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
(丙午)七年清康熙五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日壬午,大司諫鄭萬和等啓曰:「刑曹佐郞鄭時亨,使其傳飯婢,呈狀本曹,有所爭訟,又對該掌同僚,親自圖囑,其鄙瑣之狀,無不唾鄙。請罷職。」上從之。
○諫院以災異上箚,請克謹天戒,頻接儒臣,嚴宮禁而肅內外,開言路而來直諫,末言百隷怠官,胥吏弄奸之弊,上嘉納之。
○禮曹判書。李一相卒。一相十七登第,歷踐淸要。宋時烈之爲吏判也,欲與之共事,自藩臬,內遷亞銓,其爲士論推重,蓋如此。末年爲李之翼所彈劾,廷臣皆言其不實,遂得伸雪。而一相居常鬱鬱不樂曰:「以吾不文爲大提學,宜其速災也。」一相與其父明漢、祖廷龜,三世主文,國朝數百年所未有也。
1月2日
○癸未,上敎于政院曰:「方物豹皮褥進上時,承傳色內官全胤鄭,敢以退送之意,再三啓達,其習深關後弊,不可不防微杜漸。拿問定罪。」
○副提學趙復陽等箚陳遇災修省之道。而以聖志之不立,聖學之不講,言路之不廣,上下情志之不通,弊政害法之不袪,反覆陳戒,上答曰:「箚辭激切,予甚嘉歎。敢不書紳而服膺焉。」
1月3日
○甲申,上御養心閤,引見大臣及備局諸臣。江華留守徐必遠亦入待。上命大臣與工曹判書李浣、江華留守徐必遠,論水、陸軍及移鎭利害。必遠曰:「水、陸竝擧,豈不便好?但軍兵數少,水、陸軍勢,難分而二之,欲罷水軍,專爲陸軍者,蓋以此也,浣以移鎭爲不可。」且曰:「此在聖明之酌量,而亦宜與大臣議定。其他諸事,皆係於舟師之罷不罷耳。」領相鄭太和曰:「兩臣所爭,只在於舟師一款。德浦等三鎭所屬水軍,元居江華者四百名,則移屬本府,其代別樣料理充給,則似爲兩便。而但未知何樣措置,可以充給也。」必遠曰:「三鎭戰船,創設已久,而尙未整頓。至於船格等各色,不成貌樣,無以應緩急之用矣。」太和曰:「今雖欲整頓,只責於水使,則水使無以辦出。」上曰:「然則以三鎭所屬四百名,移屬於本府,其代依三南舟師分防之例,以附近處陸軍,如數劃給,射手則雖有廳軍士,亦許定送,船格等各色整頓事,令兵曹與水使,相議料理,俾無虛踈之弊。」上又問中軍何以處之?必遠曰:「臣意以爲,中軍欲盡領所屬,則留守所領,不過四五百人,若使留守領之,則中軍之設,似涉無益。且中軍常患不得其人,多有奸濫之事,故欲罷之矣。」上曰:「中軍雖堂下官,亦可爲之。堂下武弁中、勿論都監把摠各衙門軍官,許令留守自辟,而留守親兵,則定爲二哨可也。」必遠曰:「軍餉之定數,李浣以爲不可支,軍餉之多多益好,臣亦豈不知乎?」上曰:「見存之數幾何?」必遠曰:「米十二萬石、大豆二萬石、租一萬餘石矣。」許積曰:「必遠之言,爲民弊也,浣之言,爲遠慮也。」太和曰:「不可輕易定數矣。」必遠曰:「京畿水營料米,只百石,故無以資用。所率軍官,至於還送加給,然後可成模樣矣。」太和曰:「宜自宣惠廳加給百石。」上從之。積曰:「進宴雖已退定,此禮終不可不行。今旣歲飜,似當定日。」上曰:「兩殿當各設宴禮,以此分付禮官,二月念後擇日可也。」上以宋浚吉疏,謂領、右相曰:「此疏一款,以金佐明之爲輔養官,非國朝故事云。若然則佐明雖合此任,似當遞改矣。」太和曰:「臣曾於榻前,擧佐明爲此任,到今物議如此,不勝惶恐。」上曰:「改差可也。」副提學趙復陽曰:「綾原大君居家之行,人所不及,淸儉一節,在宗戚中最賢,而以無諡狀,尙闕賜諡,誠欠典也。」上曰:「曾前外朝宰臣,亦有無諡狀而賜諡之規耶?」太和曰:「故相臣吳允謙,遺命勿請諡,故本家無諡狀,而臣等嘗陳達賜諡矣。」上曰:「依此例賜諡。
○復設進宴廳,差出堂上、郞廳。
1月4日
○乙酉,日有兩珥。白氣出自右珥,長丈餘。
1月5日
○丙戌,日暈兩珥。白虹出自兩珥,逶迤指北,長三四丈。
1月6日
○丁亥,東昌尉權大恒卒。
○司諫院啓曰:「頃者慶安君之喪,淸平君佺,以有服之親,於未成服前,喚妓醉謔,其蔑禮無識甚矣,請罷職。」上不從。
○司憲府復申福昌君楨罷職之請,上從之。
1月7日
○戊子,執義吳斗寅、掌令成後卨,以災異上箚,請勉强學問,頻接臣僚,蕩滌奴婢虛錄,疏決中外滯囚,又曰,兩司以賞加之濫觴,重囚之輕釋,閱歲爭執,公議可見,而殿下一向留難,竊恐刑賞自此紊亂,終無以勸懲也。上報以優批。
○報恩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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