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多钱粮,但主上掌执事、抬轿校尉原来既无穿绣衣之处,若绣制两千件衣服,亦难得到同类之缎匹。今既值钱粮缺少之际,若以次等缎织成颜色好、花样鲜明者,似于节省钱粮亦可有益。如此,特请咨行江宁、杭州织造官员,命将做校尉服色之红缎,织成与二两五钱、三两、四两、五两此四等衣服各一件之价钱相等而颜色好、花样鲜明者,从速送来,俟送到时查看定议奏闻等因具奏。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并已咨行江宁、杭州织造官员。
今管理江宁织造.郎中曹玺呈称:从前织送校尉服色之缎,丝密并有横花四个,缎底亦有花,今经仔细计算,减去丝及花框之绒,改为横花三个,缎底无花。织成五两之缎一件,三两八钱三分之缎一件,三两五钱四分之绸地一件,二两五钱二分之绢地一件,将此四种缎样送去呈阅等语。管理杭州织造.郎中金毓芝呈称:将织成横花三个、缎底无花之五两缎一件,三两八钱五分之缎一件,三两五钱之绸地一件,二两五钱之绢地一件,将此四种缎样送去呈阅等语。
将此,由臣等会议得:将曹玺、金毓芝送来呈阅之各四种缎样分别查看,绸地可用为銮舆服色。金毓芝送阅所织之绸地,每件称三两五钱,而曹玺送阅所织之绸地,每件称三两五钱四分。但曹玺送阅所织之绸地,比金毓芝送阅所织之绸地颜色好,因此将此缎样交与江宁、杭州织造官员,定价为三两五钱四分,依照曹玺送阅所织之绸地缎样之颜色同样织造等由。为此,谨奏请旨。等因。
内务府总管.加一级臣嘎噜,内务府总管.加一级.降二级.又降四级.加一级臣海拉逊,内工部郎中.加二级.降二级臣郭里,员外郎.加一级臣佛保,经筵讲官.工部尚书.加一级臣陈数(岂文)永具奏。
本日奉旨:又将绸地给抬轿校尉,将绢地给掌执事校尉做衣服。校射服色,既属工部之事,著交工部,并著尔等合议具奏。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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