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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瑗传

窦瑗字世珍,辽西阳洛人。自称祖籍扶风平陵,汉时大将军窦武的曾孙窦崇曾做辽西太守,于是就在辽西安家。曾祖父窦堪,是慕容氏渔阳太守。祖父窦表,冯弘城周太守,后入魏。父亲窦同,选为秀才,早年下世。普泰初年,窦瑗上书以自身地位为父亲请求追封爵位,皇帝下诏追封窦同为平州刺史。

  窦瑗十七岁时,就挟带书卷外出投师,求学十年,才做御史。后来兼职太常博士,拜访太原王..朱荣求职。..朱荣留他做了北道大行台左丞。因为任..朱荣的官职,赏爵新昌男。后来跟随..朱荣东行平定葛荣叛军,封为容城县伯。窦瑗请求将容城县伯之位让给兄长窦叔珍,皇上诏书同意将新昌男转授给叔珍。叔珍因此而官至太山太守。..朱世隆等人拥立长广王元晔为主,南下洛阳。行至东郊外,世隆等人派窦瑗奏请废去元晔,窦瑗持鞭驾车独自进入宫内,奏请元晔沿袭尧、舜禅位制,元晔于是禅位给广陵王元恭。因此窦瑗授职给事黄门侍郎。

  魏孝武帝时,窦瑗是廷尉卿。在祭师讲习时,窦瑗与温子癉、魏季景、李业兴一同选文。天平年间,任广宗太守,为政有清正廉洁的赞誉。广宗一带人情凶恶暴戾,以前官府都受理不少诉讼案件。只有窦瑗一任,始终清静。调任中山太守后,声名很好。常被吏卒想念。齐神武颁诏州郡,称赞窦瑗政绩,以示劝告勉励。后授任平州刺史,在州府为政一如在郡县。后来又做了神武丞相府右长史。窦瑗缺乏军府裁断的才能,不太称职。于是又兼任晋州政务。

  回到邺城,上表说:“臣读《麟趾新制》到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亲杀死父亲,儿女不得控告,控告者处死。’多次考虑,不能理解。为什么呢?依照法律:‘子孙有控告父母、祖父母的,处死。’又汉宣说‘:儿女包庇父亲,孙子包庇祖父母者,都不追究。’这是指父母、祖父母小到偷羊,大到杀人害命之类,从恩情上讲必须隐瞒,从法律上也不追究,道理如此,可见其正确。并不是说母亲杀害父亲,只让孩子不告发。如果母亲杀死父亲而孩子不告发,便是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识见如同野人,义理近于禽兽。况且母亲对于父亲来说,如同嫁天,既杀害自己的天,又杀害儿女的天,二天毁伤,怎样容忍沉默?这种母亲的罪过,义理上不应赦免,下手的时候,母亲的恩义便已结束,仍要以母子之义而不告发,鄙臣因此迷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临时商议治罪,为什么要事先制定这条法律,用作训诫呢?恐怕千年之后,论者纷纷,认为昭明圣朝,竟然有尊母贱父之说。依我粗浅之见,实在不应采用。”皇上下诏交给尚书。三公郎封君义随即裁决说“:母亲杀死父亲,孩子告发母亲。母亲因为孩子告发而处死,便是孩子所杀。天下没有无母之国,不知道这种孩子,将到什么地方?既对法无碍,又对事无害,就通告官府,说不应更改。”窦瑗又驳难说“:官署裁断说‘:母亲因孩子的告发而处死,便是孩子所杀。天下没有无母之国,不知道这种孩子,将到什么地方?’瑗参照法典律文,没有听说母亲杀死父亲,孩子要隐瞒母罪的道理。既不告发母亲,便是和杀父相同。天下难道有无父之国,这种孩子却能有所去处的吗?”事情就此了结。

  窦瑗任职大宗正卿,宗室贵族因他出身寒微,都轻视他。窦瑗执法公正,招致很多仇怨。官位虽然通达显赫,但贫穷依旧,清廉高尚的节操,为时人推重。任本州大中正,兼廷尉卿,死于官任。追赠太仆卿,济州刺史,谥号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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