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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二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十二

兵部七

军役

军政至重其目有收补重役冒名缺伍老疾等项皆见於诸司职掌以後又有存恤之法今附録之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士俱有定数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爲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爲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一名爲一百户所其有卫分军士数多千百户所统则一每一百户内设总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领钤束大小相维以成队伍管军官员操练抚绥务在得宜毋敢紊乱空歇若逃故老疾勾丁代补中间冒解同名并各项充军重复非止一端条开於後

收补军士

诸司职掌

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勾解内外卫所逃故军人正身并户丁到部审实明白逃军照例断发有能自首者免罪复役其补役户丁如在京卫分填给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府通类差人押送取收管囬照仍行移各卫收役年老残疾发囬兑换壮丁其幼小户下无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卫操练七八岁以下或发在营或发原籍依亲行移该卫纪録候长成勾补其有奸顽故推老疾不将壮丁补役者问罪如律仍勾壮丁若长解不行用心管押依律责限发囬根捕受赃脱放送法司问罪其有民人首报投军并远年歇役军丁首报着役无卫分者照发外卫有原卫者就发充军仍行原籍官司体勘若有规避即提送法司问罪

重役

诸司职掌

凡有陈告一户或为垜集首报收集或为事问发在京在外卫所重复充军二名三名者须行各卫着落当该官吏保勘明白及掲照黄册果系同户别无人丁具奏定夺其有为事免罪充军正身并丁多者不准如有隐瞒丁口朦胧陈告者问罪如律

事例

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卫所有一户充军二名者免一名为民 洪熙元年令军户重役者不问二处三处止并一处其余悉与开豁 宣德四年令军户重役止有幼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补止役一丁补军余余卫皆免若调发别卫而本卫又勾户丁补役者勘实发囬聼补见役卫分军伍其招募等项见丁充军事故照名勾补者先解一名次具实有人丁申部拟奏定夺

冒名

诸司职掌

凡有陈告本户系是民籍止与故军同名同姓被里甲人等卖放正军朦胧冒解者发囘合干有司提对曾经府县陈告不理着令所管上司衙门归问若俱不理必须给批差人先提当该吏典并事内干问人数送法司对问其有干问府县官员具奏提取若被在卫军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对问果系故军生前妄报坐名勾取者掲照黄册是实改正发囘为民仍行原卫着落亲管官旗挨勾应补正军

事例

宣德四年令民户与军姓名相同冒勾解补者照例审实开豁若同姓同名之人已经到卫食粮三年之上者不准 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为军者虽有该部文移坐取有司即与保明不许朦胧冒解 正统二年令军丁诉告冒解者暂收着役行移照勘果系冒解改正为民妄告者行本卫究治

军士缺伍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人或有死亡户絶或有陞调或为事起发等项缺下队伍须要行移卫所保勘明白许令除豁即於多余军内拨补若死亡止有幼丁许令本卫纪録在伍作数其在逃未获务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许拨补事例【见收补军士及武库司清军项下】

老疾军人

诸司职掌

凡内外卫所军人或征进工作伤残或患痼疾及年老不堪征差者须要保勘相验是实许令户下壮丁代役若无少壮止有幼小人丁许令该卫纪録操练仍令老疾随营如果户絶无人掲籍查勘明白具奏除豁聼令随营或依亲还乡缺下军伍於多余军内拨补

事例

洪武十五年令各卫军士年老及残疾有丁男者许替役所管官旗留难者坐罪 二十三年令老疾军有子年一岁二岁该纪録者皆与正粮候成丁收役不许别勾以乱队伍 天顺八年令府军前卫幼军俱终本身不必迁补 成化十七年奏准幼军有老疾者相视明白具奏踈放开伍但逃者仍勾其户丁补役其补役者亦终本身

存恤

事例

宣德元年令新勾到卫军士限半月收幇月粮两月葺理居室俟其安定方许差操 四年令天下卫所每军一名免原籍户下一丁差役在营军余亦免一丁令专一供给 正统二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本部主事一员督同五城兵马巡点存恤有限内差拨及私役科扰者参奏问罪其各卫仍委官一员专管 三年令新军逃亡过二百人者该卫存恤官罚俸五个月过百人者二个月不及百人者两个月在外卫所依在京例仍从巡按按察司官点视 五年令新到军人系曾勾赴卫存恤一次重复在逃者不拘正军户丁即送着役不在存恤之例 弘治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卫所官吏求索新军财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逓降不及前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佥充民壮

军籍之外有民壮有司佥点以备警急即古民兵之遗意今附於军役之後

事例

洪武初立民兵万户府简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以时操练有事用以征战事平复还为民有功者一体陞赏 正统十四年令各处招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 天顺元年令招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与免五石仍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如有事故不许勾丁 弘治二年令选取民壮须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壮之人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其余照天顺元年例 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余例问罪

明会典卷一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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