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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盗贼类 路县尹判盗瓜

作者: 余象斗

    原武县民娄以济,以种瓜为业,被邻人刁启寅纵猪作践之。以济间杀其猪,启寅怀恨于心。过一月余,夜往尽锄断其瓜苗,以报杀猪之恨。以济不知为谁所锄,往县告曰:
    “状告为绝业坑命事:以济村农,种瓜为业,一家衣食,仰瓜为命。夜被何盗,尽行断,不留一蔓。瓜遭坏尽,家无别业,老幼哭天,日食无度。投天究贼,治罪取偿,一家有望,不至饿死。感激叩告。”
    时路伯通为县令,见此状所告,既无盗名,又无明证,何以捕治?乃思曰:“锄瓜必用锄头,而瓜藤味苦,彼锄断一园之瓜,其锄刃必有苦味,可就此处参之。”遂令快手四人,径往以济村中去,见得本县要开路接上司,可尽将本村锄头借用一日。其柄都要自写名字,以便次日散还。不半日,将一村锄头尽收到。路公谓以济曰:“汝告盗锄瓜,又无姓名。可将此锄刀舐过,看某刃有苦味,吾即为尔捕锄瓜之人。”以济依命舐刃。有一把果有苦味,其柄上写有刁启寅记号。路公即命拿启寅到,曰:“汝何故昨夜锄断以济一园瓜?”启寅不肯承认。路公曰:“瓜藤味苦,汝锄刃独苦,安得云非是?汝可自舐之,又舐他人的,看有苦味否?我正将此锄辨之,不然,我命百姓开路,岂要借你乡锄头用乎?”启寅无以抵饰,乃顿首伏罪。路公判曰:
    “审得刁启寅阴鸷害物,忮仇人。瓜绵绵,方发雨中之秀;?锄籍籍,旋月下之根。蔓见日而焦枯,叶无霜而萎。未经黄台之摘,瓜实已空;尽叶青门之封,东陵何望。欲献德宗于道上,莫效忠忱;思沉邺都之井中,那供宴赏。曾参芸而误断,怒触严亲;楚令窃于梁园,怨结邻国。汝无利于己,惟贻害于人。一岁之胼胝空劳,数口之衣食何仰。合计赃而准窃盗,加大杖而免黥刑。”
    按:此无名之状,极是难断。路公不得其锄瓜之人,便思及锄瓜之器,从此处参究,以舐锄而辨出盗锄之人,真临机设算者哉!昔林招得之狱,包公以搜刀而拿出皮赞,亦因器而得人者也。二事可为断狱者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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