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
被告住做状自稿
干证住歇家
地保住认僇
具呈人林妈义、住本城保书院边、漳州属、离城里
经承代书原差 戳记 淡水分府陈、给粤籍代书、赖世安戳记
具呈状人林妈义,年六十六岁,住书院边抱告林魁年贰十六岁系本告侄住
为原物有据,混禀陷害,恳恩查验起封还管事。缘义前受本城业户林恒茂雇佣,采办木料,道光二十七年,该业户林恒茂出资本银三千二百元,买过本城泉源泰号王秀水番木大料三十五件,际(似系除之讹)备用外,尚剩四件,留存香山港内,盖用「恒丰」字样烙号为据,归义掌管。不料是年八月二十五日夜,风潮浪涌,该木料被沙沉没,寻捞未获。幸本年八月杪,海潮复涌,现出前沉番木料二件:一件三丈四尺,一件三丈七尺五寸;经义识认,委系原物,烙号尚在可凭,丈数符合。随即雇工抬起海岸,众所周知,并无畏义(议)。抵(只)因该义近奉宪谕,重修本城内天后宫官庙,各邑绅董、头人,着义赴淡北一带,捐募漳郡殷业银项出外,突被口书扬义合挟嫌影射,恃势混禀,致蒙饬封等因。独不思物各有主,虚实难瞒众口,烙号尚在,原物有证可凭。不蒙恩准查验起封给还,血本何赖?势亟沥情,叩乞大老爷,廉明素着,恩准饬差,查验起封还管。孱民有天,合属讴歌。切叩。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陈批:
香山港口封存木料二件,据称系尔于道光二十七年间,为林恒茂采买番木,尚剩四条,归尔掌管,盖有「恒丰」烙号,是年八月间,被风潮飘没等语。查时阅二十余年,该木久经沙水冲击,纵不致朽烂,烙号当亦模糊。即使确有字号,亦系尔事后一面之词,何足凭证?况查口书杨义合于十月间禀称:该木尚浮港口;现呈则称:业于八月间,经尔雇工捞抬海岸;且所称长短尺寸,亦核与差禀不符。种种弊窦,谓非饰词冒认,其谁信之?不准。并斥。 私记
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具呈人林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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