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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三审断二

清讼皖省清讼功过新章

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按察使玉山详院文称:奉札以钦遵谕旨,饬即通饬各属,将未经审结命盗杂案及京控、上控、自理各案,或未定罪名曾经详请监禁待质,或随时羁押各所尚未禀明有案者,无论已报未报,不分年份远近,应办者办,应释者释。其已经批准酌归外结监禁人犯,虽未限满,如有实能改悔及情轻年老暨因案牵累者,立予分别详请取保释放。自奉文之日起,统限两个月内,迅将未结各案一律审明清结详报,并先查明未结之案共若干起,未定罪名人犯共若干名,造册送司呈请察核。除委员分赴各属查明会审外,务即转饬遵照,一面仍由司妥定考核惩劝之法,详请核夺,等因。查讼狱为民命所关,固宜慎重,而听断乃有司专责,尤戒因循。是以州县审理命盗、词讼各案例有定限,乃近来各州县积案累累,虽迭饬清理,而积习已深,终难骤挽。是非明定章程,示以期限,严立功过,有不率教者,重以参撤,不足以祛积弊而清圜扉。细阅各属命盗、词讼监押月报,各册未结罪犯类以命盗居多。或出案后而严比捕役,该差借盗销案,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被获之犯,始而畏刑诬服,继则顿翻前供;或事主挟嫌诬指,谓被盗时火光下认有某某在内,供指确凿,地方官不为严办,即砌词上控,一经批准,即无法收拾,永戴覆盆;或命案内因场费、解费无出,地方一出命案,无论真假,尸亲即以某某为主唆,某某为喝令,某某为正凶,某某为帮殴,任意罗织,畏事者托人处说,尸亲即具禀呈请摘释,无钱者,则永被牵连而不能脱累。偶有州县以控非正犯为之解释,各上司亦疑州县为开脱,严词批驳,承审者无可措手,即置之高阁。甚至有命盗案正犯已获,讯供确凿,因招解费无出,在任时并不讯详,直至瓜代有期,始行详报获犯,移请后任招解。后任亦因费无出,将犯捏禀翻供案,即搁压不办。此等流弊,已成积重难返之势。推原其故,非尽由州县之无良,亦半因澄清之不易。故欲期和盘托出,必揭明其所以然之故,而使州县可以放手办事,又复密察勤惰,重以劝惩,庶属吏有措手之方,而狱讼得清厘之日矣。本司等为慎重民命、清理庶狱起见,既不敢拘泥向章转沿苟且之习,亦不敢任情轻纵徒博宽大之名,所拟期限功过章程,条列于下。

一曰分别旧案新案。查此次札饬,重在从前旧案,而未及将来新案,意以为积牍既清,新案随来随结,自可无虑积压。抑知各州县通病恒多,始勤终惰,日久玩生。善后章程,亦宜一并订定,俾不至事过情迁,再蹈旧习。拟请划清界限,以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以前所积者为旧案,三月十五日以后新收者为新案。饬将所有未结旧案共有若干起,未定罪犯共有若干名,分别命盗、杂犯、词讼,逐起详注案由,于文到五日内造册呈送查核。其新案仍于前定改良月报各册内,据实逐细登填,不得隐匿遗漏。

二曰旧案期限功过。查各州县未结各案,缺分既有繁简之不同,积案即有多寡之或异。若一律限以两月内清结,未免无所区别,宽促不均。拟请将各属所有从前一应积案,概免其既往之咎。自本年三月十五日起,凡在十起以上者予限一个月,二十起以上者予限两个月,三十起以上者予限三个月,一律审结详报。果能按限清结,各予记大(过)[功]一次。倘逾限一月者记过一次,逾限两月者记大过一次,逾限三月者详请撤任。

三曰新案期限功过。查定例,州县审理窃劫杂案分限两个月,寻常命案分限三个月,自理户婚、田土案件定限二十日。即有因事扣展,亦均不准过两个月之限,原以杜迟延而省拖累。近来,各属积玩成习,每于民间讼狱,并不按限办理,有迟至半载一年者,甚有迟至三五年或十余年而延宕不结者,无辜受累莫此为甚。拟请将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后各属新收各案,悉令遵照例限审结详报,不得稍事借延。如能于四个月内将各案按月依限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功一次;八个月内按月依限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大功一次;一年内按月依限逐起审结,一无积压者,记大功两次。如每案逾限一月者,记过一次;逾限两月者,记大过一次;逾限三月不结及记过至五次、记大过至三次者,详请撤任。

四曰狱囚分别释办。查各州县未结案犯讯明后,有须即予开释者,有应仍行惩办者,拟请将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积压各件,如讯明后应招解者即行招解,其事在赦前,罪应援免者,解由该管道府就近勘明,即行呈报释放,不必解省,酌归外结。至抢窃等案人犯,无赃无证,讯明实系妄拿者,亦即立予省释。或先有证佐后复狡翻,以及积匪讼棍,一切为害闾阎、情节可恶而供证未明,此等桀骜之徒,若一律释放,势必重为民害,应分别拟定年限,或予监禁,或收入习艺所责令工作。至牵涉命案及一切杂案人犯,或供情狡展,或证佐未齐,因而延宕不结者,应援照正犯在逃、余犯监候待质之例。如各犯禁押年月已逾例限,或事在光绪三十年恩诏以前者,即照现供定拟发落,倘未满限期,则扣计何时届满。如逸犯无获,再行拟结。其余词讼事故一切干连人证,立即讯断释放。

改良月报并原定功过章程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按察使陈启泰详院文称:查命盗词讼及监押月报,原为稽查而设。安省各属月报散漫无稽,各州县每以上司从不批驳,含糊登填,难保无捏造隐匿情弊,亟应认真改良,以重公事。兹经本司仿照直隶办法,拟定月报册式:

一曰命盗词讼,上月报案呈控者为旧管,本月报案呈控者为新收,审结及处息注销者为开除,未结者为实在。

一曰监押,皆以管、收、除、在为四柱,监犯则分别已结、未结寄禁,押犯则分别命盗、词讼、窃贼、匪徒寄押。

一曰逸犯册,凡应缉拿者统为逸犯,分旧逸、新逸、已获、在逃为四柱。

凡有关系开参者,皆应登填。似此办理,则各牧令审断之勤惰,缉捕之能否,皆易于稽查。然欲求事之成效,又非立定功过不足以示劝惩。所议功过,每月由本司就各属送到月报,悉心核批,将记过记功各员详报两院批示,移会藩司注册。至谳局及该管府州,均有委审、审转及自行提审之案,亦应查照命盗词讼册式,按月查造通送,以凭考察,毋庸核计功过。惟谳局委员果有审案勤奋应得奖叙,仍照原章办理。所有改良月报议定功过章程条于下:

一、前奉新章审解命盗、杂案,暂免扣限。历经遵办在案,所有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以前未结命盗、杂案,概于是月起列入旧管项下,准其免扣审限,认真审理。闰四月以后新出之案,概行列入新收项下。每月开除项下,应审结命盗、杂案二起,不及二起者,记过一次;有能审结三起者,记功一次;四起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一、定例寻常命案,自获犯之日起,州县分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案,州县分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自获犯之日起,州县分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罪以上杂案,分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讼,限二十日完结。自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起,一切案件均应恪遵定例,扣明审限拟解,不准违逾。如逾限一二个月,记过一次;逾限三个月者,记大过一次,另行勒限速结。自理词讼,毋庸记功记过,以杜捏造取巧之弊。

一、安庆府谳局每年发审之案本属无多,碍难按起酌定功过,应由司于月报内随时批饬勒限催讯。所有正旧审、帮审谳员,果能审案勤奋应得超酌委,由府查照原章办理。

一、安省盗匪素来充斥,沿江一带,会匪游勇往往勾结为患。各州县如有不能讲求捕务,每月出劫案至三起记过一次,劫至五起记大过一次。如能失事复拿获首盗或夥盗及半者,记功一次;兼获盗首者,再记大功一次;赃、盗首、夥全获者,记大功二次。拿获邻境盗窝及斩绞盗犯者,除照例随案请奖外,仍每名记大功一次。

一、此项月报,上月之册务于下月初三日以前造报。离省近者限十五日以前、离省远者限二十五日以前到齐。如有开报迟延十日,或不遵册式、含糊登填者,记过一次;若玩违不报,或虽报而遗漏舛错者,记大过一次。所开监押犯名数,如查有与在押在监人数不符,并查有差役私押情弊者,亦记大过一次。

一、各项记过至六次,记大过至三次者,立即详请撤任,有功准其抵销。其记功至六次,记大功至三次者,现任实缺人员,详请存记汇案奏保署事交卸人员,立即酌给超酌委一次。

附:州县解勘及道属承参章程

光绪三十四年,按察使玉山详院文称,奉抚院札准吏部议复:安徽徽宁池太广道改为皖南道,凤颍六泗道改为皖北道,均兼关务,皆为兵备道。裁撤安庐滁和道一缺,以安庆府分隶皖南道,庐、滁、和三府州分隶皖北道。所有各属案件,不必照例勘转,以省周折而专责成。查皖省五直隶州,惟泗州、六安因距道窎远,命案向系径解省城,不由道转,其余滁、和、广三州,凡命盗各案皆由道勘转。今既一概不由道转,较为简便,惟查凤、颍、泗三府州所属之寻常遣军流及命案徒犯,例归凤颍道提勘,详院咨部。又,光绪八年,刑部通行,凡距省窎远之盗犯,照秋审例解,由该管巡道就近勘办。原以各属距省窎远,辗转解审不独疏脱堪虞,且恐州县惮于招解,搁案不办,是以曲示体恤,将犯解道为止。现既改章,除向不由道勘转各案应毋庸议外,所有例定之凤、颍、泗三府州所属寻常遣军流及命案徒犯,又皖南、北各属盗犯应否仍照向章由道提勘,免其解省,抑照新章概行解省之处,似须明定章程,俾资遵守。抑司中更有请者,凤、颍、泗三府州所属秋审人犯,向归凤颍道提勘,此次改章之后,该三府州所属秋审人犯,应否仍由北道勘办?详请示遵,等因。经巡抚冯煦批示:查奏定裁撤安庐滁和道一缺,以安庆府分隶皖南道,以庐、滁、和分隶皖北道,其各属案件不必照例勘转。所谓各属者,系指安、庐、滁、和而言,并非指通省而言。凡安、庐、滁、和各属案件,向例应由首道勘转者,今可径行解司,不由道转。原恐裁并州县距道甚远,解勘不易,是以奏明不必照例勘转者,此也。来详称,皖北之泗州、六安因距道窎远,案件向系径解省城,不由道转,今安、庐、滁、和即可援照办理。其未经归并各属以及秋审人犯,自应仍照旧章,不得误会。又,地方出有盗案,如初、二参限满,犯未弋获,应将巡道统辖衔名一并咨参。今安庆府既隶皖南道,庐、滁、和三府州既隶皖北道,将来各属遇有盗案及巡道例应参处案件,应俟安庐道裁缺之日起,统归皖南、皖北二道承参,以符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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