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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后唐天成元年七月二十七日,尚书省准堂帖:“应内外带职除官,自三公至郎官,合纳礼钱送尚书省,都司具旧例如左:检校太师、太尉旧例各合纳钱四十千,准蠲减外,今各合纳钱二十千。检校太傅、太保旧例各纳三十千,减外今纳十五千。检校司徒、司空旧例各纳二十千,减外今纳一十千。检校仆射、尚书旧例各纳一十五千,减外今纳七千。检校郎中、员外郎旧例各纳钱一十千,减外今纳三千四百。”敕:“会府华资,皇朝宠秩,凡霑新命,合纳礼钱。爰自近年,全隳旧例,方当提举,宜振规绳。其间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自军功迁陟外,其馀自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判官以下,三司职掌监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官等,凡关此例,并可征纳。其检校官,自员外郎至左仆射,衹取初转一任纳钱,若未改呼,不更征纳。仍委尚书省都司逐月具数。申中书门下。”

梁开平三年三月,升为正一品。

后唐天成二年八月,中书门下奏:“据新授尚书左仆射李琪状:‘准旧例,上事日合有恩赐百官酒食,具载开元礼文者。’寻下太常礼院检开元礼,祇有从太师已下至六部尚书、太常卿、太子詹事、诸卫大将军、京兆河南牧、上州刺史,受册拜庙,各就本司礼上,无中书门下送上之文,亦无恩赐酒食之事。又检礼阁新仪,并不载诸品大臣上事礼例,唯仆射初上见群寮轻重之礼。惟元和六年御史中丞窦易直奏,七年尚书左丞段平仲奏,太和四年中书奏覆,下太常礼院并尚书省详议,终未能定。大凡礼上为领本司公事及与官寮相会,并受人吏参贺,内外无异,前后皆同。李琪寻会群僚,不称新授,已领公事,已请料钱,更引上仪,即非通制。今请李琪任便赴省,发遣公事。今后文武两班受恩命者,不计高卑,未领事不得擅落新授字,及便请料钱。内廷学士、中书舍人,不在此限。”从之。

长兴四年十一月,新授尚书右仆射卢质奏:“臣忝除官,合赴省上事,若准旧例,左、右仆射上事仪注,所费极多。欲从权务简,衹取尚书丞、郎上事例,止集南省属僚及两省官送上。亦不敢辄援往例,有费官中自量力排比,兼不敢自臣隳废旧规。他时任行旧制。”从之。

梁开平二年四月,改为左、右司侍郎。〈避庙讳也。至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复旧为左右丞。〉

后唐长兴元年九月,升尚书右丞官品,与尚书左丞并为正四品。

后唐同光二年正月,中书门下奏:“准本朝故事,如封建诸王、内命妇及宰相、翰林学士、中书舍人、诸道节度、观察、团练、防御、留后官告,即中书帖吏部官告院,索绫纸、褾轴,下所司修写印署毕,进入内宣赐。其文武两班并诸道官员及奏荐将校,敕下后,并合呈本道进奏院,或本人自于所司送纳朱胶、绫纸价钱,各请出给。今后请除内司大官并侍卫及赏军功将校转官外,并请官中不给告敕。”从之。

三年正月,敕吏部:“今后特恩授官,侍卫军功改转,内庭诸司带职,外来进奏受官,绫纸并宜官给。旧例朱胶一切停废,礼钱亦不征取。又虑所司人吏,不办食直粮课,逐月两司各支钱四十千。至于台省礼钱,宜特蠲减,比旧数五分许征一分,其特恩已下,不得征纳礼钱。仍令中书门下,条流敕画经过,诸司不得停滞。其官告,若是宣旨除授及品秩合进呈者,准例进内,馀并送纳中书门下,点检给付。敕画到本司,十通已上官告,限三日内印署,三十通已上限五日,五十通已上,中书门下与限催促。如临时缓急宣赐,不拘此限。”

天成元年七月,中书奏:“近奉宣旨:‘使府判官、州县官告身敕牒,今后据通数进纳,仍令祇候宣赐者。’旧例,朝廷命官,除将相外,并不宣赐官告。因伪朝条流,凡准宣授官,即特恩颁赐,今使府判官,皆许本道奏请,或闻多在京师,至于令、录,悉是放敕后,本官自于吏部出给告敕,中书不便管系。臣等商量,自两使判官、州县令录在京除授,即望令于内殿谢官,便辞赴任,不更进纳官告。其判司、主簿,不合更许朝对,敕下后望准旧例处分。”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敕:“兵、吏部应出给书写印署官告,其本曹郎中,令自今后于本官幕次当直,候知印宰相、当制舍人出授即归,人吏并勒随本官祗候,仍下度支逐日量破食料。其本行尚书侍郎、左右丞等,每日赴朝遇行敕,旋即印署发遣,免至公事淹延。”

三年十一月,吏部奏:“流外官今后衹考年劳,乞不试判。”从之。

四年十一月敕:“今后应是官告,除准宣破外,其陈乞除官、并追封、追赠、叙封、进封官告,及举人冬集,绫纸、罗褾轴、锦袋等,宜令并与官破,仍勒各随色様尺寸,如法装修,疾速书写印署进纳。”其月敕:“应诸道州府令、录等官告敕牒,元是中书进纳入内,令阁门宣赐。其判官、主簿官告,旧是所司发遣受恩。今后赴本任,地理远近,各有程限,比候进纳,恐有停滞,况绫纸、褾轴,价钱近已官破,今后所除州县官告身敕牒,宜令中书门下指挥,不要进纳,并委宰臣当面给付。”

长兴二年闰五月十九日,吏部状奏:“当司制敕甲库专知官,一例近停废者。伏缘当司主掌制敕甲库,与三库不同,常日检寻,诸司取证,稍有差谬,所失非轻,无人主持,必虞败阙。今欲于吏部令史内选差一员句当,又缘公事至重,仍遣别不执行他事,兼乞除本役外,特与减二年劳考者。”奉敕:“宜依。其中书、门下省兵部甲库公事,亦准此。”

后唐同光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奏:

当司奉今年三月二十八日敕:“内外文武官母、妻,可据品秩高卑封邑号者。”当司检会旧起请叙封条贯如后:

一、准旧条,应内外文武及致仕官母、妻,叙封进封邑号者,或遇特敕,别加奖封外,其馀官据官阶齐五品,母为县太君,妻为县君;官阶齐四品,进封母为郡太君,妻为郡君;官阶齐三品,母进封为郡太夫人,妻为郡夫人。如未经封邑,虽位至三品,亦以从初品叙。近年多于所司陈状,便请依官品叙封,既非特敕,恐失旧规。其所请准例封,并请依格条施行。

一、准旧例,应外任,其上州刺史或带使额都督府,在京军诸卫将军、小将军已上初任,听准例各与母、妻依品第叙封。其东宫杂五品初任升朝,并中下州刺史,并许至第二任叙封。如自班行及遥郡除授中下州刺史者同,已两即许听叙,其他并请准例。

一、诸道节度副使、节察两使判官,先准起请节文。如曾任五品已上升朝官听叙封。缘带使职,不合与诸色带职官同列。自今后,如全未经封者,许与母、妻一度封叙邑号,仍须官阶合格;如更除授归班官,领郡符,即许进封;如守职就加官阶,不在进封之限。今又伏见诸道有奏置行军司马并参谋者,其职位实在副倅之上。自此是曾任升朝官并刺史者,亦请节度副使并两使判官例处分。

一、前资官请与母、妻封进邑号,或多积岁,或曾经殿累停替,皆妄有申请,当司请各立年限,其邑号得替后一年内听叙,一年外并殿累未改头衔,并不在申请之限。

一、应诸色官请与母、妻叙封邑号者。窃缘先有文武官授官敕申,并先封邑号敕申,累经散失,无凭检详。近者多是身在他处守官,于所司投下公状,则削去现在头衔,却称前任官品。若当司便与申奏,则敕下后所给告牒,年月不同。自此请准前后起请节文,如省司失坠敕申者,京官引验本官告身敕牒及母、妻前封邑号。告身敕牒如因失坠,即磨勘历任。如官序显著,参详前封不虚,即取登朝官三员充保,仍须结罪使印,方与进封。如是曾任节度、观察、团练、经略、防御、刺史等,则责本道进奏知后院状入案。刺史无知后院,即取使府进奏官状,并准京官例,取登朝官三员充保。其五府少尹、左右司马、外道带职官等,若自班行除授,即准京官例检勘;若自本道奏荐,即准节度使已下至刺史取进奏官状详验。如无保状,具历任经堂陈述,候裁下点检讫,即却勒从初封叙。如进拟后再勘,及有人纠告,称官阶及前封邑号谬妄,并在官杂带职官违碍条格,亦自落职名请叙封者,其本官具名衔申奏,其陈状句当人申堂取裁。其诸色官并各守条限指挥。其句当人,如与外州府刺史、诸色官句当者,即须系外州府职名。其所通状,仍须具乡贯,兼取本道进奏官连署识认,使本道进奏院印,方可施行。如是京官下句当人,不系见任、前资,并须是本任官司局人吏句当,仍于状内分明竖出某司印,兼委本行令史署保,如违格条,不在施行之限。

一、应升朝并诸州刺史、左右司马、五府少尹,凡与母、妻封邑号事,其中或有进奏官句当人,才敕下便经省陈乞封叙,当司若便施行,又虑却有追改,稍或逗挠,即缘恩命已行,官阶合格,前后起请节文,未曾条制。自今后京官或身在京除授外官者,并在外除授,或带职,或诸道奏荐,受官阶品职衔合格者,不系四品五品已上,候印给告身毕日,将至当司引验,方许据状封叙。

一、应诸色官阶,合格后却授陵台令、州县官,或带诸杂散职,或授场监职衔,有碍格条者,却即引前任阶衔论,若一例施行,恐紊条式。自此后,须待再授官阶相当,即许叙使,不在以见任不合格例官衔请论进拟之限。

一、准旧例,应诸卫小将军、上中下等州刺史、都督使额,母、妻封至郡君并止。纵检校官或阶爵至三品,亦不在论请进封之限。如是防御、团练、经略等使已上,阶至三品,许至郡夫人、郡太夫人。其馀诸色官,并请各循元格阶品。

一、准旧条,应外任除五府少尹、诸州刺史封叙外,其左右司马与长史、别驾,一例厘革,不许封叙。自后诸道论请不绝。今勘会大都督左右司马,与五府少尹资序不殊,自今后请准五府少尹例,特许叙封,仍须检勘出身,不碍正条,方与团奏。馀并依元起请条流。

一、准往例,诸道上州司马别驾、陵台令、率府诸卫郎将、中郎将、司天五官正,虽是五品,并不在封叙之限。其大理正,先有起请,不许。缘是次对官,即与五官正不同。今请同诸五品例施行。

一、诸色官请与母、妻进封邑号,准旧例,若遇改官加阶爵、或加检校官者,勒句当人于状内竖出所加官转阶年月,当司检勘不虚,即与进封。如不遇改官转阶,不在进封之限。

一、文武官封王,爵邑加实封,准旧例,合司封印给敕牒告身。自离乱已来,兵、吏部多错误印给。若是因检校官加阶,或因除正官,便封爵邑加实封者,便以文为首,即合兵、吏部印给。如回封爵邑实封或封王,事在司封,印给请准例处分。

一、文武常朝官,初请与母、妻封邑,经都省发状后,当司验本官告身敕牒。伏缘近日多不便出告身,遂致无凭引证。自此除当司检兵、吏部甲库勘授官年月日敕头外,请许通纳前任告身,或两司料钱历子,分明不虚,并子案牒送门下省,许验申奏。

一、当司所给王公封爵承袭告身,如带同中书门下,使色背金花绫纸;如节察不带使相者,白背金花绫罗纸;已下诸官,并使白绫纸。其追封并邑号,则不系品位高卑,并使色背金花罗纸。其纸面除内出翰林修写告身外,不得辄画龙凤。又除堂封送到书及国夫人已下叙封告身外,当司所给诸色官员告牒焚黄等,诸选定书写吏人,并所供绫罗纸三人,各录姓名入案,及给牒知使省号印子为验,贵免参杂。

敕:“宜依。”

长兴二年十月敕:“在朝臣寮及藩侯郡守,据礼例合追赠者,新授命后,便于所司投状,旋与施行。自中兴以来,外官曾任朝班,据在朝时品秩格例,合得封赠叙封,未霑恩命者,并与施行。其叙封妻室,品荫子孙,仍令所司一一具格式申奏。其或应得而不与,应不得而与之,罪在所司。”

晋天福二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准二月二十六日敕:‘内外臣僚亡父母、祖父母,据品秩未封赠者与封赠,已封赠者三代更加恩命。’按旧制,一品官亡父已上三代,约其子官品第降一等,亡母追封国号,祖母已上第降一等。”敕:“其内外准敕合与三代已下封赠者,并以现居官品比拟,不得第降。付中书门下准此。”其年十二月敕:“应内外文武臣寮,父母在,如子品秩及格,各与加恩。若在朝列者,父与致仕官,母与叙封郡邑号。其外四品已上,节度团练防御使、刺史,父与致仕官,其馀与同正官,母与叙封郡邑号。如内外官父已有致仕官及同正官,母已曾叙封,子品高者更与加进;如父有职官者,不在此限。馀准格文处分。”

汉天福十二年九月,尚书司封奏:“当司合行事件如后:皇太后三代祖母并追封国太夫人。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国王曾祖母,亦追封国太夫人。中书门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官、使相曾祖母、祖母亡,并追封国太夫人;如母在,叙封母为国太夫人,妻为国夫人。〈已上并在中书施行。〉东宫一品、尚书省二品、不带平章事留守节度使祖母,并许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母为郡太夫人、妻为郡夫人止。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经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依旧施行。东宫二品、西班二品、尚书省三品、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侍郎、太常卿亡母,并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为郡太夫人,妻为郡夫人止。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经追封三代、两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依旧施行。母应致仕官如未致仕日曾任五品以上正官,合得叙封者,与据品秩施行,嫡母、正室即许封叙,如非嫡、继及正室,不在论请封叙之限。应诸色官请与母、妻叙封,须候官阶齐即得。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许施行。”敕:“从之。”

乾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敕:“应内外文武官员,有父、母见在合得加恩叙封者,不在官阶品齐,但见居官品合与父加恩、母叙封进封者,便与施行,馀准前敕。”其年七月三日,尚书省奏:“准赦书节文,在朝文武臣僚,父、母在者并与进封,内有父在见任官,母合叙封否?中书帖吏部废置司,令具新旧敕例。父在见守官,得承子荫加恩,及父在母叙封、追封,合加‘太’字事例申上。吏部废置司以前后格敕内,衹言父、母许与加恩,即不说父在见守官,及前任得承子荫加恩例。司封以检详前后敕例,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即不说父在不加‘太’字。近例有中书舍人艾颖,于天福五年十二月任殿中侍御史,父在,继母李封县君,不加‘太’字。尚书司门郎中尹倔,于天福八年三月任尚书仓部员外郎,父在,母宋封县君,不加‘太’字。”奉敕:“应内外臣僚,如父准恩敕合承子荫加恩者,父未曾有官,即量与致仕官,见任亦自该恩赦,又难用子荫,如已去任,愿授致仕官者,亦可施行,即不得就加恩命。其父在母承子荫叙封、追封,合加‘太’字与不合加,虽有艾颖、尹倔近例,恐是一时特恩,别无敕例,宜令尚书省集议奏闻,永为常式。”尚书省奏议曰:“臣等详本司前后敕条,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进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云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据敕格不载为母加‘太’字之文。若以近敕,因子贵与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从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荫加母‘太’字;若虽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荫妻,叙封亦不合用子荫之限。”从之。

后唐天成三年五月十九日敕:“近代已来,文武官阶稍高,便授柱国,岁月未深,便转上柱国;武资初官便授上柱国。官爵非无次第,阶勋备有等差,宜自此时,重修旧制。今后加勋,先自武骑尉,经十二转方授上柱国,仍永为常式。”

清泰元年八月,尚书司勋郎李盈休奏:“近日朝廷凡初叙勋,便至柱国。臣伏见本朝位至宰辅藩镇,其勋皆从初叙,盖欲承人扬历功用之重也。勋格自武骑尉七品至柱国正二品,凡十二转。令从群官得叙封者,并请自武骑尉依次。”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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