精虔祷雨,决系囚,无或淹滞。仍令转运司体量今年夏税以闻。

杀情轻者仍听奏裁。 至和三年正月八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近郡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可悯者听奏裁。 八月一日,诏开封府,畿内及辅郡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

杀情理可悯者,奏裁。限敕到日,仰长吏已下当面决遣讫,具事状以闻。 二日,太平兴国寺奉安祖宗神御礼毕,诏在京并辅郡见禁罪人除犯十恶、四杀、官典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赦外,其余杂犯死罪降从流,流罪降从徒,徒罪已下并放。如

嘉佑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开封府系囚徒

罪降从杖,杖已下释之。

二年二月三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三京及辅郡仍遣官疏决。

三年闰十二月十六日,帝亲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及遣官疏决三京。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如三年闰十二月之制。

七月二月三日,诏河北、陕西、京东、京西、淮南、两浙、荆湖北路灾伤州军,就委官疏决。

杀可悯者,依降刺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当死亦依降刺配广南牢城,情理重者配广南远恶州军,流降从徒,徒降从杖,杖已下并放。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向宗道等三人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十一日,帝亲录系囚,十恶、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论如法,余死罪降从流,内情理重及

杀可悯及劫盗至死,决讫刺配牢城,余犯死罪徒各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权御史台推直官张公度、 二年二月十七日,帝亲录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外,(郡)[群]牧判官裴煜疏决府界诸县罪人,京东西、淮南转运使、提点刑狱疏决灾伤州军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盗罪死者广南牢城,情理重者广南远恶州军。命直集 六月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从徒,徒从杖,杖已下放。余罪情重及

贤院王广渊、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疏决开封府诸县罪人。

杀可悯者,依降决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盗罪死者沙门岛,流者广南牢城,杖已下放。命尚书屯田郎中徐总、馆阁校勘刘瑾、秘阁校理钱藻,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三年三月十四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不降,余罪死降从流,流已下递降之,降在流而情重及

杀可悯者各刺配五百里外州军牢城,强窃盗罪死者配沙门岛,流者配广南牢城, 六月二十六日,帝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外,死罪降流,情理重并余罪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命都官郎中张公度、屯田郎中范道卿,与开封府界提点分诣诸县疏决。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杀情理可悯者,依减降决讫,各配五百里外牢城,强劫该死贼人亦依减降决讫配沙门岛,罪至流依减降刺配广南牢城,其余流罪降从徒,徒罪降从杖,杖罪已下并释之。仍命集贤校理刘瑾、孙洙往开封府界诸县,依在京指挥疏决。 四月十九日,上亲录在京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监主自盗、伪造符印、放火依法施行外,应杂犯死罪并降从流,内情理〔重〕并

神宗熙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亲录在京系囚,命官往诸县疏决。

三年七月九日,诏:「今后疏决或及府界、三京,仰

中书于初降德音日取旨,仍与在京同日指挥,限 命到以前,应犯罪人权住断遣,听候指挥。四京县更不差官,历犯杖罪并降从杖罪已下,只委本县依次日所降朝旨施行。」

九年五月十六日,中书门下言,在京左右军巡院、司录司、开封府祥符县,当此暑月,应有刑狱淹延。诏遣检正中书刑房公事张安国计会当职官,疾速结绝以闻。自是岁着为例。

元丰元年三月七日,诏诸路监司觉察巡按,结绝刑狱,毋令淹蔓。

八日,遣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同三司、开封府吏了绝见禁狱,疑者申中书、枢密院。同知谏院黄履言:「近遣官祷雨,今又降释罪囚。闻三司罪人七十余火而免者四,开封府百余火而免者五。由二者推之,则淹延未决者盖多矣。乞令随其罪之轻重,立限结绝,庶乎被泽者众矣。」

十二月四日,诏开封府界提点司、诸路监司分决系囚,内干照及事轻者先断遣。

二年六月三日,命权御史台推直官盛南仲、权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修,同催促结绝在京系囚。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等路久苦旱灾,近(维)[虽]沾润,未至优渥,深虑刑狱或有冤留,上干和气,可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

七年十一月八日,中书言开封府、大理寺禁系甚苦,诏令监察御史与刑部郎官速往点检,催促结绝。

哲宗元佑元年

正月三日,诏曰:「久时雪,虑囚系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开封府界令提点司界:原作「略」,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诸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催:原作「摧」,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四月五日,以久不雨,诏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十二日,诏:「在京并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内,有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结绝未得者,在京差左司谏王岩叟,开封府界诸县差监察御史孙升,亲往分视狱囚,约法断遣。」右谏议大夫孙觉言:「或有所在减降之恩减:原作「臧」,据《长编》卷三七五改。,虽出圣意,然狱吏治囚,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在远州县,候事毕议法毕: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始引减降,得从轻坐。臣以为在京左右军巡、司录司乞差两制官一员两:原作「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畿内诸县差谏官、御史一员分视狱囚。」故有是诏。

九月十七日,权知开封府谢景温言:「明堂大赦,乞差推官一员,将带人吏及法司一名,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该赦不合原免公事。如内有久被禁系,根究未见本末,证佐在远证佐:原作「正左」,据《长编》卷三八八改。,所犯该徒以上罪上:原作「正」,据《长编》卷三八八改。,令申解赴府断遣,杖已下即一面结绝。及乞今后每遇非次疏决并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之时,本府亦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钱勰言:「近制疏决,朝廷差台官催促诸县禁囚,虑诸县惧见点检,以不圆公事便行申解,遂差推判官将带人吏及法司,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本府每遇非次疏决并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畿内诸县禁系人数不

多,近者朝廷添置提刑与提点司,系监司两员逐时巡按,不容留滞。今本府事多,推判官每季差出,委有妨阙。欲请凡遇疏决,如不差御史,即本府轮官下县如故。」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以雪寒,促决见囚。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开封府界及三京准此。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以时雨稍愆也。

二十七日,诏:「诸路监司除近便州军躬亲外,余各于辖下选官分诣诸州军,将见禁公事与当职官逐一躬亲引问,除死罪于法合听旨及重伤守辜外,余并疾速断讫以闻。」

五年二月十二日,疏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界:原作「罪」,据《长编》卷四三八改。,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后又诏疏决应天下州、府、军、监、县等系囚。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方盛暑,虑刑狱淹系,除在京府界诸县已降疏决,其诸路令监司除置司处及邻近州分诣外,其余州军选官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

绍圣元年四月八日,诏:「时雨稍愆,虑刑狱淹系,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诸路令监司催结系囚,事轻者先次断放讫奏。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显著不该配及申奏者,虽小节不圆,并决讫以闻。」

十九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四京并府界诸县系囚,如故事。

十二月十一日,诏:「久时雪,虑刑狱淹延,

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并诸路州军并令监司按所部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遣。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并断讫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春夏以来,雨泽以时,二麦丰稔,尚虑刑狱滞留,更宜深恤。其诸路州县,委监司分(谊)[诣]逐处,催促结绝见禁公事。」

四年五月八日,诏:「皇太妃近尝服药,及雨泽稍愆,农田在望,宜颁恩宥,以导嘉祥。疏决应在京府界并三京及诸县罪人。」

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稍愆时雨,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诸路阙雨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见禁罪人。」

四月十五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在京及河南应天、大名府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七月四日,诏以盛暑,在京令刑部郎官,开封府界令提点、提举司,诸路令监司,催促结绝囚禁。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决遣。

三年四月三日,诏诸路刑狱虑有淹延,除四京已降德音外,令诸路监司分头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委有事故、亲到不遍处,即选官前去,仍具起发及每到处月日并事故(囚)[因]依径申尚书省。如有疾病之人,即仰当职官常(窃)[切]点检医治。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勘会,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

令提点,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决讫奏。内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决断讫奏。其府界及诸路监司如委有事故,亲去未得,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决。自是岁着为例。

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曰:「臣僚言,天下囹圄见劾治者一百四十余事,证逮多者五七十人,少者尚二三十人,已无虑数千人矣,而县之狱不与焉。穷冬冱寒,重围丛棘之中,桁杨接折之下,宁无向隅而泣者!虑伤阴阳之和,朕甚悯之。可令监司乘驿躬讯,限一月结绝,仍具狱官姓名、推治事目报御史台,令具籍检察。」

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朝奉郎、前提点梓州路刑狱公事王岘札子奏:「昨在任,每年承尚书刑部符,承中书省勘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诏令诸路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然川路辽远,比至 命到日,多是过时,囹圄囚人实未沾恩赐。臣欲乞着为定令,今后路分远处更不候降敕,并令监司每年于六月中分头催促结绝断放,仍具所到州县月日径申尚书省检察施行,庶使远人均沾惠泽。」从之。

大观元年八月五日,诏:「京司犴狱屡空,四方郡县吏或以微文细故,(招)[捃]摭追逮,久系不决,甚非钦恤之意。可令监司分(诸)[诣]所部虑囚决狱,其或淹延不治,

留禁无辜,即按劾以闻。」

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诸路监司岁奉诏旨分部决狱,而承例差官,吏或不虔,徒为文具。乞令监司每被旨决狱,皆依当日亲行,若计程旬日未周,方听差官。」从之。

三年九月九日,都省言:「尚书刑部郎中钱归善奏,承 节文: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杖已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委本部员外郎耿良能点检催促,大理寺等处节次具已结绝名件奏闻外,所有未了公事,见行催促。」诏:「五月恤刑,盖当炎暑,朝廷所以示宽恕之政,岂可稽留!直至秋深,尚未结绝,显属过期。自今后仰所委官限一月结绝,如取会未圆、见行推治公事,自合依条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每岁大暑,差官虑囚,外路限四月,在京限六月行下。」以川广路远,受命多后时,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每年分定州军巡按决狱,往往不 ,民无所诉,令互察弹奏。」

宣和六年四月四日,臣僚言:「伏望诏有司根究见今诸路被旨根勘未了公事最久者,显绌一二,以示慢令之戒。自余皆责近限,趍令结绝。」诏见禁勘公事如大情已正,小节未圆,并仰疾速结绝。应干证人并先次疏放。仍令提点刑狱官躬亲 诣所部催促,其巡历不 去处,选官前去,不管少有淹延刑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十九日,两浙、福建路抚谕江端友言:「比年以来,州县刑狱淹滞。臣奉使两路,欲乞许臣所至州县,依祖宗遣使法亲阅狱讼,或遣提刑司分诣本路。其大节已具、小节未圆者,约法从轻,日下断遣。其杂犯死罪有疑惑、情理可悯、须上请俟报者,比缘盗贼未平,道路不通,奏章未必得达。兼朝廷多事,或不以时行下,罪人久系,不幸瘐死,则非上请本意,亦乞酌情减降断遣讫奏闻。」诏除张换、王外,余抚谕官准此。十一月三日,又言:「臣已遵依诏旨,遍牒两路州(运)[军],不候臣及提刑到州,一面遵依圣旨施行去讫。臣恐一过之后,复循旧弊,欲望圣慈特令今日以后,并依九月十九日已得指挥,候将来盗贼宁息,递角通行,即依旧法。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有断狱稽程、淹久不决者,依条勘劾。」诏诸路依此。

绍兴元年九月五日,诏:「越州见勘军人黄德等,令刑部郎官躬亲往彼取索公案看详审问。如情犯别无翻异,即依今来指挥断遣;如或情节可疑,难便处断,即具奏闻。」先是,越州勘到军人黄德、陆青、周立、徐青、傅青、吴城、百姓苗贵持杖劫盗前酒库人员李成等差出买柴船,杀死四口,各合(家)凌迟处斩。所杀之人尸不经验,疑虑奏裁。既诏黄德依断凌迟处斩,周立、陆青、苗贵并特处斩,徐青、傅青、吴城并决重杖处死,而又命官录问云。

十月三十日,诏:「致理之体,先德后刑。比来

旱既太甚,斯民嗷嗷而望云霓,深可悯恻。朕惟兢兢业业,祗畏祈禳,未尝敢自赦也。窃虑刑法失当,狱讼淹滞,怨怼所由生,而和气消铄多矣。可令逐路宪臣限指挥到日,日下躬亲前去,遍诣诸州县刑狱,催督结绝施行。如违,当议黜责。」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霖雨不止,诸处刑狱窃虑淹延,行在委刑部郎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催督,结绝见禁公事,具已结绝月日申尚书省。」

十二月十五日,刑部侍郎章谊言:「近者分遣五使,按行郡县,亲加 戒,以刑狱为首务。若将命之臣仅能察讼谍之繁词,按稽缓之小吏,亦何足以仰副恻怛哀矜之(惠)[意]哉!欲望应制勘事自赃罪、流罪与夫元降指挥具情犯申奏外,其余徒、杖而下,自非重害不可贷舍,悉许五使酌情断遣,具按以闻。庶几使指所临,狱讼即决,远迩之民,咸被实德。若分镇去处,四川路分,望委帅臣、监司限日结绝。」诏令札与诸路宣谕官,其四川令宣抚制置使司,分镇去处令镇抚使,各差官点检结绝。

三年七月十六日,诏:「浙东路及临安府、严、秀等州,久阙雨泽,窃虑刑狱淹滞,仰两浙路提刑躬诣所部州县,将见禁罪人事小者监视决遣,事大及合行追逮干照者疾速催促勾追结绝。如遐远去处,即仰选差通判、幕职官分诣,仍逐旋具已施行次第申尚书省。」既而右司谏唐辉言辉:原作「辉」,据《建炎要录》卷六七改。:「乞令提点刑狱所到州县,不得凭案牍,委胥吏,须一一亲自

引问,听其言,察其情,无罪者即出之。狱吏高下,严寘以法。庶几冤枉获伸,感召和气。其所选官分诣者,亦乞依此。」从之,仍先诣最未得雨去处决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临安府等刑狱已施行外,诸州县囚禁尚多,其间虑多冤枉淹系,令临安府及诸州各遣强明官分诣诸县,检察决遣。」为久阙雨泽,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见禁公事,委御史台官、刑部郎官,诸州县刑禁委提点刑狱官,并躬亲前去务察,催促结绝。如外邑遐远去处,令提刑司选差官前去。」

五年正月一日,刑部尚书章谊等言章谊:原作「张谊」,据《建炎要录》卷八三改。参《宋史 章谊传》。:「绍兴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手诏,为正月朔日有蚀之,讲求阙政、察理冤狱等事。本部检会今来车驾驻跸平江,乞委郎官一员诣本府应刑狱去处,点检见禁,催督结绝施行。」

五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疏决,上曰:「外路如何 」赵鼎曰:「臣记得每年夏热时,令提刑司催决狱事,自渡江后不曾举行。」上曰:「行在大理寺等处禁系不多,须行诸路,令无淹延刑禁,庶暑热时不致罪人疾病。」于是下诏:「正当时暑,窃虑刑狱淹延枝蔓,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讫奏。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合申奏公事,或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本府一面决断讫

奏。杖以下应禁者,并与责保知在。(徐)[除]行在外,有事故不能亲行,即选官前去,仍具每到处月日、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刑部尚书胡交修言胡:原作「故」,据《宋史》卷三七八《胡交修传》改。:「奉诏为六日己巳地震,察冤系、禁苛扰等事,欲乞差委本部郎官诣临安府并仁和、钱塘两县、大理寺、殿前、马、步军司点检见禁,催督结绝。其诸路州县及应有刑狱去处,欲委逐路提点刑狱官检察。」从之。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已降指挥,诸路州县刑狱官司,并令提刑躬亲疾速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僻远委官前去,逐旋具已结绝过件数申尚书省。仍令诸路提刑遵禀已降指挥,恪意详审,即不得将不系僻远去处一例差官前去。须于旬申已结绝公事名件状内,具〔有〕无冤滥申尚书省。」以臣僚言乞申戒监司务在详审故也。

八年六月十八日,诏曰:「近雨泽稍愆,可令浙西提刑躬亲遍诣刑狱官司,催促结绝见禁公事。内僻远州县不能周遍,许委官前去。诸路阙雨去处依此。」

十一月四日,大理寺奏:「差官诣诸路结绝滞狱,以广南东、西路地远,乞就邻路委官。」上曰:「二广去朝廷远,民间冤滞无所赴诉,尤当钦恤,正须本寺官前去。如江浙近地,苟有冤抑,不患不闻,止令帅司选官。」时大臣咨叹,以思虑所不及。既而有旨,广南东路差薛倞,西路差朱斐,量带推狱前去,将本路应见禁一年以上未结绝公事并行勘

结,即不得因而却致枝蔓。具刑寺应干合催结绝逐路公事,许长贰条具委付,内有小节不圆、不碍刑名公事,许随宜结绝,余令逐官具画一申尚书省。

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在行)[行在]委刑部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并诸路州军令监司分头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监司有故不能亲行,仰选官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务在恪意奉行,毋致冤滥。

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诏:「旱暵既久,雨未沾足,已差官躬亲前去决狱。可丁宁告戒,务要去淹滞,察非辜,无或苟简,徒为文具。其干连逮捕,先令州县实时疏放。无令愁叹之声,致伤和气。」

十二年三月三日,诏:「以日近雨泽稍愆,切虑刑狱淹延,在内委刑部郎官、监察御史,在外委提点刑狱官,躬亲逐一虑问,责限结绝。虽小节未圆,不碍大情,并免追逮。或有冤滥,即与申理,干连无罪人日下便行责放。各(且)[具]已检察断放过名件闻奏。」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自冬及春,甚愆雨泽,虽侧躬省咎,祈祷未应。深虑内外有狱讼淹延,失于详平,致伤和气。可在内委刑部,在外令提刑司,躬至州县索案结绝。」

十三年正月十九日,诏:「郴州见勘前知邕州俞儋儋:原作「澹」,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

令大理寺选差寺丞一员前去,疾速根勘结绝,具案奏闻,的具见勘及回报官司的实违滞去处取旨。其湖南北、广东西路见淹留公事,仰一就取索,催促勘结。余路令刑部、大理寺体仿,措置催促,月具结绝名件及有无淹延申尚书省。」以臣僚言「儋在任日,冒请遥郡全俸及路分钤辖添支,(讨)[计]赃二十匹(又)[以]上,及侵欺朝廷买马钱。元令象州根勘,近因台臣论列,送湖南提刑司,见付郴州,迄今三年,未闻结绝。缘邕管系儋旧治,往往相与图救,致无辜之人久此拘囚,而巨赃未正典刑,乞诘其住滞之因」故也。

十五年正月八日,上前一日尝宣谕曰:「彗星见,朕甚惧焉,卿等可图所以消弭之道。」秦桧因奏上前太宗、真宗朝尝缘彗星疏决狱囚等事,上曰:「可且降诏,以四事为主,避殿、减膳、宽民力、恤滞狱,(度)[庶]几应天下以实不以文也。」于是内降诏曰:「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躬省愆,尚虑征科苛扰,狱系淹延,致伤和气,上干垂象。可令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诣所部决狱,具已决遣、未决遣及尽绝月日逐一以闻。应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仍准备朝廷遣官检察。其(其)有贪酷官吏,并仰按劾,重行黜责。」续诏,其行在刑狱令刑部郎官、监察御史躬亲逐一决遣。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太史奏彗出东方,朕甚惧焉,已避殿减膳,侧身省愆,尚虑刑狱冤滥,官吏贪残,致伤和气,上干垂象。诸

路提刑司官亲诣所部州详虑决愆,将枝蔓干连人日下疏放,务施实惠,以尽应天之实。」

十二日,内降制曰:「近降手诏,委逐路提点刑狱官躬亲决狱,逐一开具闻奏,仍日下疏放枝蔓干连之人。尚虑不切奉行,委御史台觉察,按劾黜责;三省择其尤称职者,取旨升擢。」

二十五年七月三日,宰执进呈疏决文字,上宣谕曰:「行在刑狱皆已审克,外路须令宪臣因疏决旨挥下,躬亲诣州县检断,庶无冤滥。」

政和六年五月十四日圣旨,盛暑点检囚禁,外路限四月下旬预行检会。欲乞依政和例,预于四月检会行下。」有旨遵依施行。越三日,上复谕辅臣曰:「疏决减降,盖念盛暑囚禁,特施恩惠,固当依政和间指挥施行。至于虑囚,乃是祖宗成宪,似不当拘以时月,宜令有司各举常职。」乃诏诸路州军,令提刑须于六月初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其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断放不当,灭裂违滞,即按劾闻奏。是年六月一日,诏以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三省言:「每岁三伏,内圣恩疏决虑囚,其外路委官旨挥同时行下,缘川广等路去朝廷遥远,旨挥到日已过盛暑,窃虑未称矜恤之意。伏(东)[两]浙东、西系最近路分,令邵大受、徐康躬亲遍诣逐州军点

检催促,仍依已降指挥,不得多带人从。自是岁以为常。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三日,诏:「霖雨为沴,行在委监察御史,外路委监司、守令,催促见禁公事,疾速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二十三日,诏:「每岁盛暑,合虑囚徒,诸路州郡委提刑于六月内遍诣所部,将见禁公事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放。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六月十九日,诏:「以时当盛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委提点刑狱,前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决断。临安府属县徒已下罪,一面断遣。自今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四日,诏委监察御史一员亲诣大理寺及三衙、临安府并(前)[钱]塘、仁和县,催促禁公事,疾速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断。如有冤滥,从实改正。」

十一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当此雪寒,窃虑刑狱淹延,深可矜悯。」诏委刑部郎官前诣大理寺、临安府并钱塘、仁和两县,催促结绝。

二年三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四月下旬方检会行下,窃虑二广、四川道路遥远,指挥到日亦已过时。」诏二广、四川乞令提刑于六月初亲诣所部点检结绝。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各具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自是岁着为例。

八月二十六日,诏:「久雨未晴,深(采)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侍御史尹穑往大理寺、临安

府决遣。」

二十七日,诏:「浙西、江东霖雨害稼,窃虑刑狱淹滞,可令逐路提刑前往州县决遣。」

干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可令殿中侍御史章服往大理寺、临安府、仁和、钱塘两县,两浙东西路令提刑躬亲诣所部州县决遣。」

二年四月四日,诏:「淫雨为(冷宫)[沴,害]及禾麦,岂刑政失中以致咎欤!可令侍从、台谏讲究所宜以闻。其临安府并诸路郡县见禁刑狱,立(见)[限]结绝,委官分诣检察,以称朕寅畏之意。」

五日,诏:「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委台官一员,浙西州县委宪臣往决遣。」

六月六月:疑是「六日」。杀情理轻并杂犯死罪至徒罪已上,各减一等断遣,杖罪已下并放。 ,中书门下省言:「迩来淫雨为沴,窃虑刑狱淹延,虽委官决遣,尚恐未尽。」诏大理寺、临安府并三衙及浙西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御史台官,在外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躬亲就狱引问。如大情已正,内

九月十二日,诏:「温州诸邑近被水灾,已差珣前往赈恤珣:疑脱姓。,可就令点检本州岛并诸县刑禁,将杖罪以下先次疏放。如有冤抑,从实改正。」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臣寮言:「积阴久雨,尚未晴霁,深恐州县之间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内委郎官,在外委提刑,检察两浙州郡刑狱,决遣滞囚。」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诏:「以雨雪愆期,窃虑刑狱淹延,追逮枝蔓,行在所委刑部郎官,临安府属县委

本府通判各一员,躬亲点检,疾速结绝,仍各具决断名件申尚书省。」

六年闰五月四日,诏:「以久雨未晴,深虑刑狱淹延,有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见禁罪人,在内委刑部郎官,在外委通判躬亲决遣,具已断名件申尚书省。」

八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省言:「行在三衙见禁罪人,已降指挥疏决,其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理合一体施行。」诏委户部郎官、淮西总领滕乔躬亲前往决遣。

淳熙元年十月九日,诏:「阴雨未已,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州县见禁罪人,杖罪已下并放,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决遣。」二年六月、三年八月、十月、四年十月,皆以久雨,并同此制。

五年五月八日,诏:「浙西常州、镇江府及淮南、江东西州郡有稍愆雨泽去处,窃虑刑禁淹延,逐路见禁罪人各委提刑决遣,杖已下罪并放。」

十六年四月八日,中书门下省言:「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指挥外,诏余路州军令提刑须管于五月下旬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如提刑阙官,仰监司躬亲分头前去。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躬亲分头点检催促,应所委官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申尚书省。其守倅等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奏闻,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

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闰五月二十四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屯戍,所有见禁罪人,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及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除诸路州军已降指挥委官点检外,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各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结绝见禁人。内干照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徒已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务在恪意奉行,不致冤滥。如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九月十九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或有淹延去处,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应临安府并属县见监追赃赏钱及转厢号令之人,可并日下免追释放。」

淳熙元年十月四日以下二条年月非次,疑有误。指挥,每岁盛夏虑囚专委提刑,如提刑阙官,仰监司分头前去,此良法也。臣谓提刑之职,固当虑〔囚〕。且以广西一路论之,所管二十五州,一两月安能 历,孰若令监司 ,前知柳州赵彦礼言:「伏

分诣,无问提刑阙与不阙。然指挥内既令监司躬亲,又谓内僻远州县,即〔州〕委守臣,县委通判、职官,臣恐监司畏暑重出者假此为自便之计,虽置司之邻州近县,或指为僻远,悉委之守倅、职官矣。夫州县之狱,正恐州县官吏不时点检结绝,致有冤滞,故委监司亲虑,不惟可使官吏知畏,不敢淹留,而禁囚冤枉亦得自伸。若复委之守倅、职官,则其间徒有虑囚之名而无实者多矣。乞戒饬监司,每岁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谊)[诣]所部州军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如属县非监司巡历经由之路,即从监司委官前去,仍各开具所过州县月日、虑囚名件关白提刑司,类申朝迁。并不许妄以近便州县指为僻远,分委守倅职官,庶几虑囚之法不为文具。」从之。

七月十四日,诏:「近日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诸路阙雨州县,应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令提刑(委官)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已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按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绍熙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县狱之设,县官任其责,小则决遣,大则申所属州郡,非徒文具而已。比年以来,士大夫寓居多以外邑为便,县官甫下车则先诏问权要声援诏问:疑误。,往往循习谄媚,互相交结。其为权要声

援者,因县官之见知,遂假此以恐吓齐民,或以私忿未决、债息未偿,辄将小民拘送县狱。县官方承奉之不暇,乃俾老胥猾吏锻炼追考,有一人抵罪或至一户荡产,甚者根连逮捕以决权门之狱。虽其事可以立谈判者,亦必拘囚月余,如此则小民被虐者若何而申诉!乞行下诸郡属县,严行戒约,应小民有不因词讼而辄相寄狱,郡守、监司不行觉察,许经台省陈诉。」从之。

五年四月十一日,诏雨泽稍愆,窃虑刑狱淹延,差官检察决遣。

二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稍阙雨泽,窃虑刑狱淹延,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路州县已降指挥委官决遣外,尚虑江东西、两淮州县亦有阙雨去处。」诏江东西、两淮路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将见禁罪人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应申奏案,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庆元元年二月七日,诏:「阴雨未晴,有妨二麦,窃恐刑狱淹延,感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及两浙诸路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如路远去处,分委通判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放,仍将已断放过名件逐一开具闻奏。其诸处申奏案状,督责疾速依条施行,毋致违戾。」

三月十七日,勘会四川、二广州军每岁盛夏虑囚,诏令逐

路监司各随置司去处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巡历之路,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自是岁以为例。

四月十三日,勘会外路州军每岁盛暑虑囚,除二广、四川已降旨挥外,诏余路州军令监司依已降旨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诣所部州军,限五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先次断放。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非监司巡历经由之处,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自是岁以为例。

六月十二日,都省勘会:「正当时暑,深虑囹圄淹延,追逮枝蔓,理合催促结绝。」诏行在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临安府属县令提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临安府属县徒以下罪,事状分明、不应编配及申奏公事,虽小节不圆,不碍大情,并(诣)[许]一面断遣讫申奏。杖以下应禁者,并责保知在。如提刑已往别州虑囚,或阙官,即令漕臣一员前去,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讫事件申尚书省。(知)[如]奉行不虔,令

御史台觉察闻奏。自是岁以为例。

二十六日,诏:「马军行司见在建康府屯戍,理宜一体,并依行在疏决减降,仍委淮西总领躬亲前去决遣。」自是岁以为例。

十二月八日,诏:「时雪未降,见行祈祷,窃虑刑狱淹延,致伤和气,大理寺、临安府属县、三衙及两浙路诸州县见禁罪人,在内委台官,在外委提刑,躬亲实时前去检察决遣。内杖罪以下并干系等人,并日下疏决。」

四年八月二日,诏:「阴雨未晴,见行祈祷,令大理寺、临安府并属县、三衙各委长官,日下躬亲检察决遣。除紧人干系人外,并与疏放。」

开禧二年三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徐柟言:「近年以来,州县官吏以狱为市,大辟之干连,强盗之证对,缧系充斥,非法絣讯,任意锻炼,极其惨酷。每遇提刑巡历,责寄厢保,及监司出境而囚系如初。盛夏之月,恐其蒸郁,故分遣疏决。至于隆冬寒冻,其苦甚于盛夏,良由监司虽于五月巡历所部,平遣囚徒,殆与一时经过无异,足迹未尝一登狱门,囚徒未尝引问,案牍未尝阅视,非法收禁者未尝根究,赴诉责保者未尝受理,宜乎州县得以揣摩,罔知畏惮。乞令监司每岁十月下旬躬诣巡历疏决,一遵盛夏五月下旬虑囚之法。」从之

九月十七日,诏:「四川、二广州军,令逐路监司依每岁所降盛暑虑囚指挥,各随置司去处地里远近,分诣所部州军,限十一月下旬起发,躬亲前去点检,催促结绝。事理轻者,

先次断放。至来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巡遍。如属县非监司经由之路,即令监司委官,躬亲分头前去点检催促,各具所到及点检日时、已施行事件关牒提刑司,类聚申尚书省。内所委官点检催促过刑禁,并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遣)[违]滞,按劾闻奏。或奉行不虔,令御史台觉察弹劾。」余路州军亦同此制。每岁如之。

嘉定五年六月二十日,臣僚言:「祖宗立国,以恤刑为急务。每遇祈寒隆暑,必令提刑司分委官于所部州县虑囚。臣观广右州郡多号瘴乡,司臬事者惮于冲寒冒暑、深入烟岚,所委之官非州之倅则签与推也。然广右州军有倅者未一二,而所委职官间有癃(者)[老]补摄之人,每得台檄,更不起发,必迟之数月而后至,或有违命托故而规图改差者,为囚徒者将何以赴愬!乞(刑)[行]下本路提刑司,凡有虑囚决狱,如躬亲所不及,必精择所委,务得其人,无使癃老补摄之人得以淹囚留狱。」从之。

六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乞行下诸路提刑,每遇诸郡疏决,先令兵官责实土牢见禁人数,或不测于未决狱之前,躬至土牢阅视之。其有不应拘系以至死者,许其戚属陈告,守与兵官皆当(生)[坐]罪。每委官下县决狱,亦先令尉司吏级审责有无拘系平民。有非法拘系者,许人告首,痛惩一二。首以革其害,使斯民无抑抳诬告之患。」从之。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今后遇暑虑囚,命所差官将临安

府三狱见禁公事,除情理深重、常例所不得原者,自合听候依法施行,其余各随轻重,尽行编排,减降决遣。大理寺、三衙、两赤县并照应一体断决。其今年断遣未尽者,截自未降停决指挥以前,行下所属催促,速与减降裁断,庶缧珌之囚亟拜实惠。」从之。

七月十五日,白札子言:「刑部见催促诸路累翻积年未决之狱共四十六件,其间有系八年九年公事,今来已经涉七年,尚未了绝。兼诸路翻异公事径行移勘、不曾申上者,又不知其几。淹延刑禁,追逮干连,旁及无辜,或有死亡者,皆因顽囚避罪妄翻,及有元勘失实,遂致兴狱不已。乞朝廷照淳熙十四年及绍熙四年已降指挥,令诸路提刑躬亲将翻异之狱,与逐州守臣临安府即令两浙运司同守臣。更切从公审勘。如罪人情状明白,别无可疑,委系避罪妄翻,即照刑寺已定断得旨事理施行;若见得前勘有未尽情节,委涉冤抑、可疑及未经刑寺定断,并仰具奏取旨施行。其元勘失当官吏,并与免一案推结收坐一次,庶几治狱一清。」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检 验

猜你喜欢
  卷一百五十一·志第一百四·舆服三·脱脱
  卷第七十八·胡三省
  卷二百二十二·杨士奇
  卷之一百五十二·佚名
  第三册 天聪元年四月·佚名
  钦定续通志卷四百八十三 列传二百八十三·纪昀
  提要·陈次升
  顺天·周绍良
  重光·周绍良
  弇山堂别集卷五十四·王世贞
  卷一 五帝本纪第一·司马迁
  钦定南廵盛典卷六十一·高晋
  3.黄帝战蚩尤·林汉达
  北史识小录卷三·沈名荪
  十二年·佚名

热门推荐
  巻十四·顾瑛
  卷三十·胡文学
  卷二十九·胡文学
  卷二十七·胡文学
  卷二十八·胡文学
  卷二十六·胡文学
  卷二十四·胡文学
  卷二十五·胡文学
  卷二十三·胡文学
  卷二十一·胡文学
  卷二十二·胡文学
  卷十九·胡文学
  卷十八·胡文学
  巻十三·顾瑛
  卷二十·胡文学

随机推荐

  • 欧阳闢·唐圭璋

      闢字晦夫,临川人,从学于梅圣俞。元祐六年(1091)登进士第。任石康令。   临江仙   九日登碧莲峰   涧碧山红粉烂漫,烟萝远映霜枫。倚阑人在暮云东。遥天垂众壑,平地起孤峰。   大好家山重九日,尊前切莫匆匆。黄花

  • 卷三十六·唐圭璋

    ○贺圣朝野僧归后,渔舟才缆,绿桧生烟。对寒灯、潇洒枕书眠。听石漱流泉。丹炉火灭,琴房人静,风自调弦。待孤峰顶上月明时,正一梦游仙。此首前尚有贺圣朝夕阳沈后一首亦未注名氏,案此乃丘处机词,见磻溪集○行

  • 卷一·陈起

    钦定四库全书江湖後集卷一      宋 陈起 撰巩丰丰字仲至号栗斋东平人南渡後居婺州淳熙十一年进士有东平集二十七卷芋洋岭背闻雨声满山细聼林上槁叶风过之相戞击而成音後先疏数中节清絶难状篷笼夜雨未足为奇日

  • 希澹园诗集卷一·虞堪

    (明)虞堪 撰○古体杂言沧浪操(孺子鼓枻作)泛沧浪猗毋泊我舟通汗漫猗毋遏我游彼湛湛猗既玄以黝物扰扰猗其盍以修夫滔滔猗吾宁与休孰知我猗不我为俦叹自取猗从者惟由钓鱼操瞰沧浪而盘礴阅浮云之巻舒物悠悠其永逝吾何心而钓

  • 卷二百二十八·表第十九·脱脱

        宗室世系十四      《宋史》 元·脱脱等

  • 卷之六·佚名

    光绪元年。乙亥。三月。癸丑。谕内阁。载迁等奏、应行急修工程。请派大臣查验一摺。孝糟朽情形。着派宜振。将应修工程敬谨查验。奏明办理。现月  ○湖广总督李瀚章奏、殉难知县王恩绶建立专祠。请饬部列入祀典。

  • 三五三 安徽巡抚闵鹗元奏覆查给还原书情形并呈续获违碍书籍折·佚名

    三五三 安徽巡抚闵鹗元奏覆查给还原书情形并呈续获违碍书籍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徽巡抚臣闵鹗元谨奏,为遵旨覆奏事。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准大学士舒赫德、于敏中字寄,内开乾隆四十一年九月二十〔一〕

  • 卷二十二·鄂尔泰

    <史部,传记类,总录之属,钦定八旗满洲氏族通谱  钦定四库全书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目録卷二十二叶赫地方纳喇氏金台石      布扬古苏纳额驸     舅舅阿什达尔汉柏尔赫图     瑚锡布克锡讷      固

  • 熹宗本纪·张廷玉

    熹宗达天阐道敦孝笃友章文襄武靖穆庄勤胐皇帝,名叫朱由校,是明光宗的长子。其母为选侍王氏。万历三十三年(1605)十一月,明神宗曾因得此长孙而告示天下。四十八年(1620),神宗在遗诏中嘱咐及时册立皇长孙,但未来得及进行。九

  • 卷九、明朱成功之事迹·黄鸿寿

    世祖顺治二年,明绍宗隆武元年也。夏闰六月,明赐南安侯郑芝龙子森国姓,名成功。森即芝龙娶日本肥前人田川氏女所生子也。生之夕,火光烛天,芝龙心异之。芝龙以平海贼刘香功,官都督。森在日本已七岁,屡请于日人,始遣森还,而留翁氏

  • 卷八十三 鲁仲连邹阳列传第二十三·司马迁

    鲁仲连者,齐人也。好奇伟俶傥之画策,【索隐】:按:广雅云“俶傥,卓异也”。【正义】:俶,天历反。鲁仲连子云:“齐辩士田巴,服狙丘,议稷下,毁五帝,罪三王,服五伯,离坚白,合同异,一日服千人。有徐劫者,其弟子曰鲁仲连,年十二,号‘千里驹’,

  • 卷一百二十九·佚名

    钦定四库全书明会典?一百二十九刑部四祭祀明律祭享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

  • 乐庵语録卷一·龚昱

      宋 龚昱 编  先生曰宣和庚子嵗某以舎选贡京师入辟雝肄业率性斋同舎生赵孝孙仲修者洛人伊川先生髙弟赵顔子之子也于某有十年之长辛丑春同试南宫仲修中优选而某被黜落仲修勉之曰公盛年一跌庸何伤姑归读书可也且

  • 卷十九·叶梦得

    钦定四库全书卷叶氏春秋传卷十九宋 叶梦得 撰昭公三三月公至自齐居于郓公既失守其宗庙矣何以书至春秋之辞也公虽居外而义不敢以外公故犹以在国之礼书之也夏公围成成孟氏之邑邑不言围此何以言围以公之不能得成也附于

  • 卷六·郑伯谦

    钦定四库全书太平经国书卷六    宋 郑伯谦 撰内外上【论三官兼统内外】或问小宰宰夫推广太宰之法而耸动警饬百官府之治其于事则为宜而于势则为顺矣至于王宫之戒令政令则自有宫正宫伯以掌之王内之政令则又有内宰

  • 一切经音义卷第七十二·唐慧琳

       翻经沙门惠琳撰  音显宗论四十卷 琳  阿毗昙心论四卷 玄  法胜阿毗昙心论六卷 玄  杂阿毗昙心论十一卷 玄  右四论六十一卷同此卷音。  显宗论三藏圣教序(前音义最初第一卷首已具训释讫此略而

  • 修行本起经卷上·佚名

    后汉西域三藏竺大力共康孟详译  现变品第一  闻如是。一时佛在迦维罗卫国。释氏精舍尼拘陀树下。与大比丘众千二百五十人俱。皆是阿罗汉。已从先佛。净修梵行。诸漏已尽。意解无垢。众智自在。晓了诸法。离于重担

  • 录曲余谈·王国维

    一卷。王国维撰。本书为戏曲杂考札记一类,对古代戏曲中的角色名目、杂剧传奇的本事、曲家、曲目、南曲源始等多有考证。采取分条列项的说明方式,眉目十分清楚。其中有些材料被作者纳入所著《戏曲考》、《宋元戏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