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诈伪类 商太府辨诈父丧
“状告为诈称父死事:父母深思,与天罔极,亲寿则喜,死不忍言。故律有正条:人子无故称死者,忍以死加亲,以悖逆不孝论。乡有枭恶王钦生,纵恣强暴,大逆不孝。无故衰麻,诡言父死。饮酒歌谑,百般豪放。大坏风俗,紊乱王法。乞天究勘诈故,依律正恶,维持纲常,民风有赖。上告。”
王钦生去诉曰:
“状诉为哀思事:人有根本,父母为重。圣人制礼,死事尽思。痛生早失所怙,未尽奉养,悲哀在怀,寝处不安。灵柩未葬,衰麻忍释。律禁不孝,焉禁哀哭。棍恶连萼,哄惑生母,累骂致仇,诬捏不孝。伊非族亲,安用伊告。人子哭父,害何风俗?恳台烛诬,免遭罔陷。叩诉。”
林县尹提审之。王钦生曰:“我父已死,深思亲恩未报,故不忍解脱麻衣。哀死思亲,有何罪乎!”连萼曰:“你父虽死,其母尚在。若哀思亡父,当从来不脱麻衣。汝十余年已去凶就吉,今日重新披麻,明是借哭父为名,急欲逼母之死矣。非不孝于父,亦是不孝于母也。”骤说出不孝于母,钦生此时失辩。林尹曰:“在礼,子服母丧,不以衰麻见父,恐伤父心也;则服父丧,亦不当以衰麻事母矣。况父死十年,久已释服,今又齐衰,岂欲父之死而又死乎?即勿更加以不孝于母之罪,但依称诈亲死之律,亦当拟绞矣。”遂责一十,问以绞罪。母乃往荆州府去诉之。时商仲堪为太守,提来亲审,得二犯所辩之辞。乃曰:“据律中所称,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殁;言人所不忍言,其情事悖逆,故当弃市。今钦生父已先殁,此徒有诞妄之过耳,安得以诈称亲死之律而拟绞乎?”遂活之。商太府判:
“父子之恩,天然真性。死生之变,人之大关。故亲在则承欢一人,事尽力而养尽物敬;亲殁则永怀根本,祭思敬而丧思哀。未有椿萱共度之时,忍言桑榆凋落之事。此君子首庆俱存之乐,而孝不忍死亲之心也。若王饮生者,早失所怙,已经十载之远;重制其服,又举三年之丧。无哀而哀,本为非礼;以死为死,未逆生亲。惟似病狂而丧心,岂为大逆而不孝。合从轻释,勿罪狂愚。”
按:王钦生之心本为可原,而所举狂悖,未为无罪。商侯辨亲生,而子称亲死者为不孝;亲殁而子重举孝者为狂愚。不以不孝论,此深为得律之意。可以为因义起例者之准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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