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
(辛酉)十七年清乾隆六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丁卯,下勸農綸音于八道、兩都,又命備局,飭諸道。
1月2日
○戊辰,持平金翰運以李彙恒疏斥,上疏自辨曰:
其所謂擅改眞儒之啓者,臣之所改,不過以亟正邦刑,改爲嚴鞫處斷。畢竟處分,歸於嚴鞫,到今追提,爲臣罪案者,誠是意外。
上賜例批。
1月3日
○己巳,改定各陵官及小各司官制,從左議政宋寅明議也。健元陵、貞陵、獻陵、顯陵、思陵、敬陵、昌陵、恭陵官一員,陞爲令,定爲南行五品窠,五朔計日後,始許遷轉。尙衣直長一員,陞爲主簿,宗廟直長一員,陞爲令,社稷直長一員,陞爲令,繕工直長一員,陞爲主簿,定爲南行參上窠,泰陵奉事一員,陞直長。孝陵、康陵、穆陵、徽陵、崇陵、明陵、翼陵、惠陵八奉事,改號別檢,依長寧殿例,定爲承文參下窠,二十四朔計仕出六。宗廟令、社稷令、永禧殿令、平市署令,此四窠,以陵令之代,定爲文臣五品窠,竝以曾經騎省人擇差,直長減三員,奉事減九員,南行參上加十二員,文臣參上加四員,文臣參下加八員。
○命光陽縣出陸罪人金聖鐸,特許給由,歸葬其母。時左議政宋寅明,因聖鐸之子泣訴,白上曰:「在謫人之遭父母喪者,雖罪名至重,臺啓方張,亦皆許其歸葬,此先朝定式也。」遂有是命。
○憲府申前啓,不允。
○諫院〈司諫權賢。〉申前啓,不允。又啓言:「康津縣有弑夫獄,獄情固多疑晦,而推官不思盤問得情之道,惟以收殺爲急,罪人母女,竝斃於一次之刑。請當該推官,先罷後拿。臺臣補外,乃一時之罰,守令年限,卽金石之典。珍島郡守朴㻐,當初補外,已涉過矣,而今年又恰滿七十,請改差。」上允之。
1月6日
○壬申,檢閱金相福,因史薦事,上疏辭職。相福以徐志修、閔百祥薦翰林,回薦,至宋敎明,敎明惡百祥欲沮之,乃托言志修與領事金在魯有親嫌,不可應講。於是薦遂敗,相福上疏言:
自前有親嫌而不應講者,或入薦數年而始付史職。然未聞有以此敗薦者。今於志修獨如此,豈非世道人心異於古今而然耶?
批曰:「爾之陳章,毋或徑先乎?」
○上引見大臣及諸道句管堂上,謂諸臣曰:「歲初憂民,特命引接也。」仍詢諸道事,禮曹判書閔應洙曰:「關西盜賊肆行,此貧民之相聚爲盜耳。」行司直李周鎭曰:「此由於兩西之不設營將,無所管轄而然也。」上曰:「國無紀綱,朝多黨習,置民生於相忘之域,民安得依恃?良役廳有名無實。苟有恒産恒心,則雖賞之不竊。譏捕之政,雖不可已,但譏察廣布,跟捕緊急,則亦有難言之慮矣。」仍申飭關西人收用。領議政金在魯曰:「嶺南則素稱人才府庫,今之立朝從宦者,絶無僅有。土風亦恥干祿,故登科或十年或二十年,無故棄捐者多矣。戊申事,不過一種詿誤之類,未必人人如是。且其質慤之性,多在禮義之鄕,緩急得力,安知不在於此乎?」承旨元景夏曰:「嶺南風俗,上、下道各異,世或以得罪名義責之。然若己巳之李東標,力主淸議,上疏論趙嗣基之負犯,且救吳斗寅諸人,此等之類,各別崇奬宜矣。」上問:「東標之祖先誰也,子孫有諸?」景夏曰:「東標卽先正臣李滉之旁孫,而其子濟兼登科,曾經郵官。」上命東標超贈正卿,濟兼陞六調用。又敎曰:「嘗覽鄭亨復所進先正書院圖及幽居畫來者,而今其旁孫沈滯,猶可惜,況先正子孫乎?其卽錄用。」景夏曰:「先正平日言行,作爲冊子新刊云矣。」上命道臣印進之。
○行召對,講《朱子語類》。上因文義敎曰:「表奏之文,下諛上,誥勑之文,上諛下云者,誠爲今日猛省處矣。上下相諛,其能爲國乎?科、表則以今人言古事,猶或可也,代撰之際,尤宜愼重,更當另飭也。」
1月7日
○癸酉,月犯畢星。
○憲府申前啓,不允。
1月8日
○甲戌,慶尙監司鄭益河上疏,略曰:
密陽府上下數百人,聚錢作契,名曰汨蕫,官長遞易,鄕任差出,百計巧鑽,惟意所欲。府使尹懋敎盡心嚴覈,打破凶黨,今者臺疏,論以乘轎而罷其官。然懋敎初不作一番京鄕之行,則風聞爽實,豈不冤甚冤?臺疏體重,雖不敢狀請仍任,而請被爲按使不察之罪。
批曰:「今知風聞之爽誤矣。」仍命仍任懋敎職。
○行召對。
1月9日
○乙亥,月入東井星。
○以曺夏望爲大司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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