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七 熙寧七年(甲寅,1074)
冬十月乙丑朔,詔興修農田、水利應賞者,監司申司農寺,於鄰路差官;餘官及諸色人,委提刑司於別州縣選官覆案保明。
詔取諸軍自來出戰有功該轉資人,委當職官呈驗,如少壯,籍姓名、功狀以聞。
丙寅,詔知陳州、觀文殿學士、戶部尚書張方平徙應天府,過闕令入見。
司農寺言:「今年四月乙巳,詔災傷路分見編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並權罷,候歲豐農隙取旨。今年秋成,乞下諸路及開封府界,除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依前權罷外,餘候農隙編排保甲、方田及造五等簿。內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保甲,依八月甲申詔,候來年取旨。」從之。八月甲申詔,未見。甲申,十九日。三月二十二日,四月二日,四月六日。
丁卯,權發遣京東轉運副使趙濟言:「廣濟河通流貨財,為利甚薄,朝廷昨以河水淺澀滯留,綱運遂廢。輦運司以上供糧六十二萬石,令認折斛錢三十六萬緡。自此民間糶賤傷農,又頓虧沿河課利。如朝廷許令復舊,即別具措置利害以聞。」詔定陶知縣張士澄與同勾當修內司楊琰相度修廣濟河。廢廣濟河運年月當考,天聖六年七月合參照。又熙寧八年十二月、九年四月;元豐五年二月廢廣濟河輦運,至八年八月復置【一】,當并考。
戊辰,詔河北、河東路當差管勾訓練義勇、保甲官,並令提舉義勇、保甲司奏舉。
都官郎中、新知夔州鄭惟幾言:「伏見奉特敕奏舉邊臣,任用後不如所舉,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如致城寨不守,其舉主雖會恩不願減。竊以戰守之職,所繫甚重,舉主有罰無賞,乞被舉者如擢用後,因戰守有功,事狀尤異,其舉主亦等第旌賞。」詔自今邊臣功狀顯著者,勘會舉主取旨。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詔獎黃琮、劉舜卿。
詔官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給募役人之限。
檢詳樞密院兵房文字、太子中允劉載監杭州龍山稅。坐前知司農寺丞京東體量賑濟災傷擅立關子式,牒諸州軍付飢人,於積蓄之家假貸違法也。六月辛未,載初以佐著作除中允、檢討。
贈靖難節度使、追封新平郡王、諡恭靜宗保卒。詔以宗保仁宗朝嘗養於宮中,故優贈之。宗保,允成子,出後昭成太子為孫。既繼昭成,與母康氏異宮,定省未嘗闕。母或遣人至,雖微賤,必冠帶見之。母卒,執喪哀毀。康氏好方書,每歲以錢十餘萬為藥,以施疾者,宗保歲歲如之。每製藥,必涕泗追慕。性仁恕,吏盜米至千餘石,貰其罪。或謂宗保太寬,宗保曰:「彼盜贓當流,吾恐其人竄遠地,則父母妻子皆委溝壑,故不忍也。」嘗於坐隅書「忍」字以為戒,宗室賢之。
己巳,淮南東路轉運司言:「頻年水旱,乞差官以楚州市易本錢糴蘇州米三十萬石,應副軍儲。或糶用淮南價,撥還市易。」從之,令提舉楚州市易司施行,如兌充軍糧,令轉運司依和糴價償之。
庚午,詔:「近遣光祿寺丞杜純相度於沿蔡河州軍置糴場,計置輦運,以食河北路。可更於沿黃河州縣計置,除朝廷賜本錢外,同轉運司計腳費以聞。」
又詔河北東、西路察訪司:「保甲災傷及五分縣,與免教閱;仍令本司約府界閱試,比較武藝給錢糧,放散日數立法。其義勇閱試,更不增糧,止支例物。」
辛未,中書言:「準條,南郊前一季,許約法斷案外,餘不約法。勘會每約法,大理寺供狀法申中書、樞密院,即檢斷,審刑院更不貼草節略貼黃。法狀比貼黃繁多,刑房吏少,慮當此擁併,點檢不精,乞更不約法;止兩月前召審刑、大理官赴中書,令斷、議官同議斷,依舊貼黃;止作節狀申中書、樞密院,受誓戒前半月依此催促。」朱史以為小事削去,新本從之。又奏:「看詳編修條例所言:大禮,臣僚加恩,舊無定例,推恩不一。有宗室皆為諸王、使相而充獻官及免者,食邑並加千戶,或不充獻官加七百戶,今並改作千戶。有皆為知樞密院、樞密副使、宣徽使而帶節度使者,食邑七百戶,實封三百戶;不帶節度使者,食邑加五百戶,實封二百戶,今並改作七百戶,實封三百戶。」從之。
壬申,詔將作監具已科定修三司所用監官、兵匠之數及合役月日以聞。
涇原路經略司言:「乞自今漢、蕃戶盜西界牛馬,聽逐路依收接條例於沿邊處界首說諭給還。」從之。
詔義勇、保甲所習武藝,弓須及七岗以上,弩兩石以上,仍以十分為率,弓及槍刀各毋得過二分,餘並習弩。
中書言:「諸州流民雖願歸業,緣河北賑濟糧數不多,欲令京西南、北路差去官詳累降指揮存卹,無令飢凍,如自願歸業者聽之。南、北路各賜度僧牒二百、州助教敕告各二十,以助賑濟。」從之。墨本便於此日載遣裴昱賜韓琦等詔及琦答疏,誤也,朱本因之。今移入八年四月蕭禧去時。
提舉河北、河東路義勇、保甲沈括等言:「乞自京給例物赴逐司,準備支用;不足,以逐州軍錢充,三司撥還。又準朝旨,命監司官分定州軍提舉義勇、保甲,乞應教閱月,令逐官往來提舉。又義勇,乞委安撫司選兵官同本縣官一員監教。河北義勇、保甲依陝西秦鳳路例,別籍上等,立通選格,及參詳未盡事理,條畫以聞。欲乞遇所至州縣見教民兵,即親閱視,其餘委監教官精選擇。」並從之。
淮南等路發運司言:「真、揚、楚州運河久不浚,乞賜錢糧下兩司,候綱運稍空,募人興工。」從之,仍許截留上供錢米各五萬四千貫石。
知荊南潘夙罰銅八斤,轉運使孫構【二】、荊湖北路都監朱允中各七斤。坐妄奏權知懿州、左藏庫使李浩斬軍人及擅交割公事赴太原府新任不實故也。
丙子,衛州防禦使馮行己權同勾當三班院,始自雄州還朝也。還朝,據本傳。欲載鄉巡弓手廢復,故出此,不然削去。沿邊舊有鄉巡弓手,後悉廢罷,而北界巡馬如故,數漁界河,剽取舟船,行己請復置鄉巡弓手以杜侵爭之端,上手詔嘉納。此據行己本傳,不知端的月日,且附行己歸朝堂三班後。王安石熙寧六年四月一日日錄載行己不欲復鄉弓手,與本傳特異。行己舊傳亦同新傳,不知史官何故略不參照日錄,當是日錄不可信也。
皇城使、端州刺史、帶御器械、同管勾外都水監丞、提舉河北興修水利程昉領達州團練使,永靜軍判官林伸、東光縣令張言舉各追一官勒停,權發遣轉運副使陳知儉罰銅二十斤,轉運判官黃好謙、提舉河北東路常平趙偁、前權發遣東路提點刑獄段繹各十斤。初,昉開胡蘆河,引水入新開故道,浸民田不可勝計,詔河北東路轉運司遣官相視。本志云:葫蘆河本西山水,自冀州新河鎮入深州武彊縣,與滹沱河合流,其後變徙,入於大河。熙寧中,程昉請開引水新河故道,詔遣官按視云云。不記是熙寧幾年,按日錄七年正月二十六日有韓宗師劾程昉事,已附見本月日。轉運司遣伸及言舉,伸、言舉奏:「新河身比舊河高一丈以來,致水逆行浸民田。宋要錄云,知儉等憑之以奏。詔昉具析,昉反言引水通快,官私船栰略無阻滯,及滹沱河下尾河塘通闊三十餘步。」詔遣都水監丞劉璯、黃御等與催綱李直躬考驗,而璯等奏如昉言,故昉遷官而黜伸、言舉,知儉、偁、好謙皆以憑伸等奏故罰之。開河部役官吏,仍令昉等第保明。會要水利門:七年十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端州刺史程昉遙領達州團練使。昉治滹沱河,議者爭出所見【三】,謂非利,昉確不移。既而水行,人便之,上嘉焉,進官以賞之。會要所書,蓋專為昉道地,與元祐史官不同,當考。元祐史官載伸等言「致水逆行」,昉反言云云。紹聖史官乃削去「致」字、「反」字,此可見其意也。
御史盛陶嘗論昉曰:盛陶論奏程昉,不得其時,今附此,更詳之。陶以五年九月為御史,八年閏四月罷。「昉挾第五埽塞決河之功,專為己力,假朝廷威勢,恐動州縣,故縱壕寨,徒屬騷擾不法。臣意其能為朝廷立事,不無小害,久之不敢輕言。今聞昉所開共城縣御河,頗廢人戶水磑,多用民力,不見成功。又議開沁河【四】,因察訪官案行,始知不當。漳河、滹沱河之役,臣不知用工幾何,淤田若干,即今通流與否,而水占邢、洺、趙、深、祁之良田,民頗咨怨。王廣廉、孔嗣宗、錢勰以至趙子幾,皆有論列。采之謠言,至有魔王、金塊之誚。其姦欺之狀,則聞多置撻口,指決河所浸便為淤田;其事勢之盛,則舉官廢吏,惟其所欲。無恥之徒,希合響附,道路廚傳,與國信同,而監司不與焉。至其悖慢豪橫,則受聖旨者三,受提點刑獄司牒者十二,故有違拒。朝廷假借任使,惟以水政,其如小人誤當賞擢,驕暴自肆,蓋其常態。今昉故違制書,已被勘劾,雖該恩宥,尚冀聖斷施行。其他興作,案近制開修河道之類,若相度利害不實,致沮廢功利,枉用財力,不以赦降去官原減。乞先委官代還,乃行案驗。」上曰:「王安石以昉知河事,且欲任使。開漳河七百萬工,滹沱八九百萬工,已議體量。」然朝廷訖不果根治也。陶論昉,不得其時,今附昉領達州團練使後。近旨枉費、不以赦原,蓋是九月一日張琥奏案驗水利不實、不當者。朱本云:盛陶、王廣廉、孔嗣宗皆嘗論奏,然朝廷皆不果根治也。共城【五】屬衛州,河北西路;邢、洺、趙、深,並係西路。
丁丑,詔中書檢正公事官、司門員外郎【六】依正提點刑獄例奏子孫。
賜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許安世、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葉適家錢各百千,以安世丁母憂,適卒故也。適事,見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西路察訪司言:「準朝旨,買饑民耕牛以備軍行輜重,或候歲豐聽民間請買,實為便利。」從之。
詔河北兩路察訪,所至案視教閱義勇、保甲,有武藝出倫,並第給例物;如案視不及處,委本司官或元分定監司提舉管勾官施行。
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本路年例移稅往別路遠倉輸納,今歲災傷,乞止應副利、梓州一半估錢外,餘正色乞權免支移。」詔免緜州秋稅,其戎、瀘、龍、劍州【七】,依例那移錢物,以辦年計。
戊寅,詔兩浙西路提舉司出米三萬石,賑濟常、潤州災傷。
庚辰,遣太子中允、檢正中書禮房公事曾伉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伉辭不行,以檢正戶房公事蒲宗孟代之。
詔三司置會計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奏:「三司總天下財賦,其出入之數並無總要、考校盈虛之法。欲選官置司,以天下戶口、人丁、稅賦及場務、坑冶、河渡、房園之類租額年課及一路錢穀出入之數,去其重複注籍,歲比較增虧及其廢置錢物【八】、羡餘、橫費等數。或收多,則尋究因依,以當職之官能否為黜陟;若支不足,或有羡餘,理當推移,使有無相濟,如此則國計大綱,朝廷可以省察,議論正事,足寬民力。仍乞臣絳提舉。」而三司使章惇亦言:「天下財賦,帳籍汗漫,無以察其耗登之數,請選置才士,刪修為策,每年校其增虧,以考驗諸路當職之官能否,得以升黜。」故有是命。絳傳云:繼王安石之後,請置局中書,勾考用度,以均節邦計。滯留多不決,數月,以疾辭。新、舊錄並同,當考。八年九月庚午,罷會計司。
京西南路流民置田、買耕牛權免稅錢。
樞密院言,在京并諸路新招兵南郊賞給,恐難與舊人同例。詔應降御札後招禁軍、廂軍等,賞給並給舊人之半。
詔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知諫院鄧潤甫言,聞開封府司、軍巡院所禁罪人多久繫不決,有自春夏迄今,猶未予奪。詔開封府具析以聞。
權發遣三司使章惇言:「三司焚毀,舊行公案全闕吏人,帳司吏多,乞選三十人分於逐案,卻撥三司善算吏還帳司【九】。」詔差十五人。又奏:「乞從臣委官及選檢法官一員,同取索在省主行文籍,逐一看詳。素有令式者歸有司,未有令式者立條例。」又奏:「乞三司僚屬,從臣選舉。外司之財,三司總領。如外司有不職、不奉法者,以時案舉。」並從之。十一月戊戌,實錄又書三司言:乞發運司市易財利,並歸三司。從之。即此總領外司之財也。今存此去彼。
辛巳,詔成都府路茶本錢令轉運司應副,如不足,即借兌提舉司坊場剩錢;又不足,即借常平錢,令司農寺拘轄撥還。
詔開封府界諸縣災傷,權住聚教保甲一年。
司農寺【一○】乞廢戶長、坊正,其州縣坊郭稅賦、苗役錢,以鄰近主戶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輪置甲頭催納,一稅一替,逐甲置牌籍姓名,於替日自相交割,縣毋得勾呼;衙集役使,除許催科外,毋得別承文字,違者許人告,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從之。八年閏四月乙巳、甲寅可考。
詔中書、樞密院案河北被災至甚州軍文武官職事,要切不可闕人管勾外,餘相度裁省。
又詔淮南發運司,歲歲於兩浙所買紬絹,許自來年以後,於出產州軍置場和買,或預給價錢,毋得抑配民戶。
上批:「宗室見補外官者,皆非近制所當出之人,宜依令宴例,仍舊與南郊賞給。」
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一一】,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蘇州人初士堯言,曹孝立乞修圍本州五縣田岸,有害無利,乞諸縣修三等田岸,於春冬分兩番修築。詔轉運司相度利害以聞。其後,轉運副使張靚按孝立所議果非便,其總役檢計官魏諤等並劾之。孝立,初見五年十一月。
癸未,河北西路轉運司言:「自去秋至今年夏雨,蠲稅及虧欠課利七十五萬緡。已奉朝旨,令三司指揮提舉河北糴便糧草李直躬輒移沿邊鈔與西路,令商人入中糧二十萬石,及賜內藏庫錢十萬緡。緣本路連歲災歉,乞更賜錢三十萬緡資助經費,嚴約束東路依元定通融年額錢帛應副。」詔賜發運司市易務收管錢二十萬緡。
乙酉,職方員外郎、權發遣江淮發運副使公事張頡陞一任。時頡以秋運奏計至京,上令具羅拯、薛向等推恩例進呈。舊例,發運副使理三司副使資序者,除天章閣待制,時頡方權發遣,又理通判資序故也。上批:「今歲江、淮上供糧實至京師者,比元額不及三分之一。近又諸路屯兵歸倉,計增廩給不少,不預處置,慮耗歲額,或致闕乏。宜督張頡奏事訖,速還本任,計置來年元額。」張頡附傳云:為發運副使,詣闕奏事,六路財利蕃息,頡不自言,神考問其意,對以「不敢用是希賞,具數奏上,乞付中書,以避臣下私有貢獻之嫌」。詔從之。按上批「今歲上供比元額不及三分之一」,則附傳所稱財利蕃息,恐飾說也,今不取。
詔管軍臣僚毋得通婚,如未管軍前已為親屬者,自陳。
丙戌,詔三司借上供糧十萬石與淮南西路提舉常平司,準備出糶或借支用。
上批:「王安石生日,可差入內東頭供奉官馮宗道依在外使相例取賜。」蓋特恩也。熙寧六年,王荊公初罷相,以吏部尚書、觀文殿學士知金陵,薦呂惠卿為參政而去。既而呂得君怙權,慮荊公復進,因郊禮進荊公為節度使、平章事。方進見,上察見其情,遽問曰:「王安石去不以罪,何故用赦復官?」惠卿無以對。明年,復召荊公秉政,而王、呂益相失矣。此據魏泰東軒錄,因安石依使相例,且附此。泰所聞或未必然,當考。
詔大小使臣出官,自今武舉使臣更不試策,其乞試弓馬,比元試增斗力方許試。
增橋道、清塞、雄勝指揮料錢滿三百。
己丑,三司言:「知熙州王韶乞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錢、九分西鈔,別定價,募蕃客中賣給鈔,應副糴糧。」從之。
庚寅,詔左班殿直、雄州歸信容城縣尉臧景到任以來,用心悉力,職事幹辦,可除閤門祗候,就差知雄州歸信、容城縣。景,前已見。
詔:「自今大使臣任路分都監、知州軍以上合降差遣者,除橫行使副以上及降州鈐轄之類審官無闕者【一二】,並令樞密院量情罪差注;餘並量所坐輕重取旨,與本院差遣,或送審官西院。其小使臣特旨責降者,準此。」
三司使章惇乞借內藏庫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選能幹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請鹽引及乘賤計置糴買。詔借二百萬緡。
知桂州劉彞言:「邕州溪洞積年水旱,所欠稅米等乞援赦除放。」從之。
辛卯,直舍人院、同管勾國子監李定兼權判司農寺。
壬辰,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寨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邊事許一面差撥外,若修城池或和雇夫、馬、牛、驢,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指揮。如敢別差倩及科配、和雇不以正身家人,並科違制之罪,雖經赦降去官不原。委按察官覺察,及立賞許人告。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一三】,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準此。
詔義勇、保甲令三路提舉官詳定教閱武藝陳隊法。
權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確言:「夏田災傷十分,乞免來年春夫。」從之。
權淮南發運副使張頡乞今後使副只於真州本司連書發遣,遇春運擁併,即輪一員至揚、楚、泗州以來提舉催促,部押末運,入京奏事。從之。
詔應教閱諸軍人員,有能部轄士卒,比諸軍最整齊,或嘗經驅使,見其幹辦有膽略,堪統領陳隊者,在京委殿前、馬步軍司,在外委都副總管、安撫、鈐轄、知州、路分都監保舉司奏,樞密院類聚注籍;遇須人驅策,以舉主多者取旨勾抽、驗問錄用。
癸巳,天章閣待制、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韓縝權知開封府,工部郎中、直集賢院、新知邢州范純仁直龍圖閣、權發遣慶州。純仁過闕入覲,上見之甚喜,曰:「卿父在慶州甚有威名,卿今繼之,可謂世職也。」純仁頓首謝曰:「臣不肖,何足以繼先臣,但以陛下過聽,誤使承乏耳。」上問曰:「卿兵法必精?」對曰:「臣素儒家,未嘗學兵法。」又問:「卿縱不學兵法,卿久隨侍在陝西,必亦詳熟邊事?」對曰:「臣隨侍時年幼,並不復記憶,兼今日事體與昔時不同。」純仁度必有以開邊之說誤上者,因進言:「臣不才,陛下若使修繕城壘,愛養百姓,臣策疲駑不敢有辭。若使臣開拓封疆,侵攘夷狄,非臣所長,願別擇才帥。」上諭曰:「以卿之才,何所不能,但不肯為朕悉心耳。」對曰:「臣子之於君父,若有可展報效處,殺身不避,豈有不盡心力邪?但陛下所責,非臣所長,不敢面謾欺罔以對。」純仁辭益堅,上卒不許。
詔賜淮南路常平米二萬石下淮南西路提舉司,易饑民所撅蝗種;又賜五萬石下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司,賑濟流民,許出糶,仍先於常平倉撥見錢賑濟,麤色糧聽給價錢。
樞密直學士、權知開封府孫永降授龍圖閣直學士,罷知開封府。侍御史知雜事張琥言永體問納免行錢利害不當也。
是月,上以新定結隊法并賞罰格及置陳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鄜延帥趙卨,俾講求推及諸路。詔卨曰:「陳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陳,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然置陳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繼又詔卨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并賞罰格付卿,同詳議施行可否,及因以團立將兵【一四】,更置陳法。想卿必已深悉朝廷經畫之意,如日近可以了當,宜令李憲齎赴闕。」
於是,卨奏:
臣伏詳置陳之法,以結隊為先。按李靖法,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陳。凡諸隊頭與賊相殺,左右傔旗急進相救;若左右傔旗被賊纏繞,以次行人進前相救;其進救人又被賊纏繞,以次後行人急須進救。其前行人被賊,後行人不救者,押官、隊頭即斬之。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一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一五】,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待學而能也。
然而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不一也。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屬之州長;五師為軍,屬之命卿。此猶今之軍制,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自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之比長、閭胥、族師、黨正之任也。議者謂什伍之制,於都法為便,然都法恐非臨陳對敵決勝之術也。況八陳之法,久失其傳,聖制煥然一新,稽之前聞,若合符節。蓋法制一定,易以致人。敵好擊虛,吾以虛形之;敵好背實,吾以實形之。然而所擊者非其虛,所背者非其實,故逸能勞之,飽能飢之,安能動之,此所謂致人而不致於人也。臣誤蒙訓諭,蚤暮以思,偶有所見,不敢不盡。此據兵志第四卷十月事附見,當考。校勘記
注 釋
【一】至八年八月復置「八年」,宋史卷九四河渠志、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二四作「七年」。
【二】孫構「構」原作「桷」,據宋史卷三三一本傳改。
【三】議者爭出所見「爭」原作「互」,據宋會要食貨七之二八改。
【四】又議開沁河「沁」原作「泌」,據宋史卷四六八程昉傳改。
【五】共城「共」原作「其」,據上文及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改。
【六】司門員外郎「門」原作「令」。按:宋無「司令員外郎」官名而有司門員外郎,見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七,據改。
【七】其戎瀘龍劍州「其」原作「往」,據閣本、活字本改。
【八】及其廢置錢物「置」下原衍「件」字,據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刪。
【九】卻撥三司善算吏還帳司「還」原作「遷」,據閣本改。
【一○】司農寺「寺」下原衍「司」字。按:宋有司農寺而無「司農寺司」。熙寧三年,詔司農寺講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見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宋會要職官二六之四。其職掌與此下敍事相符,此處「司」字顯衍,故刪。
【一一】不許應募充刺「刺」原作「役」,據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
【一二】審官無闕者「審」原作「蕃」,據閣本改。
【一三】土丁峒丁「土」原作「上」,「峒」原作「嗣」,據活字本及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
【一四】及因以團立將兵「兵」原作「官」,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五】本隊委擁隊軍校「委」原作「仰」,據宋史卷一九五兵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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