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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处照章由议长、副议长监理。

第二条 本处照章以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任办事之职。

第三条 本处分四课办事,即以每一书记为一课课长。

第一课 议事课

第二课 文牍课

第三课 庶务课

第四课 会计课

第四条 各课需用课员不限人数,由课长会同书记长商明,议长量事之繁简用之;其公役则由课长商明书记长,酌量雇用。

第五条 书记长如有事故,由议长派第一课长兼代;各课长如有事故,由书记长商明议长,或以他课课长兼代,或于该课课员中派员代理。

第六条 本处办事人员期限,均以议长之任期为断,如议长更换,有留用之人员,该员仍继续办事。

第七条 本处应办各事,除遵守本细则外,悉照议事细则准备。

第八条 本处办事人员各分职守,其有特别事件发生时,须听议长、副议长之指挥,共同办理。

第九条 本处办事人员一律驻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须请假者,书记长、课长须得议长之许可,课员须得书记长之许可。

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外,如请假过三日者,须照本细则第五条派人代理。

第十一条 本处休假日之如左:

一、星期;

二、节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

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定);

四、皇太后、皇上万寿日。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外,若值本局开会时,或本处有重要事件须继续办理者,由议长、副议长临时酌定停止休假。

第十三条 本处办事人员如有不合规则之行为,得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换。

第二章 书记长职务

第十四条 书记长汇各课之总,有提调稽察各课事务之责。

第十五条 本局议员名籍由书记长编制。凡惩罚及辞职、补缺、补选等事,均应记明情节及月日。

本处办事人员名籍亦由书记长编制。

第十六条 本局内部选举之事由书记长经理。

第十七条 本局议案修正案之门目次序及议事日程表,书记长应承议长之指挥,任排比编制之事。

第十八条 本局关防及本局发信图章,书记长有保管之责。

第十九条 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由书记长编纂。

第二十条 本局特别文件,如不由议会另举起草员,即由书记长拟稿,经议长、副议长核定后,交该课照办。

第二十一条 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招待外,书记长亦任招待之事。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各课专掌之事,由书记长任之。

第三章 各课通则

第二十三条 各课课长管一课之事,有董率该课课员约束该课公役之责。

第二十四条 本局开会期内,如各课有事务繁重人员不敷任用者,得商明书记长,请临时书记,或临时课员助理,惟须得议长之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关于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之事,各课应汇集材料供书记长编纂之用。

第四章 议事课职务

第二十六条 凡本局会议之事,本课应按照议事细则准备办理,并会同书记长检点及知照互相关联之各课。

第二十七条 本局议员到会签名簿由本课掌管,凡到会之议员均属其亲自签名书到。

第二十八条 本局议员请假簿由本课掌录,按日呈议长核阅,不请假而不到会者,另簿记明,陈告议长、副议长。

第二十九条 本局议员按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俟议至该事时,本课应知会该议员退出议场。

第三十条 本局议会、审议会一切议事节目,本课应制成议事录;其议场所发语言,应制成速记录;惟长篇演说应由演说议员自录,副稿交本课汇入速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局闭会后遇常驻议员协议事件,本课亦记其议事节目,制成议事录,与开会时同,惟省去速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课于议事录、速记录有审实及保存之责。

第三十三条 各省谘议局议事摘要录,由本课随时探访编纂。

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

第三十五条 本局会期内,凡议会提议之案,及审查会审查之事件,每事归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条 本局闭会后,凡常驻议员承接议会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条 凡本局外来文件由本课接收,按日录由登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阅办理,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件分别归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经议长、副议长于稿上签押后方可誊缮,送书记处加盖关防或图章发行。

第三十九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由本课缮发后将原稿保存,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稿分别归卷保存。

第四十条 除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本课应随时将一切文件,按时日之先后另缮副稿,其分种如左:

一、本局与资政院往来文件;

二、本局与本省行政长官往来文件;

三、本局与本省行政官及属于行政官之局、所、学堂往来文件;

四、本局与各省谘议局往来文件;

五、本局与本省自治会及各团体往来文件;

六、本局与本省人民往来文件;

七、本局内部文件;

八、本局与下届已选未接任之本局议员往来文件。

第四十一条 照前条规定,每一年装为一匣,由本课保存之。

第四十二条 凡应用铅版、腊版印刷之文件,由本课经理。

第六章 庶务课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局应用一切器具、图书均由本课购办,各课所需物品须先时开条知照本课供给。

第四十四条 凡本局房屋、器具、图书等物均由本课保管,应编造簿记任典守之责。

第四十五条 本局议员查考之书籍及阅览之报纸,本课应专设一收报所供备照料。

第四十六条 本局各种礼式之事本课掌之。

第四十七条 本局议员、干事员徽章,旁听卷,公役随从腰牌,均由本课经管。

第四十八条 凡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及书记长招待外,本课亦任招待之事。

第四十九条 本局公役除由各课自行约束外,本课有管辖指挥之责。

第五十条 其他属于局内杂务均由本课掌之。

第七章 会计课职务

第五十一条 本课应分额支、活支两项,按年编制本局预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明,由议长交议会议定。

第五十二条 本课承领款项,应会同书记长向议长承领,由本课司其扁钥。

第五十三条 本课支付款项,凡关于公费、旅费、薪金,须凭该员收据;关于购办物品,须凭庶务课凭条及该店账单、发票,均保存备查。

第五十四条 本课应分管收除在四柱按月编制报册,会同书记长,请议长、副议长清查。

第五十五条 本局每次常年会之前一月底,本课应统一年之收支,分管收除在四柱编制决算录,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由议长交议会审查。

第五十六条 凡每年预算录,每月报册,每年决算录,均由本课保存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经议长宣布于议会后即施行之。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随时由议长、副议长酌定,或由书记长具草修正,请议长、副议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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