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七 谕嗣后总裁应议者仍令罚俸半年总校等止须罚俸三月
四○七 谕嗣后总裁应议者仍令罚俸半年总校等止须罚俸三月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奉旨:
都察院、吏部进呈议处校书疎误之四库全书总裁等一本,将总裁议以罚俸半年,总校、分校、覆校议以罚俸一年,固属援照向例,因官秩之崇卑,定处分之轻重。但校勘载籍与部院衙门办事不同。盖部务由各司主稿,而堂官总其成,遇有错误,司官处分自应重于堂官。若校书之事,则总裁与分、覆校各官责成相等,其疎忽致悞过失亦同。且分校、覆校、总校等偶或讹舛,尚有总裁等为之勘核,若总裁复掉以轻心,其误竟无由改正。朕于进呈乙览时,信手抽阅,鲁鱼亥豕之讹,不一而足。然皆朕披览所及,其未经阅及者,讹误尚不知凡几。朕搜访遗编,嘉惠天下万世,总裁等理宜悉心校理,以襄右文之治。此而忽不经意,其过较分校等为重。况充总裁者俱系尚书、侍郎,其平日所得廉俸本属优厚,即罚俸一、二年,尚不至遽形窘乏。若总校、分校、覆校各员,不过翰林、中书等官,伊等常俸之外又无养廉,若将一年之俸罚去,其何以赡给身家,情形未免拮据。至办理四库全书,本以兴崇文教,诸臣既司校勘,各宜尽心,乃错悞至于累牍连篇,自不得不予以薄惩,俾稍知儆凛。然总计过误二、三次,始行交议,亦不可谓之过严,但庶僚议处转重于大员,于情事未为平允。嗣后总裁应议者,仍令罚俸半年;其总校、覆校、分校各员应议者,止须罚俸三月,卽自此次为始。其从前已经议处罚俸一年之总校等官,并着照此例行,庶足以昭公当而示体恤。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军机处上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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